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在濫訴?談法扶法新增「防檢濫訴條款」
頃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提案人段宜康則表示,此舉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消息見報後,引起檢察官群體譁然,對民代這樣的指控感到滿頭霧水。
對於起訴定罪率超過96%、一整年都沒有收到無罪判決的檢察官而言,當然不怕立法委員這種欠缺法理與實證下的胡鬧修法。讓人感到憤怒與諷刺的是,被這些掌握立法大權卻不懂法律、喜歡帶記者到地檢署濫告、濫用申告制度的政客指責「濫訴」,是對檢察官最大的羞辱。
相信我,檢察官是全臺灣最痛恨濫訴的人!
講到濫訴,全國各地檢署檢察官們擋下的濫訴案件還不夠多嗎?
以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每月高達上百件的承辦案件為例,約8成不起訴,這些案件中,大多都是純粹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參見〈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警政專案績效制度與「破案壓力」下的浮濫移送案件(例如為了達到特定案件的「破案率」,將根本不是行為人的第三人當成犯罪嫌疑人移送;又例如為了「績效」達標,將顯然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罰事件當成犯罪移送,一年四季還有各類不同的專案,例如青春專案、各種治標不治本的查緝政策)、精神疾患者出於病發下的幻想、某些偏執人格者的濫告案件、事業經營者與客戶之間消費爭議的濫告案件等。
還有一種案件,「好發」於選舉期間,競選者之間互相攻訐,又互告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恐嚇、詐欺……等五花八門的罪名。甚至還請競選總部工讀生、支持親友一起匿名檢舉,地檢署的總機因此癱瘓,鎮日佔線佔好佔滿。
臺灣的「政治傳統」與其他已開發國家不太一樣,從政者不太喜歡讀書、講道理、端出踏實的好政策,只會打口水戰還有演戲,最擅長的就是帶媒體到地檢署門口「按鈴申告」,把司法公署當成他的記者會場地與作秀舞台。只要稍有一點實務經驗的廣義司法人員(包含廉調機關調查官與調查員、各縣市警察局偵查隊員警等司法警察)都知道,每逢選舉季節,檢警都會被這些政客的做秀大戲給癱瘓,大量「假的選舉案件」湧入地檢署,檢察官忙著寫不起訴處分書,並應付這些政客的申訴、陳情、再議。
選舉期間胡亂檢舉對手、選後選輸告對手,這就是臺灣的選舉文化,毫無君子風度可言,而且什麼罪名都能告。最可笑的罪名大概就是提告「恐嚇」了——這些政客天不怕地不怕的,還三不五時指派手下前往派出所找麻煩、干擾司法警察辦案,甚至對法務部頤指氣使、過問地檢署個案的案例,這些掌握權力的政客有可能被「恐嚇」?
依照他們對於「恐嚇」的定義,也許說政客結合追求點閱率的媒體「恐嚇」司法、「恐嚇」警察、「恐嚇」民眾還比較中肯一點。畢竟,誰看過那些政客胡說八道的書狀?哪個公務機關遇到不講理的媒體報導不會「心生畏懼」?
由於我國「國情特殊」,導致檢察官每個月少則收50至60件案件、多則120至130案件,還要防堵警政績效制度引發的違法問題、處理某些「VIP常客」大亂地檢署、阻擋政客干預司法。此外,地檢署如今也窮到付不出郵務與鑑定費用,連掛號費、3,000元的車禍鑑定費用都付不起,更遑論執行科執行保安處分(根本預算不足)與辦公環境惡劣。以筆者辦公室為例,卷櫃的隔板被卷宗壓垮,迄今都無經費修繕。更慘烈的是,認真的檢察官與其他同仁(書記官、法警等)每月超時加班的加班費迄今仍付不出來,超過一定時數的加班時間,就成為「做功德」。
在這種濫訴滿天飛,辦案資源捉襟見肘的環境下,我國幾百名一審偵查檢察官仍必須承擔《刑事訴訟法》「起訴門檻守門員」的重責大任,將大量濫訴案件擋下來,起訴定罪率超過96%,堪稱世界已開發國家的奇蹟。
可笑的是,這些政客不自我反省、不讚嘆我國檢察官是防堵濫訴大功臣就算了,還以為惡搞、汙衊檢察官,就可以補足法扶亂花錢產生的「資金缺口」嗎?
法扶真的沒錢?地檢署更窮困!
在討論法扶經費問題之前,建議大家仔細審視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的標準,包含扶助案由、內容、偵查與判決結果等。在實務上,卻不乏有開名車販毒、人口販運營利集團(賣淫集團)、全身上下都是名牌的白領犯罪者申請到「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件;這些有錢人,透過犯罪賺好賺滿,難道請不起律師?國家還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幫他們請免費的律師,合理嗎?
這類案件,不要說法官、檢察官,很多律師也都看不下去,而且已經不是司法圈內的「秘密」。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真的有在認真審核嗎?有錢人固然有辯護權,但是國家資源應該這樣用嗎?
再回到立法委員提到的「濫訴」。筆者與其他檢察官同事有不少案件的濫訴告訴代理人就是法扶律師,甚至還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無新事實、新證據重複告訴而簽結的案件1。筆者擔任檢察官經驗中,最經典的一件法扶濫訴案例,便是法扶律師幫精神病患濫告主任醫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員的案件,一時間蔚為法界與醫界笑談。
一位具有精神病史的患者甲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醫,跟醫師A說身上只剩300元,且沒地方去,醫師A便好心協助聯絡社會局,社工師B到場了解後,聽說甲想要自殺,又立刻聯繫醫師A,經評估後,由於甲曾有自殺行為,且表示自殺的意願,甚至在不自殺書面約定上記載「我做不到」(意指做不到不自殺),因此醫師A讓甲簽署自願住院同意書而住院。
住院期間,甲的家人乙曾經數度前往探望,主任醫師C表示家屬前來辦理手續,確保甲的安全即可出院,然而甲兩度向家人乙表示還不想出院,甚至將一大堆「家當」、盆栽搬來放在醫院病房,還要求主任醫師C及相關護理人員「幫忙澆花」,讓眾多醫護人員感到困擾。然而醫護人員還是包容,主任醫師C甚至還幫甲「照顧盆栽」。
詎料,甲後來出院後,竟然提告社工師B「妨害自由」等罪名,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確定。「2年後」,甲不知道又受了什麼刺激,一口氣又再度向地檢署提告A、B、C、還有一個無辜的護理師D「妨害自由」,告訴狀內容充滿與事實不符合的「幻想」情節,令人啼笑皆非。
這樣的案件,法扶不但不審酌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反而指派律師充任告訴代理人濫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而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詳載真正(而非幻想)的事實後,告訴人又提起再議經駁回。
在這件案件中,雖然檢察官調查相關資料後,沒有傳喚被告A、B、C、D到案而直接不起訴,但大家知道在這個程序中浪費多少資源嗎?
警察接獲報案製作筆錄、地檢署發函向好幾間醫院調閱病歷資料、醫院要影印病歷提供給地檢署、檢察官耗費時間研究病歷資料與護理紀錄等內容、寫不起訴處分書、花費郵資送達書類、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而將卷宗送往高等檢察署(分署)、高等檢察署(分署)檢察官研究卷宗資料寫處分書駁回再議……。
這樣的案件,算不算濫告案件?而告訴代理人便是法扶律師。造成的結果是,納稅人的錢被用來浪費司法資源,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請問:立法人員是不是應該也修法,讓司法資源無端被浪費的地檢署、被濫告的被告(例如上例的醫師、護士、社工師)向法扶、濫訴人求償?
再以立法委員批評的「濫行上訴」為例,請問各位立委是否沒有進行實證研究?大家知道有一種上訴,叫做告訴人請求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上」案件)嗎?實務上大多請上案件,是告訴人對於刑度有意見而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中也不乏法扶律師具狀請求上訴的案件。
當然,這是告訴人的權利,偏偏有些民眾欠缺法治觀念,也不管行為輕重,在他心目中,只要得罪他、罵他幾句髒話、發生個小車禍,就期待法官「重判」,不然怎麼判他都不滿意。面對這種請上案件,如果檢察官認為無理由,還要寫非常多具體理由簽請檢察長核可,偏偏上訴期間只有10天,因此大多檢察官只好選擇摸摸鼻子幫告訴人上訴。如果法院判決駁回,地檢署是不是也可以回頭向告訴人、法扶收取「撰寫上訴書」的工本費?
各位立法委員,地檢署的「窮困」,早已是司法界公眾週知之事實,這樣的修法,也填不平法扶長期以來扶助浮濫的缺口,單純只是對於檢察官的羞辱而已。當我國政客在幻想檢察官「濫訴」時,我倒想問問他們:
請問偵查中各項鑑定包含精神鑑定等費用,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保安處分(特別是禁戒處分)經費2,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每天無薪加班的加班費何時要給我們?
喔對了,筆者辦公室裡那個被卷宗壓垮的卷櫃隔板,何時有預算可以修繕?
政客濫訴案件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
當立法委員在指責檢察官「濫訴」,甚至不惜以立法的權力來羞辱檢察官時,有沒有反省過自己為地檢署帶來多少濫訴案件?有沒有反省過自己告了多少政敵、反對你的民眾,迭經不起訴處分?
各位喜歡濫用司法、媒體作秀來達到政治目的、欺負民眾的政客,當你們收到大量浮濫提告「妨害名譽」的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裡寫了看似文謅謅的言論自由等理由,讓你們覺得很不服氣,還提起再議時,知道許多滿是無奈的檢察官,內心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是什麼嗎?
人民評論政治,並不會造成公眾人物名譽之損害;而我國政客如若名譽有何損害,大多係其多行不義而自取其辱,怨不得人民。觀諸全世界各已開發國家,有哪些值得尊敬之政治人物,動輒率領媒體前往地檢署濫用申告制度作秀?本案告訴即為一顯例。這不是濫訴,還有什麼才是濫訴?是以,如本案告訴人名譽有何損害,係其自作自受,與被告所為無涉。
什麼樣的人民素養,就會選出什麼樣的政客。一個民主國家如果走向地獄,勢必是集體平庸的邪惡所致。文末,想要請教一個攸關我國發展的關鍵問題:
所以,我們到底要如何加強我國國民的基礎教育與法治教育,才能淘汰不適任政客?
- 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三(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 目前戒酒處遇的禁戒處分,並無預算經費。參見〈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