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公權力:越權的制衡,真的比較好?
公元664年,統治英格蘭北部諾桑柏利亞的國王奧斯維(Oswy),召開史冊留名的惠特比宗教會議(Synod of Whitby),試著解決塞爾特教會跟羅馬教會兩方的衝突。
這兩個傳統各異的教會,在奧斯維治下已多有衝突,讓生長於塞爾特教會傳統的奧斯維感同身受的是,他迎娶了出身羅馬教會的王后,而信仰的差異帶來生活習慣的差異,王后跟他是在不同的日期齋戒,這點令奧斯維深感困擾。
在宗教會議現場,雙方的神職人員當著奧斯維的面辯了好幾天,直到羅馬教士指出,羅馬教宗是聖彼德的後繼者,聖彼得又是耶穌基督派來建立、統治教會的,塞爾特教士也不得不承認這項事實,奧斯維就作出有利羅馬教會的裁決。
當年那些神職人員花了好幾天才發現,原來「權限」之所在才是關鍵,神學的訴求只是劃錯重點。
說到劃錯重點,他們並不孤單。筆者常在法庭上看到,當事人忙著攻擊對造的私德、忙著自稱善良人,卻忘了要先證明自己享有值得法律保障的權利;而筆者一向認為,當事人的法庭攻防,反映了他們看待公共議題的方式。
權力制衡更須謹守權限
就拿監委約談法官的爭議來說,司法權是公權力,必須受到監督,而監察權也是公權力,監委行使職權,也必須依法為之,即使是監督者,也不能越權。
監委有彈劾法官的權限,也因為行使職權的必要而有約談法官的權限。爭議在於,法官在判決裡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可以作為約談法官、進而彈劾法官的事由嗎?
問題不是司法權該不該受到制衡,更不是特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問題在於,監察權的權限到哪裡?監察權能針對那些事項來監督司法權?基於法律見解而調查、約談法官的監委們,仍然是在依法行使職權嗎?或者他們已經違背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從而是違法違憲?
面對這些質問,跳針似地指出司法也會犯錯、指責司法官們逃避監督,顯然是劃錯重點(如果不是刻意轉移話題)。某些監委(還有前監委)靠著對於司法的無差別攻擊,逃避自己違法違憲的爭議,這不叫制衡,而是披著制衡外衣的違法濫權。
除罪化與刑罰權的極限
某些爭議許久的刑事政策議題,也經常陷入一樣的困境。死刑的存廢,其實是「國家該不該有殺死人民的權力?」的問題,許多人卻獵奇地聚焦於,某些重大刑案的犯罪行為人是不是人神共憤、泯滅天良、罪無可逭、天地難容?在這樣的理解下,主張廢死就等於主張,這些人不該死。但問題其實在於,即使有些人就是該死,就能證成國家殺人的權力嗎?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爭論,也是一樣。大法官網站上的「待審案件一覽表」,目前掛出來法官聲請釋憲的29個案件當中,有13件、將近一半是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的聲請,按媒體披露,大法官將在過年後審理這些案件。
通姦罪處罰的是婚姻外的性行為,單純的外遇不在處罰之列,沒有情感基礎的婚外性行為(像是性交易、一夜情)卻也同樣該當於本罪。
認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情就應該施以刑罰,如果法律上剛好沒有處罰的規定,那是法律的不公不義之處;至於那些叫囂著除罪化的,恰好彰顯法律人的傲慢、缺乏社會經驗、違背社會期待,諸如此類的想法,早就是人盡皆知的社會通念。
基於這樣的社會通念,許多人會把焦點擺在通姦行為與通姦者的可憎上,進而將通姦除罪化理解為,不認為通姦在道德上有什麼問題、不認為通姦行為與通姦者應當受到譴責或批判、不同情無辜受害的配偶。
然而,通姦除罪化的訴求僅僅在於,國家不該把這種行為當成犯罪來處罰,因為刑罰無助於保護、反而會進一步破壞婚姻關係。除罪化也不是贊同通姦行為,只是不再施以刑罰,至於通姦作為離婚事由、侵害配偶權跟家庭權的民事責任,並不會受到影響。
讀者或許不贊同這個答案,不過,筆者只是藉這個例子提醒,其實從一開始,我們所提出的就不是同樣的問題。而筆者當然推薦本文的提問方式,畢竟,對國家公權力的正當性提出疑問、對濫權、越權的危險發出警告,本來就是民主法治國家公民的權利,也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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