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案「道歉銅鑼燒」風波:當「偵查不公開」遇上媒體與檢警關係
近來國內掀起的#MeToo浪潮中,藝人炎亞綸遭到網紅耀樂具名公開控訴在他未成年時偷拍私密影片等性醜聞,而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於今年6月下旬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該署並回應媒體,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辦。
然而,日前卻傳出,本應依照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應秘密的偵辦進度疑似提前曝光,導致媒體守候、跟拍相關影像,警方搜索與扣押等偵查內容也經媒體披露,被外界懷疑警方有洩密嫌疑,檢方新聞稿對此回應,該署「已聯繫警方進行瞭解,且此部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亦已主動調查釐清中,將視調查結果依法辦理」。
雖然檢方對外表示「檢警之間指揮溝通順暢」,但檢警之間因洩密疑雲而產生的緊張關係,卻迭經各大媒體報導並在社群網路上引發熱議,甚至傳出「北市刑警大隊大隊長與婦幼隊隊長特別帶伴手禮到士林地檢署道歉」,連「伴手禮」的「銅鑼燒」廠牌、種類名稱,媒體也經由「不明管道」知曉,而被輿論戲稱為「道歉銅鑼燒」。
上述插曲也凸顯警方與媒體之間「資訊流通」的離譜現狀,竟然連自家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醜事、向檢方「道歉」的難堪細節,都能「洩」給媒體大肆報導,甚至使輿論風向「歪樓」成另類的銅鑼燒「業配」。
對此「道歉銅鑼燒」的案外案,士林地檢則特別於新聞稿中強調「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交由政風室處理」。不過這樣「不講情面」的處置方式,在檢警互動實務上並不多見,且在圈內人看來略顯尷尬,例如前檢察官陳宗元便將檢方此動作解讀為「看來這次士林地檢署應該真的被惹毛了」1。
「媒體關係」中被踐踏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中的案件,偵查(輔助)機關(即檢察官與《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所規定之司法警察)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2,並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3規定謹慎應對媒體,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所欲保障的偵查公益目的,並且在合法與合理範圍內,兼顧大眾「知」的權利,並避免過早預斷、錯誤的資訊引發群眾的恐慌,或損及當事人名譽。亦即,在權衡公益等考量下,偵查(輔助)機關有權限公開「必要」的事項,但公開的範圍、內容與方式,必須要照規定進行。
如果貫徹法律規範,偵查計畫與內容等偵查中的秘密,只有承辦與參與協助之檢察官、司法警察最了解。如非參與執行強制處分之偵查人員,是不可能得知強制處分的發動與佈署、搜索與扣押所得之證據。所以理論上,記者是不可能「跟拍」甚至報導出搜索扣押的證據的。
但在我國社會與媒體文化的「國情」現實面,首揭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為當下#MeToo社會運動「風口浪尖」上的矚目案件,且被告為知名藝人、案件類型屬於性犯罪,因此更是社會輿論焦點之敏感案件,也引起媒體的「高度興趣」,甚至有部分媒體當成「娛樂新聞」,可想見在我國「獨家」、「爆料」的媒體文化下,媒體可能用盡渾身解數動用「警媒關係」4,試圖取得偵查中的第一手資料,搶占「獨家」先機。
申言之,記者如果想要掌握公務體系新聞,就要在體系內「有管道」,而為了打通管道,就必須向警察體系高層「示好」,做一些些利益交換,例如為了套交情,用傳媒的力量替警方「大內/外宣」、帶風向、捧紅一些高層指示的人物,甚至有時可能在警察人員違法亂紀而遭查辦時,報導曲解事實的新聞內容,為醜聞搽脂抹粉。
警界也需要仰仗媒體手握的輿論力量,或至少不要得罪媒體,以免在政治中「影響選情」或是造成「升官圖」的動盪。在我國民眾喜歡「重鹹」口味、集體欠缺識讀能力的品味中,而這種警方與媒體「互利共生」關係在長期發展下愈來愈難捨難分,也愈來愈扭曲。
2022年7月草屯槍擊案的「偵查實境秀」,媒體鏡頭隨時掌握警方動向,甚至連追緝與攻堅的過程都可以幾乎「同步連線」;同年8月台南殺警案「偵查大公開」中的各種烏龍,不但數度弄錯被告,還上演「署長要C位」等作秀大戲,均堪稱現代法治國家最不可思議的偵查畫面,更是我國偵查實務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嚴重脫節的血淋淋殷鑑,當時在法界與警界內部亦不乏檢討與批判聲浪。
遺憾的是,在一年後的今日,我們依舊看到「媒體參與偵查」的荒謬現實,但這次涉及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敏感案件,所以輿論不再一面倒的「獵奇」,反而出現了批評媒體過度報導、質疑警方洩密的不同聲音。
「檢警關係」理論與現實的曖昧與衝突
檢察官(偵查主體)帶領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嚴格遵守法定的偵查程序(程序正義),善用合法的偵查手段調查證據,從而發現真實(實體正義)。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等法規的框架下,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必須確保刑事司法公正性,對於司法警察的偵查活動進行合法性控制,以確保法治國原則下刑事追訴活動之合法與妥當5。而以上依照法律規定的檢警互動,便是法定與學理上的「檢警關係」。
不過,在我國歷史因素與社會文化等淵源的「國情」下,在實務上所(過度)強調的「檢警關係」,卻並非如以上理論所建構的光風霽月,也非如此緊緊追隨法治國原則的美好羈絆。在政治角力、行政機關大內/外宣的作秀文化、以及上文所述的「媒體關係」等諸多「法外」考量下,我國「檢警關係」變得扭曲,導致許多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的情況發生6。
法律理想與實務現實的落差,往往便是檢察與警察體系之間劍拔弩張的關鍵問題點。然而,我國檢察體系自身也有一套「升官圖」7的問題,檢察高層與警察高層之間有一套在升官路上「互相幫扶」的政治運作默契,檢察機關上級大多希望檢察官們能夠與警方維持表面的「良好檢警關係」,抱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執行法定的監督任務時儘量睜一眼閉一眼,長期以來,形成了「要面子不要裏子」的「和諧」檢警關係。
去年警方在草屯槍擊案、台南殺警等案多次違法上演離譜的「偵查實境秀」,理應採取「合法性控制」的檢方,竟然顯得虛弱無力且對警方毫無約束力,便是著例,當時除了警界內部批評檢討聲浪外,在法律圈內也有對於檢察機關不作為的失職質疑。
回到首揭炎亞綸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來看,面對各方媒體與輿論窺探偵查秘密的壓力,警方最「簡單」的處置方式,其實就是「依法行事」,亦即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在發布新聞前必須「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從而檢方也有權限和義務,事前控管並約束警方將偵查進度與內容外流給媒體。
偏偏我國警察機關的「媒體關係」在檯面下往往不是依照上述最單純的法律程序進行,而我國的「檢警關係」在現實中也存在與法裡相悖的齟齬。所以才引爆後續媒體報導「警方疑洩密引發檢方震怒」乃至於「道歉銅鑼燒」的案外案。
「道歉銅鑼燒」事件中,從警察機關主管(隊長)親自前往地檢署「道歉」的舉動,或可推測檢方在偵查秘密外流後對警方採取了一些「內部溝通」的約束手段。然而,警方在這個輿論沸騰的當下,理應「見好就收」,沒想到竟然還大剌剌地帶「銅鑼燒」前往地檢署名為「道歉」實則讓檢方為案件發展「擦屁股」,更離譜的是,銅鑼燒的品項細節更「不脛而走」成為媒體大肆報導的客體,這種極其不當的行為,可能讓媒體和民眾對檢警關係產生不當聯想而破壞執法公信力,無異於禍水東引,連實務上維繫的表面「檢警和諧」都不顧。
細繹士林地檢新聞稿前半段,勉力維持長期以來的檢警關係表象而稱「檢警之間指揮溝通順暢」,但後半段卻棉裡藏針地將「道歉銅鑼燒」上升到由政風室處理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層次的問題,或可推知媒體報導所稱的「士林地檢署罕見在深夜澄清」、檢方所謂「為免外界誤解」的背後原因,恐怕根本是檢方被不願「背鍋」。前檢察官陳宗元不諱言指出的「檢方對於洩密真的很不爽」,亦非空穴來風。
集體共業的省思
然而,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應該思考的,是本來應該就法論法,並且合乎理論的在實務中務實實踐;我們應該期待偵查機關依照法定職權而公平行事、期待媒體堅守倫理而成為真正具有監督政府使命感的「第四權」。而非檯面下各種不堪的利益交換、愚弄大眾的「媒體關係」;也不該是文字間「高來高去」新聞稿背後,與法律理論背離的「檢警關係」;更不是事件爆發後警局長搞錯重點而念茲在茲「得罪地檢署、媒體」的煩惱。
理論不應該只是法律學、警察學等學子在學校時懷抱初衷而發光發熱的「幻想」,更應該是其等成為司法與警察實務工作者後,在執法時應該在具體個案中落實的信念,以能使我們的國家步向法治國的正軌。
人們也應該省思,「道歉銅鑼燒」的荒腔走板,何嘗不是另類集體共業?媒體鎂光燈下各色虛偽的、獵奇的、不實的、不合法取得的新聞內容,背後其實是迎合大眾品味的成果。
正是人們不假思索敲擊鍵盤所奉獻出的「點閱率」、各種盲從的留言讚聲、把偵查案件當成八卦打聽的喜好、追求「俗又大碗」、動輒施壓偵查機關「火速公布偵查結果」的速食主義與民粹氛圍,逐漸使得「媒體關係」違反專業倫理,「檢警關係」在曖昧與衝突之中越形扭曲而脫離理論,更使刑事追訴法揭櫫的公平正義蒙塵,侵蝕法治國家的根基。
- 前檢察官陳宗元認為:「一般來說,檢警之間互相送點東西算是公務禮儀,只要不貴重都還好,很少會直接送政風室登記。士林地檢署會做這個動作,一方面是現在時機太敏感,這個時候送東西不適合,另外一方面就是對於洩密真的很不爽吧!」參見〈搜索炎亞綸涉洩密!警急送銅鑼燒道歉被士檢退貨 前檢察官曝關鍵原因〉,壹蘋新聞網,2023年07月05日。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一,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在未審前即被大眾媒體預斷;二,避免偵查程序之阻礙,以免被告、潛在被告或第三人事前得知偵查方向,從而串供或湮滅證據;三,避免民眾在偵查初期片面的資訊下過度揣測甚至誤解事實,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的影響。
- 對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更進一步的說明,請參見吳忻穎(2020),〈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本文不再多做贅述。
- 關於「警媒關係」的問題,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九章「失控的第四權——包著虛假糖衣的毒」(第218頁以下)。
- Beulke / Sabine (2023), Strafprozessrecht, 16. Auflage, Heidelberg: C.F. Müller, §5 Rn. 132; Kindhäuser / Schumann (2022), Strafprozessrecht, 6. Auflage, Baden-Baden: Nomos, §5 Rn. 1, Rn. 28 ff.; 林鈺雄(2000),《檢察官論》,台北:學林,第95頁以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41頁以下。
- 關於我國實務上「檢警關係」的現實問題更詳細的說明,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八章「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第179頁以下)。
- 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110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