監督司法,需要的是神對手!從一則殺人新聞爭議報導談起

聯合新聞網 陳明呈
示意圖。 圖/取自總統府 Flickr

真正客觀的新聞不僅要報導事實真相,更要闡發事件意義。這樣的新聞不僅在事發當時動人心魄,更能夠傳之久遠。它的價值不僅在於「消息來源可靠」,更能與歷史展現相得益彰。這樣的新聞在10年、20年、50年之後,依然真實而睿智地反映人間萬事。

——美國新聞記者奧曼(T.D.Allman)

重大刑事或爭議案件(例如殺人、性侵或酒駕致死)往往是新聞媒體關注重點,法院判決結果與刑度輕重(尤其是否判處死刑),也時常挑起社會大眾敏感神經。每當這類案件宣判,都是司法體系嚴肅面對民意考驗的時刻。

《東森新聞》日前針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刊登一則標題為「掐死學妹後再性侵判免死!法官:當過風紀長可教化」的報導,頓時引發民眾強烈批評(甚至是辱罵)法院(官)的聲浪,輿論一時間怒不可遏。

儘管該則新聞事後將標題更改為「風紀股長殺學妹可教化?高地院怒斥斷章取義」,同時增加高雄地院澄清新聞稿內容(目前筆者已無法透過網路搜尋原本報導全文),但只須稍加觀察該媒體Facebook貼文與網站下方怒氣滿點的民眾留言,不難發現此舉已對我國司法信賴造成重創。

新聞自由應該是一種責任,而非恣意

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曾說:「我們政府的基礎是民意,首先目標應保持那項權利;倘若政府與報紙兩者只能有一個存在,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儘管他也說過「不能再相信報紙上的話」);該國聯邦最高法院前任大法官雨果・布雷克(Hugo Black)也提到:「新聞自由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

為了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不受政府濫權侵犯,新聞自由始終在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新聞媒體更有所謂「第四權(意指在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種制衡力量)」或「無冕王」的美譽。但曾幾何時,它卻可能成為斲傷司法信賴及公正性的幫兇?

自由的真正意涵,絕不是一種恣意或為所欲為,只有在符合權利本質的前提下,才得以享有從事無害他人任何活動的自由。新聞自由也非直接賦予媒體或記者個人,而是源自他們背後代表的公共利益,正如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提到: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

因而,只有符合上述目的,新聞自由才有正當性;我們可以說,新聞自由概念下蘊含的是更多責任與使命感。

另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 Sullivan,376 U.S.254,1964)」判例,雖然透過「真實惡意原則」限縮媒體民事賠償責任,避免扼殺新聞自由的呼吸空間,但不代表允許新聞媒體能夠蓄意、或輕率地從事虛偽或是扭曲報導。換言之,新聞媒體並沒有造假或刻意不實報導的權利!

新聞距離判決多遠,民眾距離司法信賴就有多遠

或許平時太過依賴新聞報導(甚至是標題)來認識社會大小事,加上網路力量推波助瀾,使新聞更即時、廣泛地滲透你我生活。上網瀏覽各類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轉載的即時新聞,輔以電視新聞台每小時不斷重複播送的訊息,我們始終透過新聞報導來形成最初印象,同時根深蒂固。一旦法院判決結果與個人認知內容不符,各類批評也紛至沓來。

面對這種情況,筆者總會想:除了新聞報導內容(也許再加上名嘴在政論節目的各種評論),我們究竟對案件本身瞭解多少?

筆者向來認為,法院絕非從不犯錯,判決更是可受公評之事,任何案件判決結果當然可供大眾檢視(少數不公開案件可能例外),甚至接受毫不留情的批評。但判決內容不光只有主文,更是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成的整體結論。批判之前,應該瞭解來龍去脈,甚至相關法律爭議,而非單靠新聞標題、任意擷取部分判決文字或片面資訊而驟下結論。

由於一般人沒時間上法庭旁聽完整審判過程,更無法即時取得判決全文,甚至難以完整閱讀、瞭解判決內容,於是媒體報導司法案件的同時,也扮演著社會大眾與司法體系兩者間的橋樑。

「追求真實」固然是記者追求的目標與使命感,但司法審判過程中,負責「發現真實」其實是法官、而非記者。假如實際接觸案件卷證的法官尚且無法百分之百確信瞭解事實,甚至同一案件可能因為歷次審理過程舉證多寡及證據評價差異,導致判決結果不同,如何要求只短暫接觸案情或判決內容的記者能夠做到?又或者反問,記者憑什麼認為自己能做到這點?

因此,新聞媒體面對司法案件發現的「真實」,不一定是案情本身,而是「審判過程」。該挑戰的,不是單方面追究法院認定結果竟然與當初新聞揭露情形不同,更應該是「為什麼不同」?

換言之,媒體除了協助民眾瞭解法律,另一方面也需機會教育民眾,而非情緒性地報導某件判決如何誇張、不近人情,或只放大當事人的牢騷,更要能夠指出判決內容與報導案例落差原因:究竟是法律不合時宜、法官個人見解特殊,或是舉證不足,甚至適度針砭、促使法官群體自我改進修正。我想,這才是新聞媒體該具備的社會責任。

刻意掩飾事實全貌也是種虛假

試以上述「當過風紀股長免死」為例,除了案情涉及被告究竟是先實施強制性交再殺人(成立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被害人罪),或者先殺人後再對屍體性交(分別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 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外,法院針對量刑則需考量各種因素,包含被告老師陳述「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作為參考事實之一,並非僅審酌被告「曾擔任風紀股長」,作為不判處死刑的理由。

當然,記者可以說判決內確實寫到被告擔任風紀股長之「事實」,但若仔細閱讀該篇判決,不難知道法官針對量刑理由共寫了1,900多字,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說明被告雖無犯罪前科,但審酌犯罪手段不法程度及造成被害人家屬傷心痛苦,同時引用同學、老師對被告的觀感來認定他平時生活狀況及品行,1綜合判斷被告只是一時遭受刺激,在積壓不滿、求歡不成的心理挫敗感,以及擔心可能造成同儕對自己負面觀感,一時衝動才實施本件犯罪。

綜上所述,這類理由是否足以說服社會接受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死刑?固然可受公評,但何以記者只願意摘錄「擔任風紀股長」說明是法院量刑理由,甚至作為報導標題?

虛假不一定是完全背離事實,有時候,刻意地掩飾事實全貌的不完整報導,依舊是一種「虛假」。

媒體報導必須自我負責,公信力更是建構新聞媒體的堅實基礎。筆者可以理解在強烈競爭壓力下,媒體必須透過吸睛標題或聳動內容,來換取點閱率、衝高流量,但這是否代表可以不顧新聞倫理、以利益導向或偏頗立場來達成目標?恐怕是新聞媒體必須自我反思的重要課題。

盡責的新聞媒體,才是監督司法的神對手!

民主制度要求公眾做出選擇及決定,公眾監督更是正當行使司法權的保障。然而如何廣泛讓民眾正確瞭解司法判決,必須仰賴媒體發揮溝通功能。在此一目的下,新聞自由賦予新聞媒體監督政府的強大工具。但也必須意識到,新聞自由該是屬於人民的權利、而非新聞媒體所專有,如果不能提供完整訊息(姑且不論適當與否)讓民眾知悉,又如何成為盡責的「第四權」?

當媒體揮舞新聞自由的長矛、征戰四方的同時,更要無時無刻反思自身對新聞倫理的堅持,否則片面挑動、滿足了大眾的嗜血情緒,無異於屠殺之後的血腥只會引來蒼蠅。這次倒下的整個司法體系,那麼,下次又該輪到誰?

愛爾蘭揭弊記者克勞德.柯克本(Claud Cockburn)曾說:「任何消息未經官方否認之前,都不能輕易相信!」這簡短有力的話語背後,代表新聞媒體真正的價值與堅持。唯有這樣的監督力量,才能促使國家體制更健康。

身為法官,同樣希望司法更好,但漫長的司法改革道路上,我們需要盡責的新聞媒體當神對手!

陳明呈

不長不短的法官經歷,始終相信判決可受公評,法院也絕非鐵板一塊。但與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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