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考合訓所為何來:關於「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我們能期待什麼?

聯合新聞網 孫健智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Law School》劇照。

據《蘋果日報》報導,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正在積極討論,將律師高考跟司法官特考,合併為「法律專業資格」考試,考取者即具有律師資格,接著再透過申請或考試,從取得「法律專業資格」者中遴選司法官。

報導裡提到了這項政策研議、推行的進度跟目前碰到的一些困難,最引人注目的,卻似乎是最後這一段:

知情官員分析,目前律師轉檢察官或法官者,大多是在業界混不下去,或者可能想追求穩定,與法界關係良好者,就申請律轉,因此品質參差不齊。

這段話,惹得司法院很快就大動作地以新聞稿反駁:

申請轉任法官之律師,均係對於法官職務富有理想、熱忱、理念與強烈使命感,報導稱目前律師轉任法官多有特定不當原因等語,殊屬對於有志擔任法官的律師污名化,實非客觀公允,故有澄清之必要。

兩院之間一來一往,話說得很重,卻反倒成了一筆迷糊帳。《蘋果日報》的報導其實沒講清楚,那位知情官員抱怨的,到底是申請轉任的律師,還是已然轉任、現職法官的前律師;司法院把他們分得很清楚,但「申請轉任法官之律師,均係……」這個全稱命題,又用得太快太急太隨便了。

律師轉任的法官表現大抵十分出色,這跟筆者廁身法曹、八年實務經驗非常相符;但若說申請轉任的律師均係富有理想、熱忱、理念與強烈使命感,寫這新聞稿的人可能忘了,歷年來司法院公布申請轉任的律師名單、徵求各界意見時,名單上的爛律師被挑出來,在法官論壇上公審的場景。

混得好的律師就是好法官?

更值得玩味的是,司法院如是駁斥所謂的知情官員,言外之意似乎是:申請轉任法官的律師,應該有一些混得還不錯吧!但這就表示他是好律師、且適合擔任法官嗎?這問題不太容易回答,因為什麼叫混得好、怎樣才算混不下去,並沒有清楚的答案。

從最直觀、最市儈的觀點來看,混得好就是錢賺得多,而律師要賺錢,就得多接案、接大案。能接到很多案件,或是能接到大案的律師,就是好律師嗎?

無論在理論或現實上,招攬案件的能力跟辦案的能力,都是兩回事。人民不信任司法,部分的原因其實在於法學這門專業不受尊重,對此律師也不能置身事外,所以律師往往必須在「應付當事人的無理要求」跟「秉持專業執行業務」之間,求取適當的平衡。

有一些盛名遠播的律師,常常表現得很不專業。他之所以生意興隆,只是因為很懂得怎麼「應付」當事人,至於專業層面,其實當事人根本沒有能力評價律師的表現,也「幸虧」司法低落的公信力,有疑問就推給恐龍法官,對律師來說根本萬無一失。他們混得很好,根本不會想要轉任法官。

律師轉任的法官特別值得信任?

從這個角度來看,關於律師是不是混不下去才會申請轉任法官的爭論,其實也隱約透露,司法人事多元進用的管道,早就承載著過度期待的悲哀現實。多元進用當然不是壞事,但以為換個考訓制度就能挽救司法岌岌可危的公信力,問題就大條了;就像多喝牛奶當然不是壞事,但以為把牛奶當水喝就能治百病一樣大條。

問題在於,有些人彷彿不將現有的司法官考試(以及考試出身的司法官)污名化,就講不出多元進用的好,而這樣的污名化來自於政治人物對司法所存有的不切實際的期待(這個期待最終自然又來自於人民)。

就拿《刑法》第19條的爭議來說,當刑案被告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缺乏責任能力,法院因此諭知無罪或給予減刑,對司法公信力的殺傷力,其實不下於風紀案件。然而,我們的社會之所以支持多元進用,難道是因為期望,曾經擔任律師的經驗歷練,會讓法官更清楚社會期待之所在,並且因此「忘記」援用《刑法》第19條,甚或因此而把自己對精神醫學的理解,降到跟酸民差不多的水準?

期望法官因為過去擔任律師的經驗歷練,極力服膺國民法律情感,違法裁判也在所不惜,當然極不可取(雖然這大抵就是臺灣的社會期待)。那麼,或者我們的社會可以期待,如果做出這類判決的法官,曾經擔任多年的律師,人民會因此更願意接受這樣的判決嗎?

我們難道期望,人民對判決失望之餘,會稍微想到承辦法官以前當過律師,所以就比較能夠體諒審判的艱難?我們難道期望,人民的反應會從無差別的謾罵,轉變成「雖然不贊同這個結果,但這個法官既然當過律師,會這樣判一定有他不為人知的原因」?

姑且不論這種政策思維變相鼓吹因人設事、以人廢言,有教壞gín-a(囝仔)大小的嫌疑,現實是,絕大多數人在「臭幹」他們痛恨的裁判之前,根本不會先去查詢承審法官是不是律師轉任的。更常見的毋寧是,在臭幹的同時加上一句「公布法官姓名」,完全不曉得法官的姓名從一開始就是公開的。

再次躲過改革的辛亥監?

內行人都知道司法官訓練是司法病灶,卻始終圍著司法官訓練所(現在叫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又因位在辛亥路與基隆路交叉口,並因為半軍事化且半監所化的管理,圈內人戲稱「辛亥監」)跳恰恰,這早就成了臺灣司法改革的七大不可思議之一。這波「法律專業資格」的改革,可別再跳起同樣的舞碼。

按目前的制度,司法官訓練所負責訓練司法特考出身的司法官,律師轉任的法官則在法官學院受訓。如果律師轉任的法官的表現值得讚賞,是不是至少有一部分的原因在於,比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法官學院的培訓更有效率?法官學院對轉任的律師在受訓期間的生活管理,是不是比法治國所需要的半軍事、半監所、甚至半封建式的規訓機制,更能合乎法治國對司法該有的期待?

筆者之所以一再用「司法官訓練所」的舊稱來稱呼該機關,就是因為即使它換了一張牌匾,冠上「司法官學院」這富麗堂皇的名稱,只要主政的司法官僚沒有拋棄舊有的黨國父權思維,它就永遠都無法洗清威權統治留存下來的殘渣。

然後,鼓號齊響地大步前行的司法改革,總是將槍口對準這個機關訓練出來的人,而不是這個機關本身,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如果只改考試制度,不處理訓練這一端的問題,這等於是重蹈覆轍地,拿著國家考試或律師轉任出身這種最形式化的東西做文章(正如職業司改家動不動就拿司法官的年齡作文章),而讓司法官訓練所再一次躲過檢討與改革。

改革之難,難在對症下藥

眼尖的讀者應該早就發現,文章一開始引用的報導,日期是今年年初,距今已約半年,這篇文章寫了這麼久,其中的曲曲折折就不足為外人道了。但俗話說得好,來得早,不如來得巧,在嘉義鐵路殺警案終審判決之後回頭來看,司法官考選制度的改革,能夠解決的問題,其實相當有限。

人民的想像跟法律的實然之間的落差,以及因此產生的衝突,在後進國家繼受現代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本來就是常見的現象,在十九世紀的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如此,在二十一世紀的臺灣同樣如此,而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多元進用、合考合訓都不是壞事,但冀望它們能夠弭平現代法律體系與庶民價值觀念的衝突,恐怕陳義過高。

前面提到人民跟《刑法》第19條的不共戴天之仇,只是其中一例。正如刑庭法官精神科醫師分別為文強調的,社會期待不能凌駕法學或精神醫學專業。如果社會期待總是超出界線,以社會期待之名,在法律制度跟法律人身上動刀的司法改革,就永遠脫不了打小孩給人看的嫌疑,而沒有對症下藥的改革,跟掩蓋問題其實沒有兩樣。

孫健智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撰文投書多不脫本業。堅信必須回到人的視角,把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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