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挺不挺警察?先問問警察合法執行公權力了嗎?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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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挺不挺警察?先問問警察合法執行公權力了嗎?

「沒藏東西、沒犯法怎麼會不敢被搜索呢?拒絕搜索就有問題!」但憑什麼一定要同意給警察搜索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沒藏東西、沒犯法怎麼會不敢被搜索呢?拒絕搜索就有問題!」但憑什麼一定要同意給警察搜索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7月6日一則〈新店戰神栽了,模範警察遭控違法搜索被起訴〉的報導,瞬間引爆網路上挺警、反警兩派廝殺混戰,也再次掀起「司法挺不挺警察」的論戰。

該報導指出,有「新店戰神」之稱的新店警分局深坑所許姓巡佐,在深坑市區發現一名有毒品前科的林姓男子將車臨停路邊與友人聊天,許姓巡佐看到林男後便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雙方有所衝突,林男不滿員警「找麻煩」,憤而脫掉上衣以示抗議,而該名員警隨後在未經林男同意下轉而搜索其座車,但同樣未有所獲。事後,該名員警遭民眾告發違法搜索,目前已遭檢方以妨害自由罪起訴。

其實,若讀者經常閱讀新聞的話,也會發現警方違法搜索的新聞已是舊聞了,但警方違法濫權與缺乏法治的行為卻始終屢見不鮮。到底是民眾自己「心虛」,還是警方需要加強法治教育呢?以下,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就相關爭議再次說明吧!

你就是心虛才不敢被搜啦?

首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執行搜索應用搜索票,但有130131131-1條之情形,得在無搜索票的情形下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或住宅。其中,131-1條就是所謂的「同意搜索」,也就是在被搜索人「明示同意」(不包含被同意)下進行搜索,如果沒有第130、131條逕行搜索或附帶搜索的法定要件又沒搜索票,被搜索人只要不同意,就不能搜索!

一定有讀者會說:

沒藏東西、沒犯法怎麼會不敢被搜索呢?拒絕搜索就有問題!

雖然看起來好像還真有幾分道理,但反過來看,憑什麼一定要同意給警察搜索呢?同不同意被搜索是當事人的選擇權利,選項不能只有「同意」與「被同意」而已。

「沒犯法被查一下又不會怎樣,幹嘛拒絕?」這樣的想法是以員警「維持治安」為前提,「維持治安」的確重要也沒人敢不同意,但「維持治安」與「合法使用公權力」不是對立的兩面,也不該以「維持治安」作為道德勒索,要人民配合那些不被法治允許的便宜行事作為。

如果你認為為了社會治安就是該不顧一切,那麼人們是否應進一步鼓吹,台灣公民應人人身上裝設監視器?

推到極致的話,就如同電影《視界戰》中每個人一出生就植入晶片,你的眼睛所看到的都會存成影像,政府隨時可調閱,不僅大幅降低犯罪率也大幅提升破案率,但背後所犧牲的,則是每個人的隱私權。

人民沒有配合非法執行公權力的義務

員警執法,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行使國家公權力必須「先合法」,人民才有配合的義務,若是違法或有不當情事,人民應當拒絕或提出異議,若允許員警以促進「社會治安」為理由,非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那是否同樣的允許稅務機關人員以促進「國家財政健全」為理由,在沒有法律規定之情形下,擅自加徵50%稅收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當提出異議後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且同條第三項規定救濟程序「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搜索」為刑事程序,路邊紅線違停應採「行政程序」處理,以他有毒品前科發動刑事程序的搜索,顯無相關法之適用。

前陣子《中國時報》的一篇〈6成民眾認司法不夠挺警察!警察執法權弱化 司法應全面檢討〉引來一連串法界、警界陸續投書文章討論(相關系列詳見文末),有人將司法與警察的關係比喻成汽車的煞車與油門,警察執法就像是汽車油門,而司法就是那個煞車,在警察執法衝過頭時煞住,以免造成重大的人權侵害。

油門踩到底爽不爽?爽!當然爽!看到德國高速公路不限速狂飆很羨慕齁?那如果是一台沒有煞車的車子,您敢搭嗎?辛勤的警察為執行公權力的第一線,倘若侵害人民權益,往往也都是具有及時性與不可逆性,如果容忍員警非法執行公權力,那麼豈非警察國家復辟?至於網友聲稱,美國警察攔查有前科之人,可直接搜身上銬,不必檢附任何理由。筆者認為,這大概是美國警匪片看太多,或是只看Youtube上美國警察過肩摔民眾的highlight所導致的誤解。

造成員警違法執行公權力的推手之一,就是不適當的績效制度。臉書粉絲團「靠北警察」便有員警站出來勇於抨擊,若上網搜尋「員警+績效+栽贓」可以搜尋到許許多多的的新聞以及判決,不合理的績效制度迫使員警走上違法執行公權力一途,除增加司法負擔外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司法不給予譴責才是失職。

有網友表示「不想被攔檢,就不要有前科」,那如果是你少繳一次健保費,健保局就三天兩頭致電或登門拜訪你,路上遇見也要提醒你,這樣可以嗎?曾經犯過過錯的人,經過國家刑罰權的懲罰後願意更生,那國家應給予助力,鼓勵其邁向新生,而非將其貼上永久性的污名標籤。

司法到底挺不挺警察?

員警非法執行搜索侵害人民權益的行為,司法不能挺也不應該挺。

究其實,「司法挺不挺警察」是個帶有陷阱的提問,司法體系作為保障民主制度與人民權益的一套系統,它本不該被「挺或不挺」的區分給框架住。沒有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只有員警非法執行公權力時該不該被保障的問題。

或許可以這麼說,若警察合法執行公權力本該獲得司法體制的保障,但若員警為了毒品辦案績效,提供毒品給假釋者,威脅要他「找兩個青少年吸毒,否則就抓回去關」,司法該因他是「警察」而給予保障、豁免嗎?此種行徑,您又挺嗎?

現在我們所操作的這套規則都是立法者所制定,而立法者又是社會大眾經投票產生,既然立法者是社會大眾經過民主選舉而來,那也就代表了其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那麼,這樣的遊戲規則,豈有不遵守之道理?

也有網友說「若警察執法都遵照《刑事訴訟法》的標準,那麼毒品案破獲數一定大幅下滑」。筆者不禁想問,為何追緝不法,必須以不法之手段使能追緝?他人的不法行為,已無法合理化自己的不法手段。筆者認為,如果社會無法容忍不法行為,又為何能容忍「用不法手段追緝不法犯罪」或「用不法手段執行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呢?

難不成,與怪物戰鬥,就要讓自己也成為怪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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