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登山禁止「炊煮」,曝露出政府管理手段的粗糙
就在2022年2月上旬,多家新聞媒體報導一項登山活動相關的法令修正,內容是將禁止事項中有關「野炊」文字修正為「炊煮」,明確規範遊客於未經核准的情形下,禁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等行炊煮行為。
雖然營建署強調,只要經過申請核准,即可在山屋、營地周邊適當場域及合法露營區炊煮1,目前影響範圍也僅有雪霸國家公園,但看在多數行走山林的山友眼中,卻不禁皺眉搖頭。這到底是擁有崇山峻嶺與長程登山步道的雪霸國家公園,還是台北市近郊的陽明山國家公園?
用鐵鎚鎖螺絲:台灣戶外活動管理的常態
我曾比喻台灣戶外活動的管理手段常是「用鐵鎚鎖螺絲」,意思就是問題核心在於缺乏管理架構,卻總是不求治本,只會敷衍、粗暴的祭出管制手段,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事實上,若是詳讀新聞的內容,或許就能窺見修法的理由:為避免遊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車位或任意停車,影響行人安全及遊憩服務品質,增訂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之規定。
回想過去各地傳出的違規露營占車位新聞,就會知道確實有民眾將停車位當露營場,搭帳、炊煮、亂丟垃圾等行徑,而且層出不窮;不只社會觀感不佳,管理單位更是頭大。所以這樣的管制手段,應是為了道路可及的汽車露營活動(car camping)所設計,不宜一併套用在只能步行可達的登山露營活動(hike & camp)。
所以問題就是出在政府未曾為了遊憩活動規劃分區管理(zoning),結果一個要拿來管汽車露營的法規,竟然也衝擊到登山健行活動。試問:山屋、營地周邊「適當」場域該如何定義?「周邊」是以幾公尺之內的範圍為界?在法規通過之後,行程路上休息時若需要煮水泡茶暖活身體或煮點東西來吃,甚至是為失溫的隊友提供支援,都算是違法,若是因此遭舉發,事後還需要自行提出訴訟?
更荒謬的一點是山野場域執法困難的問題,政府不可能每天派員巡邏步道,也不可能架設監視攝影機,所以無法管束到這類行為。一個訂了而無法執行的法,就是擺著好看而已。
從國外體制看用火原則
誠然,從野炊改為炊煮是一項改進,終於脫離了砍柴生火的古早年代,但連十分安全的瓦斯爐都只能在山屋、營地附近用,這樣說得通嗎?讓我們先參考國外的體制。
在澳洲的塔斯曼尼亞(Tasmania),由於是野火好發區域,政府列出了禁止生營火的高風險園區(以木柴為燃料),並會隨時在網站上公布最新資訊。無法生營火的地方,瓦斯爐(gas stove)或電磁爐受到允許,唯有當消防單位判斷火災風險過高的時候,才會頒布禁火令(Total Fire Ban)。
同樣的管理精神亦可見於美國國家公園,美洲杉與國王峽谷國家公園(Sequoia & Kings Canyon National Park)就將用火行為分為四種:指定營地、指定野餐區域、荒野、吸菸;並依照三階段火災風險來規定生火方式,但就算是最高層級之中,荒野區域依然允許使用瓦斯爐和酒精爐,這就代表著就算在營地範圍外依然可以合法生火。
換句話說,我們這一項修法的嚴厲程度,實則不亞於禁火令,但卻也不是由消防單位背書。說穿了,就是為了管制汽車露營,連帶犧牲了風馬牛不相及的登山健行活動。
解決方法:實現分區管理精神
我重申一次,問題核心在於政府未曾為了遊憩活動規劃分區管理。
什麼是分區管理?美國就將戶外活動區域簡單分為近郊(frontcountry)和郊外(backcountry),道路可達的汽車露營屬於近郊,唯有步行一段距離可達的露營地屬於郊外,舉例來說就是武陵農場露營區和桃山營地、新達山屋、三六九山莊的差別,更白話一點就是露營跟野營的不同。
政府如欲修法遏止近郊的露營亂象行為,就應該劃分範圍,將禁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的規範放在近郊,實不必影響不同場地和不同族群的安全與權益。用火和遊憩品質與登山安全息息相關,怎麼能如此簡單粗暴地葬送於一個站不住腳的法令呢?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此舉有助於防止森林大火,然而這也只是一廂情願罷了。2020年5月那一場駭人聽聞的玉山國家公園大火,不就正是從指定營地(杜鵑營地)開始的嗎?事實證明,用火觀念遠比場地來得重要,就算禁止在山屋、營地之外的地方生火,如果抱持錯誤觀念,依然可能會導致下一場山林浩劫。
所以重點在於如何宣導用火安全,教導民眾正確生火的觀念,不是因噎廢食,反而剝奪台灣人實地山野教育的機會。「向山致敬」,終究必須落實在全民的身上。
資料來源
- Tasmania Parks and Wildlife Service. Fire restrictions.
- U.S. National Park Service. Fire restrictions.
- 在本文刊出後當日,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發出聲明,表示申請核准後的登山步道也在範圍之內,平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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