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來襲(七):台義跨國爭女案宣判出爐,相似案件怎麼辦?
今年3月發生的台義跨國爭女案(111年憲判字第8號)於上週五宣判,該判決由大法官十票同意票及五票反對票而做成,五位大法官聯名的不同意見書對於該多數意見的判決多所批判,認為不應該受理該聲請案,且認為該判決已經逾越憲法法庭及普通法院間權限劃分的界限。
該判決最受法律實務工作者批評的部分,莫過於該判決認為「法院應於法庭內、外,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陳述的意見」且「不得因法院已選任程序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已為陳述,即可取代未成年子女之陳述」。
五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則認為不適合由法院親自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因為子女可能會被迫要在陌生的法官面前就其父母選邊站,致有忠誠義務之兩難,且該判決已宣告程序監理人的地位實質違憲。
應公開專家諮詢意見書
該判決指出法院應在法庭內、外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1。然而判決對如何在法庭外「直接」聽取,卻未多做說明,也未詳細說明為何程序監理人的陳述不能取代未成年子女陳述的理由。
台大法學院教授沈冠伶提供憲法法庭之專家諮詢意見書則有相當清楚的闡述。沈教授認為不能排除程序監理人、社會工作師及家事調查官等過濾或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真正意願,所以法院有必要親自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的必要;場所不限於法院內,也可在法院外未成年子女熟悉且具安全感的場所,例如幼兒園、學校或住家,使子女不會因為空間壓迫而畏懼表達。
細讀沈冠伶教授的意見書,始能理解該判決要求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所憑的理由。憲法法庭必然可以預測其意見必受社會矚目及討論,其判決內容卻過於簡短,沒有詳細說明其所憑的理由,錯失與社會溝通的機會,導致眾多法律工作者認為多數意見不食人間煙火,甚為可惜。
再者,過往憲法法庭的解釋或判決多會公開專家提供之諮詢意見書(例如:萊豬案),只是本案卻未公開,建議憲法法庭於遮掩相關隱私資料及得專家同意後,公開於網站以便各界研究討論2。
其他相同爭點案件的救濟
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若大法官宣告某法令違憲,案件聲請人可以據以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救濟,尚在審理中的案件法官則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為判決。已經確定 則無法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台義親權案的判決宣示在酌定親權行使的案件中,法官應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那麼在該判決之後,其他已經確定的案件中,若未依該判決之意旨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是否可再提起憲法訴訟救濟?
《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於今年1月施行後,該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要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提起。從憲法訴訟的制度目的來看,就是為了個案人民的憲法救濟,理論上不因憲法法庭是否曾經就該憲法爭點為判決而不得聲請。此類案件若在裁判確定的六個月期限內提起憲法訴訟,則憲法法庭理應受理並做成判決。
但是涉及相同憲法爭點且在六個月內期間的案件可能高達數百件,《憲訴法》又未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3之規定,對此類重複性爭點且明顯有理由的案件可由小法庭直接處理,形成每個案件都需由15位大法官共同作成判決。
在憲法法庭做成判決宣告法律或裁判違憲後,是否會有大量相同爭點的案件湧入憲法法庭?從今年以來大法官僅做成八號判決,平均每個月做成1.6件判決的效率來看,憲法法庭是否能夠負荷?大法官是否會因為疲於處理此類相同爭點的案件,而大幅削減其審理能量?會不會反而造成大法官避免宣告實務上數量龐大的案件類型違憲,以防止後續大量案件的湧入?
疏解案件之方式
若大法官做成某判決後,相同爭點之案件湧入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恐消耗大量時間處理此類案件,在憲法法庭目前案件進度緩慢下,案件的累積情況恐怕雪上加霜,筆者認為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
首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規定提起憲法訴訟的期間僅有一個月,若縮短憲訴法第59條第2項六個月的聲請期限,必然減少可提起憲法訴訟的案件數量,然而,此舉間接影響人民提起憲法訴訟的權利。在法院終審判決不會記載得提起憲法訴訟的諭知,且民眾對於提起憲法訴訟的管道尚未熟知之前,似不宜縮短聲請期限。
第二是修正憲訴法,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3之規定,由三人審查庭逕為有理由判決,不用再由15位大法官共同為之,應係較可行的疏解案件之方式。
- 讓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係尊重其意見,並非表示法官應完全照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裁判。法官不是生活在該家庭內,有些事只有未成年子女才知道。聽聽他們怎麼講。切勿用「你不懂,我是為你好」的想法,而拒絕聆聽其意見。
- 透過詹森林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可知,大法官就本案於5月3日曾召開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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