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官批「打詐1.5」是國家級詐騙案?解決問題不該流於口號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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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官批「打詐1.5」是國家級詐騙案?解決問題不該流於口號

行政院日前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引起基層檢察官批評該政策是「國家級的詐騙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日前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引起基層檢察官批評該政策是「國家級的詐騙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來媒體與網路社群對於「詐騙行為氾濫猖獗」的犯罪問題有許多批評,為了因應對政府施政不滿的民意,報載行政院宣稱該院於「去年7月15日函頒新世代打詐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已初見成效」,並宣布今年5月4日「院會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宣稱要「澈底解決詐欺犯罪現存的問題」。而觀諸該新聞所公布的行政院官方說法,主要內容為兩張圖卡,以及「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口號。

然而,對於以上政策,職司犯罪偵查的基層檢察官卻有不同意見,媒體以「獨家報導」指出基層檢察官直言批評該政策是「國家級的詐騙案」,「法務部要督導台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不好意思,高檢署就是個只說不做的單位。他們只會轉頭要求基層檢察官,要努力結案、追查金流、積極打詐,這根本就是世紀大笑話。」「編列13億只給你兩張圖,行動綱領、施行細則都沒有。要人(增設檢察官助理)沒人、要錢(案件繁重加給)沒錢,到底13億怎麼花,如何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對此批評意見,法務部和高檢署分別向媒體以「本部督導高檢署協助地檢署疏減工作負荷」、「陸續由修法面、制度面、來源端防制及整合性服務四面向」等口號性的抽象內容作為回應,畫出了許多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實現的修法、發錢等「大餅」,卻未詳細說明目前具體立法進度以及立法過程中如何說服各方異見、在第一線實務上實際的實踐方式與效用。而行政院長則於5月9日向媒體回應:「多點鼓勵、少點不必要的批評」,然而,具有法律與偵查專業的檢察官針砭政策,真是「不必要」的批評嗎?

面對基層檢察官批評意見,陳建仁於5月9日向媒體回應:「多點鼓勵、少點不必要的批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面對基層檢察官批評意見,陳建仁於5月9日向媒體回應:「多點鼓勵、少點不必要的批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現代詐欺犯罪的多變特性

現代詐騙案件的複雜與多變性,在於犯罪集團詐騙手段以及洗金流方式的「精進」,或許與許多民眾所想像的膚淺表象有所不同。舉例而言:

1. 跨國犯罪的國際難題

詐欺方式不再只是過去的電話,而是透過網際網路突破地域限制,造成犯罪集團與被害人之間跨越國界的跨地犯罪,從而製造偵查難度、產生國際現實中的偵查斷點。

雖然在內國法的理論上,我們可以非常理想的宣稱,被害人是在我國被騙、行為結果地發生在我國,所以依照我國刑法,我國有「審判權/管轄權」,但問題在於國際現實的「執行管轄權」,因為各個國家的司法權(偵查權)的行使,除非透國際條約並且實際上實現條約內容1,否則在主權範圍的現實下,偵查機關不可能到他國領土實施偵查。

2. 金流斷點

現今的詐騙集團,並非如許多民眾所想像的是一整個「團體」,相反的,可能拆解為電信流集團、金流集團,後者又分為上游控制帳戶與下游車手集團,而且各該集團之間可能互不隸屬、成員之間往往互不認識,甚至往往在不同國家。

犯罪結果地(被害人所在地)的偵查機關,如果不能突破國際困境,卻偏偏面對長期以來輿論對於犯罪結構的不了解、上級政客各種「鐵腕查緝」追求績效的作秀壓力,就只能在犯罪下游抓最容易透過車牌和帳戶名稱而查獲的「車手」、「人頭帳戶」。最後的結果便是:一方面人頭帳戶「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使得司法與警察機關湧進大量案件而遭到癱瘓;另一方面吃力不討好,還引來人權團體的撻伐——這便是近來我國司法與司改團體之間齟齬的癥結點2

而實際上,最該負責的,卻是在上流端的金融監管不力,以及銀行業者為了謀取利益而毫無社會責任的做法,導致我國帳戶取得過於方便3、洗錢與人頭帳戶欠缺行政管理(例如在前端遏止帳戶無故轉移的措施與行政罰,而非將責任轉移到後端的偵查)。

犯罪結果地偵查機關,如果不能突破國際困境,面對輿論對犯罪結構的不了解、上級政客追求績效的作秀壓力,就只能在犯罪下游抓最容易透過車牌和帳戶名稱而查獲的「車手」、「人頭帳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犯罪結果地偵查機關,如果不能突破國際困境,面對輿論對犯罪結構的不了解、上級政客追求績效的作秀壓力,就只能在犯罪下游抓最容易透過車牌和帳戶名稱而查獲的「車手」、「人頭帳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3.個資外洩

還有一些電信詐欺案例,源於個資外洩。有些是電商平台未妥善處理客戶個資,導致詐騙集團上游取得客戶資訊,而使得民眾更容易相信詐騙集團的騙術;還有一種更新的手段,便是透過「網路釣魚」4,取得民眾銀行卡或金融卡資訊。前者情況,關鍵仍在於立法者與行政主管機關是否能夠在法制面和管理面上,加強對於企業經營者處理個人資料的責任。而後者的狀況,在於國民的資安教育,以及網路安全管理,以我與友人在國外生活的經驗,也收到過不少官方的反詐騙宣導文宣、防毒軟體示警訊息等,但也見聞過類似釣魚訊息以及聽說遭到詐騙的案例。

事實上,詐騙案件的類型、手段、跨地域性均複雜而多變,而新興犯罪議題也並非我國所獨有,以我於國外生活的經驗,亦時常聽聞同儕親述或轉述遭到詐騙的案例,但金流流向卻往往不是進入德國帳戶,而是外國甚至非歐盟國家帳戶,導致追查斷點,報案後亦無下文,例如近來不少「中國」學生在「德國」遭到疑似「中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行為人或說中文、或使用簡體中文,甚至來電顯示為「中國警局」的電話號碼)詐欺,各邦警察機關近期亦不遺餘力發布宣導文宣,觀諸德國警方採取的宣導措施與文宣內容,其實與我國警察機關類似。

然而,在我國政治的「特殊國情」,卻往往把專業的法律與政策討論丟到一邊,而隨著不理性的輿論起舞,任由政客外行領導內行,展演各種「鐵腕」作秀,無視境外電信與金流斷點,盲目地要求偵查與警察機關給出「破獲數字績效」,最該負責的上游金融監理機關反而在一旁「納涼」,任由民眾怒火亂燒司法,最後的結果,不要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連頭和腳都醫不好。

偵查困境——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我國檢察體系目前的資源困境——「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已經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了,而首揭基層檢察官於日前「要人沒人、要錢沒錢」的沉痛控訴,我早於2021年便於著作中指出5,迄今長達二年的時間(詐欺集團犯罪等問題也不是這二年才出現),法務部不但沒有改善檢察體系的困境,檢察體系的士氣反而更形低迷。

事實上,就我所知,打從今年4月開始,在「檢察官論壇」6便已針對法務部的政策醞釀不滿情緒,艱困地檢如新北地檢署更有檢察官發起「不結案運動」,且檢察官群體士氣低迷,越來越多檢察官準備「出走」轉任法官或律師。

圖為法務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法務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主要原因在於,長期以來,政府只要遇到輿論不滿,不思如何務實地把資源分配在基礎建設、課以各該應該負責的行政機關務實改革的責任,反而動輒祭出「打擊犯罪」的圖卡和標語,將責任全部轉嫁給本來只有在犯罪發生後才要「收拾惡果」的司法,把檢察官當成應付輿論的政策工具。

例如4月26日,一位署名「大人,時代變了」的檢察官於「檢察官論壇」直指:

「現在每個地檢署都被詐欺案件淹沒」、「第三方支付這麼好洗,法務部有和數發部討論嗎?電子支付帳戶這麼容易申請,法務部有和金管會聯繫怎麼防堵嗎?行動電話門號這麼好賣,法務部有和NCC一起想想怎麼管制嗎?8227在坊間這麼好賣,有沒有跟主管機關商量一下要不要用政府的鐵拳導正一下?」

該檢察官所點出的內容,在在指向針對本文上述詐騙犯罪多變性的處置方式,不在後端的司法,而在前端的行政不力。

另一方面,從「審檢分隸」8以來,檢察署在行政組織上被配置於行政院法務部以下,然而行政高層根本不重視本質上屬於刑事司法核心的檢察資源,面對新興犯罪,偵查工具、資源與經費均明顯不足,相應程序法規配套不足,更嚴重的是,目前全國各地檢署都面臨案件量負荷過載而難以精緻偵查等問題。

例如今年5月8日,亦有檢察官於「檢察官論壇」提出質疑:

前幾天高檢署打詐中心揭牌,宣示打擊詐騙……代表法務部又替基層攬了一項業務……法務部對於減少基層的工作負擔,又付出了多少的努力呢?比方說,減少案源?增加人力?增加辦案武器?增加辦案資源?

科技偵查法呢?新的偵查手段呢?自從通訊監察在96年被拿回去變成法官保留,已經過了15年了,如果對15年科技變化比較沒感覺的,我可以舉一個例子,民國96年也就是2007年,剛好是第一代iPhone推出的時間,從iPhone到iPhone14差異有多大應該不用再說了,這段時間不知道部裡是否有協助基層增加了什麼武器、資源、能量?到了112年,我們還在用,或者說我們的長官還在讓我們用3310時代的方式偵查案件,真的很心累。

該檢察官所提及的《科技偵查法》,在2020年引發部分立委、人權團體「侵害人權」的疑慮9後便懸宕迄今。當然,反對意見的顧慮也並非全然無理,我亦不認為面對新興犯罪便應無所節制的擴張檢察權,重點在於,我們是否能夠「有效率的」確認立法政策,並「審慎」的提出一套既能讓偵查機關應對新興犯罪,又能有效節制或審查偵查權的機制(例如檢察體系內部控制與法院的外部審查)?

如果某些偵查手段,真的有侵犯人權顧慮,導致即便在內部控制與外部審查之下都「絕對不能實施」,那麼,便不能責怪偵查機關「打擊犯罪不力」,政府應該與人民溝通、共同思辨而尋求人權與查緝犯罪的衡平之道,而非將司法推出來當輿論砲火的擋箭牌。

而在野黨與律師界對於科技偵查手段「侵犯民眾隱私、通訊自由與集會結社」、「回到威權時代」的顧慮10,歸根究柢,根本問題在於我國「檢察官定位」——究竟我國檢察官制度是否能貫徹繼受自德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11的使命,以及堅持檢察官專業倫理與獨立性,與政治高層保持距離,並且對於國家警察權進行控制——如果其能維持獨立於政治之外的司法屬性,那麼,在立法政策上,較能放心的考慮賦予較強度的偵查手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檢察官」定位——司法不是政治工具

最後,我必須不厭其煩地再次提醒執政者,如果要擺脫昔日歷史的陰影,並且賦予偵查機關有效的偵查手段,前提是使檢察官公正行使偵查手段、避免偵查權遭到濫用而侵害人權,那麼,政治力就應該知所節制,革除當今不斷干預檢察機關的弊病。

居於檢察體系高層的高檢署檢察官們,更應該「重修」檢察學,認清「檢察官」制度的前世今生,與現代司法官的使命,而具有當個現代檢察官的自覺,與政治力保持距離,本於檢察官的專業對於法務部與行政權抗言直諫,敦促法務部善盡司法行政之職責。

檢察高層不應在人事的升官慾望中迷失,不問是非的事事聽命與法務部,更不能像汲汲營營於選舉的政客一樣,隨法務部政策起舞,向人民開出各種目前法律制度與偵查資源現實根本做不到的「芭樂票」,或是塑造警察化的「查緝英雄」形象。

遺憾也諷刺的是,觀諸我國法務部目前聽命於政治力的現實,以及其把持檢察體系「升官圖」、穩穩控制高檢署並使其成為附庸的現狀,恰恰使得檢察體系難以成為擁有強大科技偵查手段但又自外於政治力而不侵害人權的「司法官署」。可以說,法務部動輒將檢察體系當成鞏固民意的政治工具的作法,恰好是讓檢察官擺脫人權顧慮而配備與時俱進偵查工具的「絆腳石」。

圖為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三)、法務部長蔡清祥(右三)等人,5月3日到高檢署參加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揭牌儀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三)、法務部長蔡清祥(右三)等人,5月3日到高檢署參加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揭牌儀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關於管轄權與執行管轄權、跨國犯罪條約等議題的進一步論述,參見江世雄(2014),跨國犯罪防制條約之管轄權規範探討,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第4期,第33-34頁。此外,「跨國檢察署/檢察官」,例如歐洲近來成立的歐盟檢察官(Europäische Staatsanwaltschaft),亦有跨國執法可能性,其任務包含歐盟締約國之跨國詐欺偵查,但在資源有限的實際面上,大多針對「重大」跨國詐欺、稅務詐欺、貪污與洗錢等案件,Vgl. Die Europäische Staatsanwaltschaft, offizielle Website des Rates der EU und des Europäischen Rates. 但就目前國際形勢的現實面來看,我國似無與詐騙集團上游時常藏匿之「鄰國」共同合作成立跨國檢察署的可能性,以我過去的偵查實務經驗,甚至連「情資交換」都有難度。
  • 例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21年10月底起行文給各級檢察署及法院」,以「人頭帳戶無罪」建請正視司法系統性人權問題,媒體報導,遭法界痛批司改會是司法太上皇,干涉偵查及審判。參見:〈提人頭帳戶冤錯案挨嗆歡迎轉任法官 司改會澄清:期待持續對話〉,自由時報2021/11/15。
  • 以我於德國生活的經驗,與台灣相較之下,申辦帳戶程序繁複且耗時冗長,例如我在德國申辦德國商業銀行 (Commerzbank)帳戶,從申請到取得帳戶,耗時約二週。此外,多數銀行帳戶不但沒有利息,客戶還要支付給銀行「管理費」,因此,就我所知,身邊的同儕、甚至是(高經濟收入的)教授,大多人只有一到兩個帳戶。

  • 更詳細的網路知識說明參見〈何謂網路釣魚?〉,Trend Micro Incorporated.
  • 更進一步的現實描寫,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二章 真實的檢察官(二):要錢沒錢,要人沒人〉。
  • 該篇文章全文可參見陳宗元臉書轉載
  • 此應係指我國某銀行代碼。
  • 依照高檢署「檢察制度世紀回顧」介紹:1979年,前總統蔣經國為因應台美斷交,「擬營造『政治革新』形象」,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裡宣告將實施「審檢分隸」,其後司法行政部配合審檢分隸有關法規之從速修正,「司法行政部」更名「法務部」,各級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而各級法院則改隸司法院。參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制度世紀回顧」—國民政府遷台後(1979-1995)
  • 相關爭議參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 公聽會報告〉,2020年10月;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2020),〈科技偵查法草案亮相有效追訴犯罪還是過度侵害人權?!〉月旦法學教室,217期,頁126-127。
  • 台灣政府推動科技偵查法 引發侵犯人權爭議〉,VOA美國之音,2020年9月20日。
  • 「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律師,也不是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檢察官代表的是人民與社會存在的權利,並防止權利遭到國家或其他私人的恣意侵害。」「檢察官受到法律的約束,其中最重要的是為人權所拘束。」Bauer (1955), Im Kampf um des Menschen Rechte, in: Die Humanität der Rechtsordnung, 37, 37. 關於「法律守門員」的中文論述.參見林鈺雄(2000),《檢察官論》,台北:學林,第95頁以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41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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