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殺人:「女性謀殺」是一種系統性的殘害
今(2023)年2月,香港發生了一起驚人的名媛碎屍案。28歲的蔡女疑似因為金錢糾紛遭到前夫夥同父親、兄長三人聯手殺害,屍體遭到肢解丟棄,警方循線搜索後甚至發現部分殘肢有經過烹煮的痕跡。
事件遭到媒體報導後引發許多輿論與情緒反應。對於某些人來說,這起命案令人想起香港多年前的知名電影「人肉叉燒包」的情節;但對於另一些人來說,此種情節發展太不陌生,早已超越電影帶來的「熟悉感」,而是真實存在、日夜難以釋懷的恐懼。
無獨有偶,3月美國知名律師梅鐸克(Alex Murdaugh)的殺妻殺子案亦開庭審理,同樣引發關注。儘管梅鐸克一度聲稱自己案發當時並不在場,陪審團仍舊快速地作出有罪判決,判處梅鐸克兩項無期徒刑。
事實上,不論是在英語還是中文使用地區——或是世界上任何地方——這類殺害女性(前)親密伴侶的案子都屢見不鮮。如果打開搜尋引擎,以「台灣殺妻案」作為關鍵字搜尋,也立刻可以找到許多案例,例如2022年的「桃園八德殺妻案」、2021年的「南投鐵鎚殺妻箱屍案」和「水桶藏屍案」,以及2020年的「台中殺妻箱屍案」等。在婚姻關係之外,知名的案件則有台大「宅王」張彥文於2014年殺害前女友一案。
在香港碎屍案後,台灣曾有政治工作者在臉書上發文描述,自己如何以詢問妻子「哪個部位煮湯最好喝」來加速叫對方起床。這篇發文也立刻引發許多人不適,主張「這樣的主題怎麼能夠拿來開玩笑?」或許對於當事人來說,當天的對話確實是他與妻子之間的「情趣」,也可能即使在刪文後,他仍難以理解到底是如何犯了眾怒,甚至認為這只是女性主義們的過度政治正確。
我其實也相信,當事人在這一篇小小的發文背後,絕對沒有任何合理化傷害女性伴侶的意圖。然而另一方面,也正是這樣的不理解,說明了其中隱含的問題。因為正如前述,對於女性來說,被(前)親密伴侶殺害早已不是電影情節而已,而是再真實不過的現實。
Femicide:「因為身為女性」而死亡
Femicide/Feminicide(女性謀殺)一詞正是用來描述這樣的現象。根據聯合國的定義,Femicide指的是基於性別相關動機,刻意以女性為對象的謀殺行為,其背後肇因包括了性別角色相關的刻板印象、對女性之歧視、男性和女性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以及有害的社會規範。換句話說,femicide指的是女性「因為身為女性」而遭到殺害的現象。
Femicide又進一步可以被分為兩類:親密伴侶(intimate)和非親密伴侶(non-intimate)之謀殺。顧名思義,前者指的是女性遭到自己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殺害,而後者則發生於親密伴侶關係之外,但行為人有可能是家人或陌生人,例如在某些保守宗教國家所發生的「名譽謀殺」(honor killing)便是例子之一,在武裝衝突中對女性的大規模殺害也落於此範疇。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絕大多數的女性謀殺案件都是由現任或前任伴侶犯下,且經常涉及長期的家庭暴力、威脅、性暴力,或是女性比男性伴侶擁有較少資源或權力的情況。文字或許難以呈現女性謀殺問題的嚴重性,而儘管全球缺少對此問題全面、系統性、並可靠的統計——背後原因包括女性謀殺一詞定義的地區性差異、黑數過高,以及國家對此議題並不重視——但仍有零星的國家或區域級資料可供我們參考。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2019年發表的報告指出,2017年一年中共有87,000名女性遭到謀殺,其中有超過半數的受害者是遭到親密伴侶或家人殺害。而聯合國婦女署的統計則顯示,2021年間遭到親密伴侶或家人殺害的女性約有四萬五千人。
若只聚焦於由親密伴侶犯下的女性謀殺案,由世界衛生組織和倫敦衛生與熱帶醫學院(London London School of Hygiene and Tropical Medicine)共同進行的調查發現,全球超過35%的女性謀殺案中,兇手為親密伴侶。相較之下,只有5%的男性是被女性伴侶殺害,而且原因通常是在家暴中的自衛行為。
個別國家內,英國於2020年出版的報告統計了2009年到2020年間的女性謀殺案件,發現平均每三日便有一名女性遭到男性殺害,其中52%的案件兇手為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而德國之聲則報導,在德國,每一天都有一名男性試圖殺害其女性親密伴侶或前伴侶,而這項嘗試每三天便會成功一次。
根據另一項2017年的統計,全球女性謀殺案最多的地區為亞洲,非洲其次。因此我們某種程度上可以推論,上述英國和德國的數據,並不是例外,而是常態(甚至低標)。事實上,女性謀殺——尤其是由親密伴侶所犯下的謀殺——如此頻繁,可以說已經對女性造成獨特的健康與安全威脅,也有學者因此提出,應該要將femicide列為全球的流行病之一。
為「女性謀殺」命名之必要
或許有人會問,男性也會成為謀殺的受害者,甚至人數更多,為什麼需要特別將「女性」挑出來,成為一個獨特的犯罪類別呢?這是因為,如同前述,女性謀殺的情境中,女性往往是因為她們的性別才成為暴力受害者。或許更正確的說法是,身為「(父權)社會裡的女性」,因為父權體制下賦予男性和女性的角色期待與規範、不同程度的權力與資格感,以及為了鞏固現有的權力位階而發展出的各種對女性之約束與箝制,女性因而遭遇暴力與殺害。
比方說,「名譽殺人」發生於某些保守宗教文化中,當女性被認定損害了家庭名譽、為家庭帶來恥辱時,家族中的男性成員便有權殺害她。而所謂的「恥辱」,通常便與對女性的特定性別規範相關,包括性行為的約束、婚配的自由等。簡而言之,女性因為自身的性別而被限制必須呈現出特定的形象、遵守一定的行為規範,並服從專屬之角色義務,當女性不遵守或違反這些規定時,就會被認定為「壞女人」,得以由男性——男性是女性必須服務必從屬的對象——嚴懲。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例子是人們並不陌生的「情殺」案件。在這類情境中,男性往往因為追求不成或是女方無視自身示好而感到憤慨,進而施行暴力。人們過去將這類暴力歸因於情感,如英文所說之"crime of passion",也就是男性無法面對澎湃情感不被回應、感到挫折與傷心,才會憤而行兇。然而,「情感失控」並非全貌1,父權社會的性別角色規範才是關鍵。
因為父權社將女性定義為家務、情感、性與生殖勞動的付出者(giver),有義務為男性提供這些服務,當女性拒絕時,男性更有權以暴力手段掠奪,或是對這些「不識好歹」的女性施以懲罰。換句話說,「情感受挫」或許是真,但是是父權社會給予男性的權力位置,以及自我認定的資格感受,讓男性選擇以暴力傷害去「解決」這種情感受挫。
在親密伴侶暴力的情境裡,謀殺是最終極的形式,並伴隨著其他類型暴力而來。性別暴力研究者早已指出,儘管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有時看來是雙方衝突下的結果,但追根究柢,肇因乃是權力支配與控制欲望的展現。也就是說,各種形式之暴力——從肢體、情緒、性到經濟控制——最根本的目的在於行為人希望展現、凸顯、鞏固並持續自己在親密關係裡的主導地位,並且享受由此而來的資源、特權與資格。
由此看來,其實殺害自身親密伴侶反而是個「殺敵五百、自損一千」的不合理選擇,因為這並沒有辦法滿足男性想要繼續控制女性親密伴侶的企圖2。正因如此,殺害往往發生於男性覺得自己即將失去控制,或感到深刻被羞辱(因此被迫成為不合格之男性)時,比方說當女性想要離開關係、或是離開關係後再度開始約會。
康乃爾大學哲學系教授凱特曼恩(Kate Manne)曾在其著作《不只是厭女》(Down Girl)中,對所謂的「家庭消滅者」(family anniliator)——亦即殺害自身女性親密伴侶與子女的男性——進行討論,並指出「理所當然的羞恥感」(entitled shame)在其中扮演之角色。凱特曼恩認為,有毒的男子氣概(toxic masculinity)鼓勵男性在感受到羞辱與威脅時,選擇以暴力攻擊作為回應。
另一方面,父權社會將男性定義為取用者(taker),並賦予他們特定的資格感,其中便包括,當男性感到羞恥與被羞辱,尤其當這個羞辱感來自於原本應該從屬於他們的女性伴侶和子女時,男性不會選擇隱藏自己3,而是會奪取對方的生命、「摧毀他們的眼光」。如此一來這些男性得以避免自己在女性親密伴侶與子女面前失去顏面,更阻斷了他們不尊重自己、甚至在目睹自己羞恥樣貌後繼續平順生活的可能性。
在此也必須指出的是,很多時候這些男性的羞恥感來源,是父權社會賦予男性的角色期待,例如事業有成、經濟穩定,而男性因為無法達成這些合格男性的要求,感到不被社會接受,進而覺得丟臉、可恥。這是父權社會對於男性的壓迫,然而在殺女的情境中,女性卻因為這樣的壓迫付出了生命代價。
對女性的終極壓迫
在父權社會裡,「女性謀殺」是對女性最終極的壓迫。沒錯,不論男女都有可能成為暴力的受害者,但女性謀殺和許多暴力犯罪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並非偶然與隨機事件,而是具有針對性、在特定的社會物質和權力基礎下,被容許持續發生的系統性傷害。這種暴力彰顯的是女性在父權社會裡早已面對的弱勢權力位置、單一角色期待與以性別為基礎的行為規範,以及不公平的資源分配,而它的效果正是繼續鞏固這些不平等與不正義。
近年來,不少國家內曾有過是否要將女性謀殺列為獨立犯罪類型的討論,但至今大多未有明顯進展。不論我們是否認為,建立專屬的罪名與相關法律能夠預防並減少此類犯罪,真正的關鍵都是,我們必須看見此類犯罪的特殊性、各類女性謀殺犯罪之間的相關性,以及這些犯罪與父權社會性別規範之間的關係。唯有如此,女性才有可能停止被殺害。
- 不然我們就很難解釋,為什麼情殺案裡的加害者多為男性、而受害者以女性居多。畢竟女性也有可能求而不得,不是嗎?為何「求偶失敗」的女性不會選擇訴諸暴力呢?
- 說白話點,如果人都死了,還能控制誰,又能從誰那裡繼續取得那些被認定為專屬於男性的家務、情感與性服務呢?
- 通常當我們感到丟臉或不好意思時,常見的反應是會把自己遮掩起來,好遠離他人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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