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來襲(五):法律訴訟如此多,為何聲請釋憲案特別少?
日前大法官以判決變更民國98年間作成的釋字第656號解釋的見解,改認為判決強制道歉為違憲。從98年到111年為止近十三年間,法院判決強制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的判決,不知凡幾,但竟然只有四位人民質疑強制道歉的合憲性而聲請釋憲,讓筆者不禁好奇,歷年來聲請釋憲的案子有多少?為什麼聲請釋憲的案子這麼少?
讓我們先看看歷年來的聲請釋憲案件數1。
從92年到110年,聲請案件最多的是去(110)年的747件。扣除那些遭不受理後反覆聲請或未窮盡審級救濟程序的案件後,實際的聲請案恐怕只剩三、四百件而已。相較於去年大概有三、四萬件窮盡訴訟程序可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件,也就是只有1%左右的案件當事人有以聲請釋憲作為救濟管道。
而從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法院的判決折服率2(大約等於可以上訴而未上訴的比例)大約是87%,也就是在可以上訴的情形下,有13%的當事人會提起上訴。舉例來說,假設高等法院的一百件判決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其中有13件判決會真的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的一百件判決,竟然只有一件會聲請釋憲。為何上訴的比例為13%,聲請釋憲的比例只有1%?原因何在,令人不解。
聲請釋憲案少的原因
筆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有介紹,再審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確定判決的救濟方式之一。以109年為例,全國法院聲請再審的案件高達七千件,顯示民眾在案件敗訴之後,仍積極地尋求以聲請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
而人民聲請釋憲不需繳納訴訟費用、不用強制律師代理、更不需支出律師費,理論上聲請釋憲的管道非常暢通,可以說是比聲請再審的門檻還要低,但聲請釋憲的案件數及比例卻如此之低,筆者判斷主要原因應該是聲請釋憲的管道並未為人民所熟知。在目前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不會記載可聲請釋憲的現狀下,僅能由民眾自己積極瞭解救濟管道。
筆者認為聲請釋憲案件極少的次要原因則可能是民眾沒有懷疑判決及法律的想法。民眾可能感覺判決有不公平之處,卻無法明確地指出究竟是哪裡不公平,自也無從據以聲請釋憲。再加上一般律師對於聲請釋憲極少接觸,而多建議民眾提起再審,也是聲請釋憲案件極少的原因之一。
從懷疑的態度出發
一般來說,我們都直覺地以為法律就是公平與正義的象徵,卻很少想過有時也有不公平、不正義的法律。甚至有許多人根深蒂固以為惡法亦法,不合理的法律也是法律,未曾想過竟可以用聲請釋憲來挑戰法律。
不過,「懷疑」的心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可不簡單。就律師的工作來看,律師是將法律的規定及判決見解於個案中應用,並不會時時去檢討這樣的法律是不是合理、那樣的判決見解是不是違憲。而民眾對於錯綜複雜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就算是感覺似乎有不公平之處,往往還是難以具體以文字表達出來。也因此,筆者建議,民眾對判決可以用懷疑的角度出發,嘗試檢視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及判決本身,是不是感覺上違反公平正義。若是肯定,則可再進一步研究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以通姦罪違憲案為例,通姦在傳統禮教上一直都是受譴責的行為,《刑法》於民國初年制定時,即有通姦罪的規定。民國91年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也認為通姦罪合憲。一般民眾對於通姦應處以刑罰,亦認為理所當然。但在國際潮流及對基本權利的重視之下,國際間已少有處罰通姦罪的立法,通姦罪的處罰基礎,已漸受挑戰。受通姦罪判決之被告如果不曾懷疑通姦罪是不是有正當的處罰理由,就算知道有聲請釋憲的管道,也不會聲請釋憲以求救濟。
又例如有人施用迷幻藥物後駕車,除了遭判處《刑法》第185-3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外,施用迷幻藥物的行為又會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一般民眾應該就是把罰鍰繳一繳了事,不會去懷疑「我的行為已經被判刑過了,為什麼還要繳罰鍰?」這件事情合理與否。
小結
總而言之,聲請釋憲的案件之所以極少,應該是此制度未廣為民眾所知悉。在進行訴訟時,律師們亦可向當事人告知有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救濟管道,不僅自身有推展業務之利,亦可協助其當事人排除違憲法律及判決之侵害,以保障其權益。
- 整理自憲法法庭網站統計資料。
- 判決折服率 =(得上訴件數+撤回件數-提起上訴件數)÷ 得上訴件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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