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家務事的「公共化」,如何照映我們看待公共議題的方式?
已故的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在「自由主義」前面冠上「政治」,用意在於,將自由主義劃定在政治的範疇。具體地說,這裡所謂的「自由主義」,無非就是羅爾斯早前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提出的正義二原則。
羅爾斯希望藉此表明,他的自由主義,並不是指導人生各個方方面面如何始能良善美好幸福理想的理論——羅爾斯將這種理論稱為整全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可以暫且理解成就是「人生觀」——而是政治上自由與權利的分配準則。
羅爾斯並且試著說明,即使你不接受自由主義者的人生觀,你也能夠同意,按照他的方式分配政治上的自由與權利,是合乎正義的。羅爾斯寫作《政治自由主義》的背景,是要回應社群主義與多元主義的挑戰,這項嘗試在理論上是否成功或可取是一回事,面對現實世界,自是困頓重重。
彆扭的政治自由主義
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難道不是出於對同性戀的歧視?在PTT上發表仇女言論的鄉民,難道不會把選舉、罷免、公投當成表達仇女情結的管道?將司法的一切病灶過度簡化成司法官太年輕、缺乏社會經驗的職業司改家,留下了讓受僱女律師拿著公事包走在後面的經典照片,他的父權豈非一以貫之?
凡此種種,實在無法責怪他們,沒有讀過羅爾斯為了整合多元社會而提出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等高深的理論。這其實只是因為,用同一套價值觀面對「政治」與「非政治」,本來就是直觀且自然的思考方式。
而在人生觀之外,另外建構一套專門用來應對公共議題的價值觀(同時還要容忍這套價值觀跟人生觀的衝突),反而是矯作、不自然的;這似乎也能夠附帶地說明,許多人說不要談政治,真正的意思是——不要談我不想談的政治。
(別人的)家事(就是我的)國事天下事
基於這樣的現實與困頓,其實不難理解,名人的婚姻與家庭狀況,何以經常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話題。名人很遙遠,但大家都認得他們,婚姻跟家庭又是幾乎每個人都能輕易上手的話題;而很少人會在人生觀之外,另外打造一套應對公共議題的觀念,將名人的家事當成公共議題,也就毫無違和感。
也是基於這樣的現實與困頓,跨國聯姻的台日桌球選手,只得接連幾個禮拜都要忍受傳聞(俗稱「聽說」)、傳聞的傳聞、以及占星術等超自然證據的公審。順道一提,現在拿著傳聞跟命盤沾沾自喜的,都是未來的國民法官。
筆者廁身法曹,八年實務經驗,關於這種「(別人的)家事(就是我的)國事天下事」的現象,有個獨特的親身經驗。在不久之前判決確定的某件損害賠償事件,一方配偶指控他方跟第三者有婚姻外的親密關係,據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端出來的證據,是爆料網站的文章。
事件的兩名被告的職業是老師,這個職業是否足以讓他們成為公眾人物,或有疑問(套用美國某個法院的說法,給公眾人物下定義,就像試著把水母釘在牆上一樣的困難)。1不過,爆料網站的文章,以及電子媒體的報導,讓他們無可避免地成為某種意義上的「公眾人物」。
原告宣稱是收到一封匿名信,才知道被告兩人的關係,爆料網站文章就附上匿名信的翻拍照片,而既然說是「匿名」,就表示不知道是誰寫的。爆料文章指稱,當事人任職學校的校長已就此事下封口令,並附上討論封口令的對話紀錄截圖,只是這截圖也看不出,這是誰在跟誰對話。
爆料文章還提到,「有心人士」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檢舉兩名被告,而教育局回函,這兩位老師在校教學認真,差勤正常,有關私德部分則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司法審理。爆料文章附上公文,並解讀為「也不知道教育局所謂的調查也就是詢問一下學校意見而已對於相關行為絲毫沒有去查證」、「話說在我多年研究的SOD劇情跟八點檔灑狗血劇情裡」、「一般一個人會如此維護一個人不外乎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情或是有把柄被對方掌握」。
這一段,加上成千上百的按讚跟轉貼,讓人哭了也笑了,照這個態勢,身為承審法官的我,是不是等著被人爆料「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情或是有把柄」被勝訴的一方當事人掌握了?2
政治或非政治,那不是問題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台灣,將名人的家事當成公共議題,就像呼吸一樣自然;用看待名人家事的心態去面對其他的公共議題,也就成為如同吃飯睡覺一樣的本能了。或許該說,這兩種慣行,就像把吸進去之後要呼出來、吃下去之後要拉出來、躺下去之後要醒過來一樣的自然而然(不這麼做就會出人命)。
所以,將未經驗證的證據或事實照單全收、視傳聞流言為內幕真相、過度解讀公權力機關依法所然的措施、凡不從己意者必定別有用心,諸如此類的八卦心態,在關於公共議題的言談中四處流竄。如果你用心觀察,最近關於藻礁公投的論戰,相信不難看出相同的套路。
筆者無意鼓吹政治自由主義,也不打算為羅爾斯說項,更不是要建議讀者們創造出超越人生觀的政治觀。一如前面所提及的,用同一套價值觀面對「政治」與「非政治」,本來就是直觀且自然的,我們的社會裡不時興這套區分,這不是問題所在。
問題毋寧在於,如果我們的社會就是這樣辨別事理的,無論有沒有政治與非政治的區分,我們的民主法治都將面臨一樣的困頓。
- Rosanova v. Playboy Enterprises, Inc., 411 F. Supp. 440 (S.D.Ga. 1976).
- 筆者曾經兩次聽說自己收賄,還有當事人宣稱,他之所以會敗訴,是因為對造姓吳,而當時的市長…抱歉,當時桃園還沒升格,只有縣長沒有市長,而指出這個姓氏是在暗示什麼,不言可喻。他不在乎判決寫了什麼,只想找個快速的情緒出口,而司法低落的公信力很容易讓人忘記,如此這般的陰謀論,會對我們的民主法治帶來多麼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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