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站出來,隱忍只會使它更壯大!
近日的數起虐童新聞,引發民眾情緒沸騰。依據衛福部統計,台灣兒虐通報案件從2013年的3萬4545件大幅上升至2017年的5萬9912件,4年來暴增73.4%。該數據反映的是受虐兒增加,亦或是站出來揭發的人數增加了?無論如何,這樣的上升幅度都不是什麼好事,因為每一個數字背後,代表著每一個活生生的兒童正在遭到家庭暴力的對待。必須提醒的是,這些數字只是「有通報」的數字。
有網友指稱由於司法無能,才讓虐童事件持續發生,但卻未指出明確的因果關係與論證過程。臉書最大爆料社團「爆料公社」更是發起「信不信任司法正義、支不支持私法正義」投票,結果顯示有7、8成民眾選擇後者。還有人提出應提高法定刑度或增設虐童條款,這些議題或許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然而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上述種種提議往往已是「事發後」的處置方式,或許我們應討論的方向是:如何預防下一個受害者?
什麼是家暴?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1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的約束,家庭暴力往往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以致於這類傷害行為被掩蓋或要求不得聲張外揚(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觀,不願介入或協助(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甚或被害人擔憂遭遇報復或恐遭家庭失和,寧可受辱也不選擇對外求助或拒絕援助。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包含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和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家庭暴力一般以暴力行為為主導(例如毆打),另外也有以下四種家庭暴力廣泛存在於家庭中:
- 「經濟」:不提供或嚴格限制合理日常生活費用、胡亂揮霍家庭財產或賭博欠下債務、惡意破壞家庭財產、過度把持家庭財產、限制或妨礙家庭成員工作等。
- 「身體」:逼令家庭成員負擔超過負荷量之家務、蓄意拒絕進行家務使家庭成員受損。(蓄意不洗衣服,讓孩童只能穿髒衣服外出)、提供不健康的飲食(例發霉、臭酸、腐敗的食物)或者不提供飲食。
- 「社會性」:以不忠、出軌暗示或威脅家庭成員、監視家庭成員行動、隱私或個人資訊、嚴格限制家庭成員的行動及正常社交、無故或過度辱罵、斥責、抱怨、蔑視、斥責、誣衊等施展語言暴力、刻意無視、忽略家庭成員、暗示、明示要傷害或殺死家庭成員或其親人、朋友、寵物。
- 「性」:包含強迫性交、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脅伴侶、對家庭成員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等皆屬之。
此外,施暴者可能帶有的特徵包括脾氣暴戾、固執,凡事偏好以暴力,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妒忌心重,嚴重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患有精神疾病但未進行穩定、持續的治療,導致自我約束能力減弱。或是小時候曾遭遇家暴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都是高風險族群。
「遇到家暴我該隱忍或揭發?」這個問題是多數遭受家庭暴力者、目擊家庭暴力者盤旋在腦海中久久不得解的問題。吞不下那口氣,但又怕揭發遭受報復或是他人訕笑,甚至是家庭被迫拆散。為了「想再賭一次完整的家」所以選擇隱忍,卻換來更深的傷害,甚至失去無辜的生命。
學校的輔導室、地方的派出所、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醫院、診所,都是求助、揭發的地方,請勇於求助及揭發,因為隱忍,不會使家暴消失,只會使其壯大,導致憾事發生。
司法能做甚麼?
回到司法層面來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設有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得主動向法院聲請,被害人如果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2法院於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共13款中其中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3
雖然該法對於違反保護令者定有相關罰則,然而當進入司法程序時,往往都已是「事後」,傷害已然造成,生命更可能已經逝去,如何事前預防成為必要思考的問題,政府及社會如何合作共同打造社會安全網?如何預防下一個家庭暴力受害者?
虐童事件頻傳,政府在哪裡?
我國於2014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公約前言清楚載明,國家應使兒童在幸福、關愛、理解、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
該公約第19條更明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我國於2017年所進行的《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專家留下的97點結論性建議,其中第53點意見明確指出: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2011年)提出的指引及建議,繼續加強現行及其他措施,並制定及施行一個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包含家庭)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長期性國家綜合行動計畫。
在第54點意見更指出:政府欠缺實施情形、受害者等人無效力通報及後續處理機制的具體資訊,建議政府應徵詢兒少意見,重新檢視監督機制和通報程序、提高師生對「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群所生負面影響」的認知和意識、加強教師建構安全教室的能力,鼓勵被害人和目擊者通報霸凌案件、為霸凌案件的被害人、加害人及其他受霸凌影響的兒少,提供有效的輔導及修復。
可見我國目前對於如何事前預防兒童受虐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行政院應召集衛福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擬定一套完善的預防計畫才是當務之急。
嚴刑峻罰真有效?
針對有網友提出提高法定刑或增設虐童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虐童條款」,認為只要嚴刑峻罰定能嚇阻犯罪,然而果真如此嗎?從古至今,哪個朝代、年代、國家沒有嚴刑峻罰的歷史?更甚者有公審的過去,但犯罪真的從此消失一勞永逸嗎?還是成了地下活動增加國家偵查犯罪的成本呢?
另有網友提出虐童致死,檢察官應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然而對於「故意」或「過失」的定義,規範於《刑法》第13條,究竟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管教失當,或者是蓄意凌虐致死?似乎都不是你我能從新聞媒體中得知的訊息,畢竟「虐童」二字是媒體所塑造的抽象詞句,實際內容究竟為何,仍待醫院等相關專業報告。
虐童案發生後,有網友打著「正義」的大旗,前去當事人住處,實行「私法正義」。司法流言終結者必須重申,私法正義絕對不是正義,法治國家不容忍「事後」以任何暴力形式報復加害人的「私法正義」。刑法除了有關於傷害生命身體或損害物品的處罰規定,也禁止透過管道號召群眾「事後報復」加害人的行為。
司法流言終結者對於類似虐童案件同樣深感憤怒,但事前預防更是重要。目前台灣對於類似虐童或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前保護」制度確實不足,但這涉及國家行政資源及法規設置的問題,不是事後審理案件的司法權可以處理的。司法流言終結者希望行政及立法權,可以檢討現行規範對於虐童或家暴防治的制度與觀念有無改善之處,更重要的是,也請社會大眾一同守護社會安全網。
- 司法流言終結者:FB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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