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免退學」爭議:被性平會忽視的程序正義
▍前言輔仁大學乘機性侵一案,經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6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106侵訴31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分別於同年9月6日、107年3月22日均駁回其上訴,全案判決確定(106侵上訴84、107台上678號判決)。
日前,一則〈不用退學了!輔大性侵案男大生提告性平會瑕疵勝訴確定〉報導,指出曾經喧騰一時的輔仁大學王姓男學生被控酒後意圖性侵學姐,不服校方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後退學,提岀行政訴訟。此案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設置的性平會調查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二次退學處分後,案經輔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沒錯,於8月2日駁回輔大上訴,撤銷第二次退學處分確定,王生免退學。這樣的結果,果不其然的再度上演網友痛批「恐龍法官」、批踢踢鄉民質疑「是不是性侵無罪」的日常司法風景。
然而,真的是台灣「司法已死」嗎?以下,司法流言終結者照例依循現行法律加以分析,希望能讓讀者明白,為什麼最高行政法院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
法官認證的「性侵無罪」?
首先,來看看相關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2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33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34條1項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訴567號〉判決理由可見,王生對於退學處分不服提出申復,然因新北地方檢察署於起訴書中認定並非僅猥褻,而有乘機性侵之事實,因此輔仁大學性平會申復審議小組認為性平會原認定事實「僅為猥褻」與事實不符,有足以影響原調查結果之新證據,故做出「申復有理由」之決議,要求性平會應重新調查。性平會接獲校方申復評議決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之規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決定,然而輔仁大學性平會竟未另組調查小組,僅由原性平會成員依照新證據重做議決。因此行政法院以程序瑕疵為由,判決撤銷原退學處分。
需特別注意的是,上述退學處分為行政處分,其本質與該名王生涉刑事案件無關,刑事部分已以《刑法》乘機性交未遂罪判決三年六個月定讞,因此並無鄉民網友所言的「性侵無罪」,此非事實。
其次,即使法院撤銷退學處分,並非表示輔仁大學校方不能將王生退學,而是應在踐行法定程序後,重做退學處分。直言之,今日該案會走進此困局,性平會也應釐清自己的責任歸屬,並且重新檢討與改正。
沒有程序正義,沒有實質正義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再次知道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然而常言道的「程序正義」到底是什麼?這面似乎成了各界口中的「免死金牌」,真的是無罪的保障嗎?讓司法流言終結者說給你聽。
所謂的「程序正義」,也就是法學上所謂的「正當程序」,又稱為「合理的法律程序」,意思是說政府在運用憲法所賦予權力之際,必須尊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程序也是一種權利。
依本次事件來說,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可見「第33條規定性平會因前條所列原因,被學校或主管機關要求重新調查時,應另組調查小組,乃為確保調查結果之公正性(參該條立法理由),自應嚴格予以遵守,始符行政正當程序之要求。」程序的正當性,為保障結果之正當性。
正義有二種,一個是實質正義,也就是所謂「善惡終有報」;另一個就是程序正義。舉例而言,如果人民違規超速,他應該接受罰款,這是實質正義,但在實現實質正義之前,必須先有一定的程序,始能裁罰。
舉以固定式測速照相舉發違規超速說明的話,要進行罰款之前,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再例如,前陣子因「斬手行動」遭新北地檢署調查的員警,就是未實現《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程序正義,違法騙取拘票。所以程序正義很重要嗎?非常重要,沒有落實程序,就如同回到古代帝王時代「朕說得算,朕要臣死,臣就得死」,恣意侵害人民各種權利。
每次發生社會新聞,實現實質正義是社會大眾所迫不及待的,然而在實現這些實質正義之前,有一些程序正義必須被遵守、被踐行。落實程序正義,是需要時間的,無法像所謂的「私法正義」可立即實現「正義」——更何況,私法正義並不是正義,只是違法發洩私人情感而已。
司法作為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程序正義更應注重,對於為落實程序正義而做出的行政處分,應當嚴格檢視。
台灣真的還需要民主法治嗎?
不可否認,對於王生該被退學、違規超速該罰款,這些應該都是毋庸置疑該實現的正義,但需採合法的程序予以實踐,若否,這樣的正義豈非建立在一個不法的基礎上嗎?而這樣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或許對這樣的提醒會有網友認為「斬立決」才是真正正義的體現。筆者也必須指出,非經法定程序所貫徹的正義將於未來使其面臨更大的麻煩,甚至是裁決無效之爭議。對司法體系而言,透過非法手段所進行的裁決,因不具合法之基礎故導致裁決不具正當性,遑論合法性?一旦如此,筆者試問,屆時是否又要怪責是「司法不公」跟「恐龍XXX」了呢(XXX可填上任何法律工作者的職稱)?
如果仍堅持無視程序正義的話,到頭來或許我們該問不是「司法怎麼了」,該問的是,台灣真的還需要民主與法治嗎?這問題真的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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