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養成計畫:法務部該說清楚實務實習目的
法務部在今年3月8日,公告1並發函2全國各地律師公會,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酒)、「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冤平)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再次讓司法界重啟討論:究竟律師養成的職前訓練是什麼?該如何能幫助未來線上律師面對各項法律業務的責任?
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按《律師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次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也就是你必須先通過國家律師考試,並且經過訓練合格,就可以成為正式的律師。而訓練又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必須在司法官學院或者律師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接受1個月的基本訓練。第二階段,在律師事務所、法扶、金融證券保險業之法務單位及其它經法務部核可的單位,接受5個月的實務訓練。
通過以上兩階段訓練,並且訓練及格之後,就能成為一名正式的律師了。相信新任律師們都摩拳擦掌了很久,終於可以獨立上工啦!
律師職前訓練的目的是什麼?
嗯?律師不就是只要會寫狀紙,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就好了嗎?還需要學習什麼?難道在大學法律系4年(有的還外加碩士班2-3年)所學的法律專業不夠用嗎?
這倒不是,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2條,律師職前訓練的目的在於「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要成為一名專業的律師,除了要有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外,還要培養律師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相關律師倫理,並且增進一些實務經驗,畢竟學校裡教的是法律專業,教的是契約的效力與法律適用,但實務上如何寫出一份好的辯護狀或者如何擬定一份好的契約書,都是需要透過實務學習的。
因此依照《律師職前訓練規範》的第二階段實務訓練,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扶助基金會、金融證券保險業的法務單位實習,其實都是能夠理解受訓內容,確實有助於實務經驗,畢竟成為律師後不是所有人都出來打訴訟,也有許多人成為各大公司法務人員。例如民眾最常接觸的銀行與保險,不然每次簽的那些有看沒有懂的條約條款怎麼來的?沒錯,就是公司法務或律師寫出來的。
法官助理更具有實務經驗!
律師養成的第二階段實務訓練,從上述就知道,可在律師事務所、法扶、金融證券保險業等地實習。然而,還有一個能取得充足實習經驗的場域——法官助理——長期被忽視。
按《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法官助理的職務內容為「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這光看法條文字內容,就能了解法官助理的業務五花八門,而且是實際地針對未來律師或法務人員的業務範圍,有更多元且廣泛務實的接觸。
然而,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7項規定,擔任法官助理的年資,僅得算入成為正式律師之後的「執業年資」,卻不能算入實務訓練時數,這實在令本團隊想不透。為何法官助理年資可併入正式律師的執業年資,但考上律師之前或之後,有擔任法官助理經驗的人員,卻無法作為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時數計算,這很顯然地邏輯混亂。更別說是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這些已經觸碰審判核心的職業,也和法官助理一樣,無法算入實務訓練時數。
從以下例子可以了解擔任法官助理對律師養成的幫助。比方說最頭痛的刑事案件,當過刑事庭法官助理的,基本上都要看得懂被告前科表;或者像是「定應執行刑」這類看起來簡單的案件,實際上很多問題,當律師要請他的當事人對執行刑表示意見時,必須要很清楚原本「定應執行刑」有哪些問題。基本上來說,對於卷證、爭點整理及判決裁定的撰擬,法官助理的訓練與經驗是獲益很多的。
另外,像民事庭最常見的案子:分割共有物。有些土地是3、4代都沒有辦繼承登記,土地登記謄本上面的共有人都已經過世超過50、60年,一點都不稀奇。然後有可能在審理過程中有當事人過世,繼承人成為共有人,或者審理過程中持分移轉,這些狀況的處理方式都不一樣。
因為這種案件的戶籍跟地籍資料通常很龐大,都會讓法官助理先整理。基本上學校不會教,法官多半自己也是在受訓跟實際辦案的過程中去學的。也就是說,基本法理學校會教,但是真正碰到卷證時該怎麼下手,法官助理的訓練就能提供律師訓前極高的實戰值。
更別說,現在許多都採「無薪實習」,很多事務所打電話,就是問要不要無薪實習不要就拉倒,實習律師的地位比助理還不如,某些事務所就是一直找實習律師時間到就換,用實習律師跟免洗筷一樣,法務部應該要正視這個問題。
從上述的說明可見,第二階段的實務訓練是為了增加實務經驗,那麼核定臺酒還可以理解,畢竟學習律師可至臺酒的法務單位接受實務訓練,接觸除了訴訟以外的非訟實務。
至於法官助理,法官的收案量可是一般中小型事務所的好幾倍,就算只把其中3分之1交給法官助理,也都比一般事務所的律師案件量多很多,相信當法助對於實務工作上手幫助非常大。
至於冤平呢?從冤平官網可見,他們的任務包括:救援無辜者、分析誤判原因、推動立法、協助冤獄受害者重返社會、追究國家責任等5項主要任務,然而這些內容與實務上運作多少都有落差,以冤平做為實務經驗的訓練場所,要讓學習律師能與世面上一般實務接軌,多少令人有些疑慮。
你的實務經驗不是實務經驗?
本團隊誠摯邀請法務部出面向社會大眾解釋,為何在冤平就能算增加實務經驗,但最接近審判實務與核心的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卻不算有實務經驗?請法務部出面說明理由,不要打官腔。
因此,本團隊也在此建議,比起核定冤平,法務部更應將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的資歷也核定採計為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實務訓練的時數。同樣要接受第一階段律師基礎訓練,但實任法官助理與事務官的年資可計入第二階段的訓練時數,而執業年資則一樣從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後起算。
法務部執掌律師職前訓練,要做的絕對不是迎合特定團體,風往哪吹就往哪倒,而是採取更開放的態度,建立職前訓練應具備的特色與專業性的因素,並持續增加可以選擇的機構,這樣才符合現在法律人必須具有的多元、專業與瞬息萬變的執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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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檢字第10800518850號。
- 法檢字第10800518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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