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的假再利用,真棄置:全台都變我們的垃圾場?

聯合新聞網 陳宗元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兩年前曾有個新聞,新聞報導提到我們平常辛辛苦苦分類所做的資源回收,最終有很大部分都是進了焚化爐,而不是回收再利用。這則新聞一出,全台網友都驚呆了,這時我們才發現,平常被要求得那麼嚴格的資源回收分類,都是「無彩工」(bô-tshái-kang)。但你們知道,除了一般資源回收,事業廢棄物其實也有一樣的狀況嗎?

何謂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垃圾,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所謂事業廢棄物,是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又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而一般廢棄物,則指事業廢棄物以外的廢棄物。簡單的說,事業廢棄物就是工廠或企業在運轉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例如,一般工廠都會有水污染防治設備,這個設備都會使用藥劑來結合水中的重金屬,避免重金屬被排入河川,藥劑結合重金屬沉澱後就成為無機性污泥的事業廢棄物。又或者,工廠使用燃材鍋爐加熱取得熱能或蒸汽,而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中會使用活性碳來吸附有毒的戴奧辛物質,並使用濾袋來集塵,而這些活性碳和集塵灰也是事業廢棄物。

依筆者近期查閱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目前全台尚在生產中的工廠有95,319家,這些工廠全都會產生事業廢棄物,那這些事業廢棄物究竟都要如何處理呢?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外,應自行清除、處理,或自行成立相關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在現行實務下,自行清除、處理較少,絕大部分都是委託其他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進行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在《廢棄物清理法》的管制規範下,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指下列行為:

  1. 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
  2. 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3. 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者。其中,中間處理也包含做成資源化產品的方式,也就是,事業廢棄物除了最終處置外,大部分的處理方式都是將事業廢棄物經過一定的轉化、篩選程序,轉換為可以再使用的產品。

所以,我們回到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資源化來看,現行實務狀況究竟是如何?為何近年會接連爆出食品大廠卜蜂公司與下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共犯棄置事業廢棄物的案件,以及同開科技工程對事業廢棄物假資源化、真棄置的行為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補貼」成為事業廢棄物堆積的噩夢

以筆者過往偵辦事業廢棄物案件,發現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補貼」。由於台灣的工廠數量很多,事業廢棄物的產量大,所以事業廢棄物處理、再利用的需求量能也大。但現在碰到的問題是,台灣土地就這麼小小一點,能夠合法掩埋的地方不多,更何況要興建掩埋場也會遇到許多當地的抗議事件,因此事業廢棄物大約有七成都必須走資源化,或再利用的途徑。

事業廢棄物進入廢棄物處理廠做成資源化產品,或者進入再利用機構做成再利用產品,原本應該是將這些產品做其他用途使用。但因為這些產品成本高、品質不如新料,甚至產品的穩定性也不足,比較沒有工程願意使用,市場接受度不高。另外,在廢棄物處理的管制上,如果這些機構廠內貯存的資源化或再利用產品太多,到達一定限額,將會禁止繼續收受事業廢棄物,這樣等於斷了這些事業廢棄物處理廠或再利用機構的生財之路。

因此,賣不出去的資源化或再利用產品,只好想辦法花錢補貼出清。目前實務上,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和再利用機構,多以補貼的方式銷售,例如賣每噸十元,但補貼每噸800元的運費。因為每噸收受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或再利用費用大約四千到上萬元不等,而補貼出去每噸只要八百到一千元左右,對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和再利用機構來說,補貼讓產品去化還是有利可圖。

至於對下游接受補貼的業者而言,因為不用花錢購買,而是收錢並收受這些產品,基本上不需要成本,因此當然是能收多少是多少,收愈多賺愈多,最後的結果就是,因為下游業者收了這麼多的資源化和再利用產品,卻沒有這麼多工程可用,當然只能想辦法棄置。

因此,「補貼」這件事情,就成為了事業廢棄物資源化和再利用的腫瘤,讓這些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最終流向無法進入應有的工程使用,而是遭棄置在好山好水的荒野,甚至棄置在水源區,污染你我的飲用水。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改以補貼最終端使用者,盼改善亂象

值得一提的是,反正最終都是棄置,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和再利用機構何苦多花成本好好進行處理或再利用呢?於是很多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和再利用機構乾脆偷工減料,再不實登載相關文件以應付稽查。當這些事業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再利用,並且在大自然的棄置環境下經過日曬、雨淋,那些因未經妥善處理而鎖不住的重金屬和有毒物質,便通通流入我們的土壤和河川,導致大自然難以回復的污染。

近幾個月,環保署終於決定改以徵收廢棄物處理基金的方式,直接對最終端的工程使用者進行補貼,而不是由事業廢棄物處理廠或再利用機構把補貼交給下游。因為環保署直接針對最終端的工程使用者進行補貼,並禁止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和再利用機構另行補貼,而最終端使用者必須實際使用相關資源化或再利用產品在工程之中才能拿到補貼;相對來說,這就可以減少棄置的問題。當然,環保署在對最終端使用者申請補貼時,必須嚴格查核最終端使用者的使用情形。筆者也真心希望如此創舉能夠減少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的亂象,還給大家一片乾淨的大地。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宗元

現職律師,前臺北、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前劍青檢改成員。致力推動法律普及,...

法律評論 陳宗元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