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手行動」無視程序正義,台灣想走回警察國家老路?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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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手行動」無視程序正義,台灣想走回警察國家老路?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媒體〈未送達通知就拘提車手遭查辦 基層警:要先通知跑路?〉、〈強力抓車手卻遭查辦 檢大動作連分局長都傳喚引爆警怒〉報導,警政署今年祭出「斬手行動」,鎖定替詐騙集團領取贓款的車手嚴厲取締,但新北地檢署(下稱新北檢)認為,有六個分局為求拘提績效,未落實通知書送達程序即聲請拘提,涉嫌偽造文書。之後出動六名檢察官前往海山、新莊、永和、蘆洲、中和及三峽分局約談相關警員到案,其中證人最高層級到分局長。

報導一出,再度開啟司法界與警界混戰,只是這次「對戰組合」變成警察槓上檢察官,這是怎麼一回事?

檢察官找碴,還是員警「討皮痛」?

根據新聞報導,有基層員警抱怨「若先製作通知書通知車手到案說明,通知不到才向檢察官聲請拘提,這樣根本是打草驚蛇,等於是通知車手跑路」,看似合情合理的抗辯,卻又若有似無的影射檢察官「不挺警察」,顯示出該員警不僅對相關法律規定無知,更找藉口怪罪他人、為自己的錯誤卸責。

到底這起貌似檢察官生事,讓基層員警無奈喊冤的「斬手」風波,究竟孰是孰非,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為各位讀者分析解惑。

首先,《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71-1條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如果警察認為先通知車手會打草驚蛇,那為什麼還要「通知」?新北檢調查的重點在於,有些員警以不合法的通知或假通知去騙拘票。換言之,是員警以「偽造已通知的假象」此一行為作為基礎,營造出「已合法通知但車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假象,向檢察官騙取拘票。基於此理由,新北檢才發動調查,「不是因為員警不通知車手才被調查」。

如果不依照《刑事訴訟法》71-1條通知車手,還有什麼方法拿拘票?當然有,那就是報請檢察官指揮後依照第76條逕行拘提,由檢察官做合法性之控制,不僅能在不打草驚蛇下火速拘提被告,也能讓員警日夜牽掛的績效分數正當達標。

依法執法也有自助餐?

承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大致上給員警兩條路:

  1. 報請檢察官指揮:依第76條不打草驚蛇的逕行拘提。
  2. 不報請檢察官指揮:警方合法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71-1條聲請拘票。

因此,執行「斬手行動」並非沒得選擇,不具名員警所聲稱的「通知車手跑路」亦不存在,看個案適合哪一種,由警方自己選。

然而,以此新聞風波來說,警察既不想報請檢察官指揮、受檢察官控制,只想衝自己績效,因此選了第二條路(合法通知不到案而聲請拘票),但又因合法通知程序太麻煩,來不及在斬手專案績效加倍期間「合法通知」,為拚「業績」,索性大膽偽造「已合法通知但車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假象,讓檢察官誤信警方不可能騙人而發出拘票,這才是最大的癥結點!

易言之,員警不能一方面不受檢察官控制,一方面又製造假象騙取拘票,更不該為賺得績效而假裝合法通知,先將拘票騙到手,被抓包時反過來耍賴、找藉口,稱「我是用心良苦啊~怕嫌犯跑了才假裝已合法通知啊」,這無異是藐視法律的違法亂紀行為!

說到底,員警哪是怕嫌犯跑了所以才造假?根本是怕「績效加倍期間(斬手行動期間)」,來不及照法律程序合法通知才來這一招!為賺業績不擇手段,被調查後才來扯「怕嫌犯逃跑」?難不成警界常言的「依法執法」也有自助餐?(延伸閱讀: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警察不想受檢察官控制,一直鼓吹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那也罷了,但現在難道也不願意遵守法規了嗎?這是警察國家復辟嗎?如果在現有《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下,警察都敢欺騙檢察官了,再修法降低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權,在逸脫權力制衡之後,後果將會如何?

事實上,一旦取消檢察官調度警察之權限,檢察官其實不太會有什麼嚴重損失,但假設檢察官無法指揮調度警察,也意味著其不再需為警察之執法行為負起責任,檢察官也樂得減輕工作負擔。一旦警察在脫去這層控管之後,是否會違法搜索、盤查、拘提、約束,這誰也說不準。筆者必須提醒各位的是,無論如何,最後的結果都是人民需自己承擔的後果。而你,想清楚了嗎?

所以,不要再說什麼「不想打草驚蛇」這種好像神機妙算實際卻是不負責任的幹話了,檢方調查的不是員警選擇哪一條路,而是程序要合法、程序要合法、程序要合法(講三遍不知道有沒有用)。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什麼是報請檢察官指揮?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6條「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且將調查情形報告直屬長官,並視案情報請檢察官主持偵辦。」授予警方得視案件需要,主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權限。

檢察官收來自警察的案件有兩種,一種是基本查證完畢後移送的案件,一種是只有一個線頭,還沒開始就報請檢察官指揮的案件,稱作「專案指揮」。

有一些重大、複雜,甚至需上線監聽的案子,就會報請檢察官指揮,報請指揮的目的,是讓檢察官在最開始的階段就介入指揮偵查,讓檢察官能從頭開始掌握整個案子。包含法律面需注意事項與事實面的偵查重點,都是由檢察官指揮。若案件能一開始即由檢察官指揮,理想上便可符合檢察官對案件偵察的要求去執行,相對而言,在證據的蒐集上也會更為完整與有系統。

簡言之,檢察官指揮偵查的案件,才是真正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由檢察官來當腦,警察當手足,進行偵查。等證據完備、案件成熟,就會專案執行,指的就是拘提和搜索,也就是要跟被告攤牌了。

為何會有員警不願意報請檢察官指揮?

具體而言,報請指揮的案件需花很大心力去做,有些人願意花一年去賺這一件的積分,通常積分也會比較高,例如100分,但有些人寧願做短線,抓持有毒品如每件2分,一年抓50個,也有100分。(感覺跟做股票很像?)

而指揮案件,檢察官通常介入程度很深,員警一方面要聽檢察官的,一方面又要面對局裡的積效壓力,兩面不是人啊。

所以有些案件部分員警寧願衝短線不報請檢察官指揮。例如有人供出毒品上游,可以偵辦販賣毒品案件,但這要報請檢察官指揮,還要監聽很久,有些員警索性直接搜索,在未取得任何販賣跡證、也未有監聽譯文的情況下濫行移送販賣,最後檢察官只能起訴持有毒品而已。員警直接搜索就是打草驚蛇,甚至可能會出現違法搜索的問題(例如利用線上盤查,逼同意搜索),這時員警又突然不怕打草驚蛇了?

報請檢察官指揮可以省去困擾,why not?抱怨的員警是跟檢察官多陌生?還是連開口問都懶?自作聰明的下場就是如此!活該!

到底是警專沒教好?還是員警不學好?

員警從知有犯罪開始的每個行動,都與《刑事訴訟法》脫離不了關係,但我國警察特考並無另闢獨立考科。根據警察專科學校《專36期正期組教育計劃》可見,《刑事訴訟法》被列為「必修科目」,佔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整整上了一年,每週有兩小時的上課時數。

筆者粗略概算,扣除寒、暑假三個月,剩下九個月以每月四週計算,36週每週上2小時,總共72小時,如此時數足以鉅細靡遺的將與員警執法時切身相關的法條予以講授與實例分析。但員警執法卻仍常遭檢察官指正其執法有不符《刑事訴訟法》之處,所以有員警要出來解釋一下,「到底是警專沒教好,還是員警不學好」嗎?

筆者先前發表的〈司法挺不挺警察?先問問警察合法執行公權力了嗎?〉一文,針對員警違法執行公權力做出批判,然而警界似乎罔若未聞,眼裡只有可笑的「愛與鐵血」的績效,沒有「法律」的存在。

有員警指出:「涉案同仁可能製作了通知書,但其實沒有送達,或是今天發現車手,就馬上製作10天前已經通知的通知書,在日期上涉及不實,並聲請拘票核發,目的是為了避免打草驚蛇」,進而抨擊「努力肯衝的人都被法辦」,並宣稱「人跑掉要檢察官負起全責」。

在此容許筆者斗膽請問:

現在是要走回刑求逼供的老路了嘛? 過去的刑求有什麼不對嗎?刑求是好事啊!為了讓犯人坦白,不刑求犯人不招供, 難不成檢察官要自行負責?

無視程序正義,侵害人民權益,卻透過媒體譴責檢察官小題大作的員警,這款素質,唉。不禁令筆者如此猜想,容許員警違法執法,無視程序正義,是否為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常常掛在嘴邊的「社會通念」呢?

依目前輿論看來,檢察官又成為那個「司法不挺警察」的罪魁禍首,但事實上,由檢察官調查涉及違法員警不是件值得開心的事。檢察官與警察在打擊犯罪上是合作的伙伴關係,讀者也不該以見獵心喜、甚或見縫插針的方式看待這起風波。

今天檢察官調查涉案員警,是基於職責必須糾正法律體系內之過失,透過這樣的糾錯行為,讓人們相信檢警是有自省能力與責任的。筆者認為,在實現正義的路上,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如果警方程序正確,正義自然落於不遠之處,又何必掣肘他們?若否,那我們所得來的正義,不過是建立在非法的快感之上而已。你說這樣的「正義」,會是民主法治的台灣社會所樂見的嗎?

圖為警察專科學校學生。 圖/取自NPA 署長室
圖為警察專科學校學生。 圖/取自NPA 署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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