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裁判品質與法官素質,打給民眾看就對了?
司法院擬推行「裁判品質提升方案」,要求各級法院院長落實監督權,每月抽閱所屬每位法官一篇判決書,引起我的法官同儕的劇烈反彈。筆者曾經撰文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但在烏俄戰事佔據版面的同時,這個新聞似乎已經漸漸為人淡忘。
正如筆者在前述文章提到,法官群體的反彈並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不過,限於篇幅,先前那篇文章沒談到其中的歷史背景,也就是裁判送閱及其廢除的血淚史。
箱子的噩夢
裁判送閱,就是法官作成裁判之前,必須將裁判書送交給庭長、院長核閱,庭長、院長不蓋章,法官就不能宣判。由於送閱的方式,是把裁判放在箱子裡,呈送給庭長、院長,所以司法官的行話把裁判送閱稱為「送箱子」、「看箱子」。
送箱子曾經是每個法官日常工作的一環,直到1990年代,司法體制內部以「箱子還你,獨立還我」為名的改革運動,才將送閱制度廢除。送閱制度的支持者,往往以裁判品質為主要訴求,但無論是否真能達成這個目的,送閱制度都創造了干預審判的龐大操作空間。
論者指出,對於裁判送閱制度,不能以「威權統治」一語帶過,因為「那個時代當事人所面對的巨大誤判風險」,而且政治案件沒有那麼多。這種說法固然可以自圓其說,卻未必合乎事實。
關說、行賄、干預審判,這些事情從來就不是政治案件的專利。筆者多年前承辦一個大規模土地糾紛當中的兩個案件,敗訴的當事人找上立法委員,那位立委就拿著我的判決,在立法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這不是政治案件。政治案件的多寡,跟干預審判的危險,其實沒什麼關聯,利用送閱制度干預審判的指標性案例,即南鯤鯓代天府案,就算不上政治案件。
以「那個時代當事人所面對的巨大誤判風險」證成送閱制度,恐怕也過於粗糙。我在碩士論文引述一位實務工作者,自述其創辦法學期刊的動機,在於司法實務「審判結果之準確效率,則甚低劣」的說法,我的指導教授楊芳賢先生看過論文初稿後嚴正地提醒,我必須要意識到,這是那位實務工作者片面的說法,假如我不加反思地當成事實,對當時的法官並不公平。
我們當然可以安心地說,由於時代的進步,現在的裁判品質好過威權時期,正如現在的職棒球員素質樂勝所謂的中職黃金時期,但威權時期是否存在巨大的誤判風險,這是可以當成博士論文題目的法律史公案,用來為送閱制度說項,反而掩蓋了威權時期的司法欠缺「最後性」的現實。
送閱制度的存在,就表示裁判的結果不是承審法官說了算,而是看箱子的庭長、院長說了算,這樣的司法當然欠缺「最後性」。司法院要求庭長定期抽閱裁判,之所以引起法官群體的強烈反彈,正是因為那一天,法官們想起了,被箱子統治的恐懼。
提升品質,有何不可?
話說回來,台灣的裁判品質還有進步的空間嗎?當然有;提升裁判品質不好嗎?當然好;院長定期抽閱,對裁判品質有幫助嗎?好像也不能說沒有幫助;所以司法院要院長定期抽閱,法官群體是在反彈什麼?
這是支持司法院「裁判品質提升方案」的另一個論述策略,將同樣的問法套用到別的議題上,就能看出它的問題:台灣酒駕的問題嚴重嗎?很嚴重,至少人民覺得很嚴重;嚇阻酒駕不好嗎?當然好;提高酒駕的刑罰,甚至酒駕視同殺人,有助於嚇阻酒駕嗎?好像也不能說沒有幫助;所以酒駕視同殺人,司改/人權團體是在反彈什麼?
無巧不成書,筆者開始寫這篇文章時,有位律師以苗栗地院周姓法官的法官評鑑案為引子,鼓吹每年對全國法官進行考察,就其中表現最差的「百分之一」加以淘汰,連續幾年下來,一定可以大幅提昇司法品質,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云云。
這乍聽之下好像沒什麼好反駁的:「淘汰最差的百分之一」有什麼不對?誰叫你是最差的百分之一?不要表現得那麼差不就沒事了嗎?法官是在反對什麼?但同樣的道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酒駕死刑有什麼不對?誰叫你要酒駕?不要酒後開車不就沒事了嗎?司改/人權團體是在反彈什麼?
同樣的道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鼓吹,每年淘汰表現最差的百分之一律師,就從收入最少的開始,連續幾年下來,一定可以大幅提昇律師品質,增加人民對律師的信賴?或者你為什麼不乾脆主張,每年殺掉表現最差的百分之一國民,就從每年為數三萬的監所新收人犯開始,連續幾年下來,一定可以大幅提昇人口素質?
不要盲動,面對現實!
正如不斷加重刑罰代表政治人物對犯罪束手無策,一再宣稱要拿司法官開刀,同樣表示人們不知道該怎麼監督司法;將表現差等同於不適任,更是偷換概念。這些說詞,如果沒有標註作者是執業律師,我還以為是網路鄉民套用鼓吹重刑的說詞所寫的幹話哩!
事實上,兩者之間還不是真的沒有關聯。正如美國哲學家傑森.史丹利指出的:
……那些惑眾妖言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會利用有問題的意識形態,去阻斷人們的理性討論。——傑森.史丹利,《修辭的陷阱》,第84頁
筆者認為,就前面引述的說詞而言,所謂「有問題的意識形態」,就是傳統教養觀念對於體罰的盲目崇拜,也就是「小孩不乖,打到他乖就對了」。由於司法官不是說打就能打的人,這種意識形態進而豢養公眾對於司法官的集體仇恨。
了解這種仇恨、不讓它主導司法政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認識現實是改變現實的前提,忽視甚或曲解現實將會造成盲動,這是哲學的基本議題,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
這種情緒,與司法官的好壞良莠,往往沒有直接的關聯。反覆出現的羈押爭議(當重大刑案的被告獲得交保,「拿三十萬出來就沒事了」、「一條人命才值一萬塊」等幹話漫天飛舞,天曉得羈押或交保都不是刑罰,也不是賠償)、適用兩公約的爭議(將兩公約詆為法官拒絕量處死刑的藉口,天曉得兩公約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一再提醒我們這個悲哀的現實。
正如筆者反覆指出的,裁判品質的優劣,也跟人民對司法的仇恨無關。就拿前陣子紅極一時的暖心法官判決為例,某位法官在離婚判決後面附了一封信,安慰並鼓勵這對離婚夫妻的孩子,一時洛陽紙貴,然而,按筆者粗淺的家事審判經驗來看,那個判決著墨最深的地方,毋寧是它准許當事人離婚,以及酌定親權行使的理由。
再拿前面提到的苗栗地院周姓法官來說,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劈頭就揭露這位法官辦理少年事件時,當庭命少年下跪、掌嘴的事實,其實,根據小弟對我國國民法律情感粗淺的體會,如果這不是寫在法評會的決議書上,說不定會在網路上被鄉民瘋傳,再加上一句「打得好!少年犯就是欠揍!」
畢竟,在媒體的渲染下,司法程序裡的少年,早就被塑造成一副窮凶惡極的嘴臉,更令人感到天理難容的是,少年跟精神障礙者一樣,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而將這種缺陷理解為特權的,更是大有人在。這一切跟裁判品質或司法官的素質,都沒有任何關聯。
請不要誤解我。我並沒有主張,司法都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切都是人民的誤解;我要指出的是,利用人民的情緒,透過少數違法失職的個案,攻擊整個司法官群體,無法解決任何問題,反而會使我們距離現實越來越遠。
這些現象,在在源自於台灣作為新興民主國家,社會的民主法治素養跟不上制度變遷的窘境,政客跟職業司改家們卻以為,利用少數不適任法官的個案,不斷打擊司法就能解決問題,這就如同誤以為一直餵毒給吸毒的人就能戒除毒癮一樣,完全搞錯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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