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在濫訴?談法扶法新增「防檢濫訴條款」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2016年,時任台北農產總經理韓國瑜,前往臺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段宜康誹謗。 圖/聯...

頃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提案人段宜康則表示,此舉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消息見報後,引起檢察官群體譁然,對民代這樣的指控感到滿頭霧水。

對於起訴定罪率超過96%、一整年都沒有收到無罪判決的檢察官而言,當然不怕立法委員這種欠缺法理與實證下的胡鬧修法。讓人感到憤怒與諷刺的是,被這些掌握立法大權卻不懂法律、喜歡帶記者到地檢署濫告、濫用申告制度的政客指責「濫訴」,是對檢察官最大的羞辱。

相信我,檢察官是全臺灣最痛恨濫訴的人!

講到濫訴,全國各地檢署檢察官們擋下的濫訴案件還不夠多嗎?

以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每月高達上百件的承辦案件為例,約8成不起訴,這些案件中,大多都是純粹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參見〈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警政專案績效制度與「破案壓力」下的浮濫移送案件(例如為了達到特定案件的「破案率」,將根本不是行為人的第三人當成犯罪嫌疑人移送;又例如為了「績效」達標,將顯然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罰事件當成犯罪移送,一年四季還有各類不同的專案,例如青春專案、各種治標不治本的查緝政策)、精神疾患者出於病發下的幻想、某些偏執人格者的濫告案件、事業經營者與客戶之間消費爭議的濫告案件等。

還有一種案件,「好發」於選舉期間,競選者之間互相攻訐,又互告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恐嚇、詐欺……等五花八門的罪名。甚至還請競選總部工讀生、支持親友一起匿名檢舉,地檢署的總機因此癱瘓,鎮日佔線佔好佔滿。

臺灣的「政治傳統」與其他已開發國家不太一樣,從政者不太喜歡讀書、講道理、端出踏實的好政策,只會打口水戰還有演戲,最擅長的就是帶媒體到地檢署門口「按鈴申告」,把司法公署當成他的記者會場地與作秀舞台。只要稍有一點實務經驗的廣義司法人員(包含廉調機關調查官與調查員、各縣市警察局偵查隊員警等司法警察)都知道,每逢選舉季節,檢警都會被這些政客的做秀大戲給癱瘓,大量「假的選舉案件」湧入地檢署,檢察官忙著寫不起訴處分書,並應付這些政客的申訴、陳情、再議。

選舉期間胡亂檢舉對手、選後選輸告對手,這就是臺灣的選舉文化,毫無君子風度可言,而且什麼罪名都能告。最可笑的罪名大概就是提告「恐嚇」了——這些政客天不怕地不怕的,還三不五時指派手下前往派出所找麻煩、干擾司法警察辦案,甚至對法務部頤指氣使、過問地檢署個案的案例,這些掌握權力的政客有可能被「恐嚇」?

依照他們對於「恐嚇」的定義,也許說政客結合追求點閱率的媒體「恐嚇」司法、「恐嚇」警察、「恐嚇」民眾還比較中肯一點。畢竟,誰看過那些政客胡說八道的書狀?哪個公務機關遇到不講理的媒體報導不會「心生畏懼」?

由於我國「國情特殊」,導致檢察官每個月少則收50至60件案件、多則120至130案件,還要防堵警政績效制度引發的違法問題、處理某些「VIP常客」大亂地檢署、阻擋政客干預司法。此外,地檢署如今也窮到付不出郵務與鑑定費用,連掛號費、3,000元的車禍鑑定費用都付不起,更遑論執行科執行保安處分(根本預算不足)與辦公環境惡劣。以筆者辦公室為例,卷櫃的隔板被卷宗壓垮,迄今都無經費修繕。更慘烈的是,認真的檢察官與其他同仁(書記官、法警等)每月超時加班的加班費迄今仍付不出來,超過一定時數的加班時間,就成為「做功德」。

在這種濫訴滿天飛,辦案資源捉襟見肘的環境下,我國幾百名一審偵查檢察官仍必須承擔《刑事訴訟法》「起訴門檻守門員」的重責大任,將大量濫訴案件擋下來,起訴定罪率超過96%,堪稱世界已開發國家的奇蹟。

可笑的是,這些政客不自我反省、不讚嘆我國檢察官是防堵濫訴大功臣就算了,還以為惡搞、汙衊檢察官,就可以補足法扶亂花錢產生的「資金缺口」嗎?

法扶真的沒錢?地檢署更窮困!

在討論法扶經費問題之前,建議大家仔細審視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的標準,包含扶助案由、內容、偵查與判決結果等。在實務上,卻不乏有開名車販毒、人口販運營利集團(賣淫集團)、全身上下都是名牌的白領犯罪者申請到「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件;這些有錢人,透過犯罪賺好賺滿,難道請不起律師?國家還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幫他們請免費的律師,合理嗎?

這類案件,不要說法官、檢察官,很多律師也都看不下去,而且已經不是司法圈內的「秘密」。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真的有在認真審核嗎?有錢人固然有辯護權,但是國家資源應該這樣用嗎?

再回到立法委員提到的「濫訴」。筆者與其他檢察官同事有不少案件的濫訴告訴代理人就是法扶律師,甚至還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無新事實、新證據重複告訴而簽結的案件1。筆者擔任檢察官經驗中,最經典的一件法扶濫訴案例,便是法扶律師幫精神病患濫告主任醫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員的案件,一時間蔚為法界與醫界笑談。

一位具有精神病史的患者甲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醫,跟醫師A說身上只剩300元,且沒地方去,醫師A便好心協助聯絡社會局,社工師B到場了解後,聽說甲想要自殺,又立刻聯繫醫師A,經評估後,由於甲曾有自殺行為,且表示自殺的意願,甚至在不自殺書面約定上記載「我做不到」(意指做不到不自殺),因此醫師A讓甲簽署自願住院同意書而住院。

住院期間,甲的家人乙曾經數度前往探望,主任醫師C表示家屬前來辦理手續,確保甲的安全即可出院,然而甲兩度向家人乙表示還不想出院,甚至將一大堆「家當」、盆栽搬來放在醫院病房,還要求主任醫師C及相關護理人員「幫忙澆花」,讓眾多醫護人員感到困擾。然而醫護人員還是包容,主任醫師C甚至還幫甲「照顧盆栽」。

詎料,甲後來出院後,竟然提告社工師B「妨害自由」等罪名,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確定。「2年後」,甲不知道又受了什麼刺激,一口氣又再度向地檢署提告A、B、C、還有一個無辜的護理師D「妨害自由」,告訴狀內容充滿與事實不符合的「幻想」情節,令人啼笑皆非。

這樣的案件,法扶不但不審酌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反而指派律師充任告訴代理人濫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而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詳載真正(而非幻想)的事實後,告訴人又提起再議經駁回。

在這件案件中,雖然檢察官調查相關資料後,沒有傳喚被告A、B、C、D到案而直接不起訴,但大家知道在這個程序中浪費多少資源嗎?

警察接獲報案製作筆錄、地檢署發函向好幾間醫院調閱病歷資料、醫院要影印病歷提供給地檢署、檢察官耗費時間研究病歷資料與護理紀錄等內容、寫不起訴處分書、花費郵資送達書類、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而將卷宗送往高等檢察署(分署)、高等檢察署(分署)檢察官研究卷宗資料寫處分書駁回再議……。

這樣的案件,算不算濫告案件?而告訴代理人便是法扶律師。造成的結果是,納稅人的錢被用來浪費司法資源,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請問:立法人員是不是應該也修法,讓司法資源無端被浪費的地檢署、被濫告的被告(例如上例的醫師、護士、社工師)向法扶、濫訴人求償?

再以立法委員批評的「濫行上訴」為例,請問各位立委是否沒有進行實證研究?大家知道有一種上訴,叫做告訴人請求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上」案件)嗎?實務上大多請上案件,是告訴人對於刑度有意見而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中也不乏法扶律師具狀請求上訴的案件。

當然,這是告訴人的權利,偏偏有些民眾欠缺法治觀念,也不管行為輕重,在他心目中,只要得罪他、罵他幾句髒話、發生個小車禍,就期待法官「重判」,不然怎麼判他都不滿意。面對這種請上案件,如果檢察官認為無理由,還要寫非常多具體理由簽請檢察長核可,偏偏上訴期間只有10天,因此大多檢察官只好選擇摸摸鼻子幫告訴人上訴。如果法院判決駁回,地檢署是不是也可以回頭向告訴人、法扶收取「撰寫上訴書」的工本費?

各位立法委員,地檢署的「窮困」,早已是司法界公眾週知之事實,這樣的修法,也填不平法扶長期以來扶助浮濫的缺口,單純只是對於檢察官的羞辱而已。當我國政客在幻想檢察官「濫訴」時,我倒想問問他們:

請問偵查中各項鑑定包含精神鑑定等費用,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保安處分(特別是禁戒處分)經費2,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每天無薪加班的加班費何時要給我們?

喔對了,筆者辦公室裡那個被卷宗壓垮的卷櫃隔板,何時有預算可以修繕?

政客濫訴案件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

當立法委員在指責檢察官「濫訴」,甚至不惜以立法的權力來羞辱檢察官時,有沒有反省過自己為地檢署帶來多少濫訴案件?有沒有反省過自己告了多少政敵、反對你的民眾,迭經不起訴處分?

各位喜歡濫用司法、媒體作秀來達到政治目的、欺負民眾的政客,當你們收到大量浮濫提告「妨害名譽」的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裡寫了看似文謅謅的言論自由等理由,讓你們覺得很不服氣,還提起再議時,知道許多滿是無奈的檢察官,內心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是什麼嗎?

人民評論政治,並不會造成公眾人物名譽之損害;而我國政客如若名譽有何損害,大多係其多行不義而自取其辱,怨不得人民。觀諸全世界各已開發國家,有哪些值得尊敬之政治人物,動輒率領媒體前往地檢署濫用申告制度作秀?本案告訴即為一顯例。這不是濫訴,還有什麼才是濫訴?是以,如本案告訴人名譽有何損害,係其自作自受,與被告所為無涉。

什麼樣的人民素養,就會選出什麼樣的政客。一個民主國家如果走向地獄,勢必是集體平庸的邪惡所致。文末,想要請教一個攸關我國發展的關鍵問題:

所以,我們到底要如何加強我國國民的基礎教育與法治教育,才能淘汰不適任政客?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檢察官 吳忻穎 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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