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法官評鑑大門之後:站在正義的一邊是否更難?
上禮拜有個同事說道,他承辦的案件,當事人收到敗訴的裁判之後,打電話給書記官,宣稱要告法官,據說那位當事人聲稱「掌握了把法官搞死的管道」。
輸不起的當事人,回頭就去告法官、告法院、告檢察官,甚至告法務部長、告司法院長的,早就不是新聞。法官、檢察官被當事人告,向來都是家常便飯,告人之前先打電話來嗆聲的,倒是比較罕見。
至於「把法官搞死的管道」?那位當事人該不會是看到最近關於「法官評鑑」的新聞了吧?
「官官相護」何其廉價
《法官法》在去年修正後,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的權利,不再由少數民間團體獨佔,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請求評鑑法官,而據報載,新制至今實施一年,請求評鑑總共622件,沒有任何一件成立。
在司法公信力如此低落的年代,光看上述結果,很容易引來「官官相護」的抨擊,司改企業更是藉此大做文章。不過,如果我們將法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法評會)的委員組成攤開來看,就看得出這項膝反射般的抨擊,多麼廉價與背離現實。
按現行《法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法評會13個委員當中,光是外部委員(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就佔了九人,超過三分之二,法官加上檢察官卻僅有四個人。在這樣的組成之下,六百多件都不成立,與其說是官官相護,還不如說是應驗了濫行請求評鑑的疑慮,這更是在修法當時就可以預見。
對此,林孟皇法官試著提出另一種解釋:
法評會有沒有充足的調查能量也有疑義,而外部委員只是「兼職」,甚至有些人的配偶或親友也是法律人,能否真的完盡調查之責,其實也有疑問。
這些意見,看似有力,實則漏洞百出:
首先,評鑑的請求程序是否合法,當事人是不是用法定評鑑事由以外的東西請求評鑑,應該就請求書狀形式審查;換句話說,濫行請求評鑑,從書狀的內容就看得出來。孟皇兄再怎麼質疑法評會的調查能量,也用不著懷疑委員們連好好看完當事人的書狀都有困難吧?
其次,在懲戒法院成立之前,舊制的職務法庭法官是由各級法院的法官兼任,孟皇兄自己就兼任過職務法庭法官,為什麼他兼任就沒毛病,別人兼任就問題叢生,這似乎讓人有那麼一點難以理解。
最後,孟皇兄質疑,外部委員因為配偶或親友也是法律人,未必能完盡調查之責,這是非常嚴厲的指控。問題是,這些外部委員到底是誰?他們到底有哪些法律人配偶或親友?如果講不清楚,就是地圖砲。外部委員何辜,非得承受這樣的地圖砲?
不過是多一個告司法官的管道
開放當事人請求評鑑司法官後,請求評鑑的大多是敗訴的當事人,評鑑的請求會隨之暴增,能夠成案的也將會減少。這樣的結果,早在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相關議案時,就已經可以想見。
輸不起的當事人(學名「法院之友」,俗稱「刁民」),反過來告法官、告檢察官,企圖把本來應該是公親的司法變成事主,早在有《法官法》之前,法官、檢察官就必須經常面對這種情況。
這些「法院之友」常用的套路是,訴訟的進行不如己意,就聲請法官、檢察官迴避,干擾訴訟程序的進行;敗訴之後再用不知所云的理由上訴到底,判決確定之後又再用更不知所云的理由反覆提起再審,並且夾雜著對承辦法官、檢察官提出各種不知所云的訴訟,或者向各府院部會、各級民意代表提出各種不知所云的陳情。
「法院之友」會這麼做,或許是妄想,連法官、檢察官一起告下去,說不定有翻盤的機會,也或許不過是想報個老鼠仔冤而已。我剛分發時,就從澎湖地院的行政人員那邊聽聞,澎院轄區裡有四個經常出現的「法院之友」,他們私下稱之為「四大惡人」。
如果澎院的狀況有一點參考價值的話,粗略估算,全台灣大概隨時約有八十到一百個「法院之友」在活動,對他們來說,《法官法》所創造的評鑑制度,不過是多一個告法官、告檢察官的管道而已。
案件快輸了就聲請迴避,輸不起就告法官、告檢察官,這樣的「法院之友」早就是司法日常。媒體報導的浮濫請求評鑑、無從實質審酌,只是「法院之友」把他們的司法日常延伸到法官評鑑制度而已。
職業司改家們卻對此一無所知,還聲稱「應反過來思考怎麼建立人民信任、有效的個案評鑑制度」,恐怕是與現實脫節了。濫行請求評鑑的當事人,並不是等待司法英雄拯救的可憐人;相反地,他們是浪費司法資源、妨礙評鑑制度正常運作的寄生蟲。
站在正義這一邊
在我受訓期間,分發前最後幾堂課的課堂上,有位法官前輩說道,每個人都希望正義站在他那一邊,卻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站在正義這一邊。筆者廁身法曹,八年實務經驗,對這句話自有另一番體會。
像一開始提到的那件再審,之所以被駁回,是因為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提出,而那個案子早在幾百年前就已經確定了。這位「法院之友」不曉得是不是不知道如何計算日期,總之他沒有把30日再審期間擺在眼裡,甚至還威脅要告法官(順道一提,這可能就是未來的國民法官)。
因為攸關個人利害,當事人很難站在「正義」這一邊,這無可厚非,甚至理所當然。法官必須站在正義這一邊,以中立第三人的視角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中立第三人」的意思是,訴訟勝敗跟我沒有利害關係,而必須確保法官能夠妥適扮演這個角色,在對於個人道德良知的寄望之外,透過制度保障法官的獨立地位,才是長久之計。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官評鑑的請求不容易成立,其實並不奇怪。一方面,防止假藉懲戒之名、對審判上下其手,本來就是評鑑制度存在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官評鑑能夠處理、該處理的,本來就是有限的。
別忘了,無論是法官、法評會,還是(有權發動法官懲戒程序的)監察委員,手上的權力都是法律賦予的,因此有其侷限,法官不是也不該是包青天,不能也不該毫無限度地滿足人民素樸的正義感,法評會或監察委員亦復如是。
法官的工作固然重要,但審判只能是人對人的審判,審判並不神聖,法官也並不神聖。如果我們希望法官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必須營造出「即使不是至賢至聖的司法良心,也能義無反顧地站在正義那一邊」的環境。降低評鑑的門檻,甚至跟國家賠償連動,看似大快人心,但讓司法動輒公親變事主的結果是,案件勝敗也會跟法官利害攸關,要站在正義這一邊,也會變得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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