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變擄人監禁:台版「KK園區」為何大量出現?
日前台灣各地連環爆發「詐騙集團囚虐案」,有詐騙集團以求職、借款等廣告引誘民眾上門交出銀行帳戶後,隨即集中囚禁,甚至有人遭虐待致死的新聞,「讓民眾感覺自己好像身處柬埔寨、緬甸等國家」——原來「KK園區」這種無法無天、會將人虐死的詐騙園區在台灣也有,讓行政院蘇院長再次震怒,要求警政單位要立即破案,表示台灣絕非柬埔寨。
只是回顧近幾年來,詐欺不僅成為台灣整體和年輕人間的第一大犯罪,數以千計的民眾還遭騙出境外,淪為柬埔寨、緬甸等地詐騙集團的「豬仔」或共犯,現在連境內的詐騙集團都敢涉犯如同「KK園區」一樣的虐死案件,台灣治安會遭人譏諷,恐怕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詐騙集團為何要對民眾實施囚虐?
然看到新聞的民眾恐怕會納悶,以往詐騙集團雖會購買或騙取民眾帳戶作為洗錢工具,還不至於惡劣到把交帳戶的人頭給囚禁起來,怎麼這幾年兇惡至此,拿了帳戶還不夠,連人都要扣押起來?
可能的原因在於,法院、檢警這幾年透過判決或網路宣導,教導民眾不要隨意把帳戶交給他人,否則極有可能涉犯《洗錢防制法》,甚至成為詐騙集團詐欺犯行的共犯,法院判決通常會這樣說:
……金融帳戶涉及個人財產信用,具有強烈屬人性,倘無特殊情由,一般均妥為保管帳戶資料,實無輕易提供給不熟識之人使用之理。又申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之限制,且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罪、收受及移轉詐得贓款以掩飾或隱匿犯罪、避免檢警查緝者,經常為媒體所報導披露,乃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即可輕易預見者,被告為具備通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無從諉為不知。……
詐騙集團在無法輕易「買到」人頭帳戶後,自然會想用「騙的」,畢竟詐騙正是他們的專長。為了怕民眾遭騙後跑去報警,讓集團犯行曝光,自然會想要把人頭給控制起來,當然是最安全的作法,早在這次新聞爆發之前就時有耳聞,只是法院很少會把這些提供帳戶的人頭當成是被害人而不是共犯。對集團來說,除非這些民眾中有少數「孺子可教」者,願意加入集團成為共犯,擔任車手或其他工作,否則集團成員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和遭檢警查獲的風險,將帳戶的人頭一併控制起來,甚至仿效在柬埔寨或緬甸的做法,不顧人命地降低成本,也不是不能想像的事情。
實施囚虐難道不會罪上加罪?
只是民眾或許又會懷疑,比起過往只騙取金錢,現在詐騙集團居然會加害民眾的生命、身體、自由等權利,和強盜或擄人勒贖集團有何差別?它們不怕被判重刑嗎?認真講,還真的不怎麼怕。
目前詐騙集團遭司法追訴可能涉及的法律條文,不外乎《刑法》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和《組織犯罪條例》的招募成員罪這三種。依台灣司法長年以來的判決習慣,行為涉犯多個條文時,只評價刑度最重的條文。換句話說,判決只針對法定刑度最重的加重詐欺罪,頂多判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詐騙集團騙走帳戶然後把人身自由控制起來,在不涉及囚虐致死或重傷的情況,只涉犯《刑法》一般的私行拘禁罪,法定刑最重五年,比原來的加重詐欺罪、洗錢罪、招募成員罪三者任何一個都輕,對連詐欺都不怕的集團成員來說,多一個私行拘禁罪,根本不痛不癢。
至於,詐騙集團囚禁的民眾人數眾多,會不會因為行為次數增加,法院對私行拘禁罪一罪一罰,重判集團成員呢?很抱歉,詐騙集團也不怎麼怕,反正詐欺行為本來就是一罪一罰,騙了幾百萬,刑度恐怕還比去超商打傷店員搶走一碗價值幾十元的泡麵構成的強盜罪還輕。
所謂一罪一罰,不是說最後判決執行刑的刑度,就是原本各罪刑度的數學單純加合,而是犯罪次數越多,平均每次的刑度越低。例如被告騙了二十個人,被法院判決二十次的一年有期徒刑,最後數罪併罰的執行刑刑度理論上介於一年到二十年之間,但絕大多數時候並非如此。法院就算宣告被告一年一個月有期徒刑,也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中,最高法院稱這個為「限制加重原則」: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故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即無違法……
除非詐騙集團是如新聞所說,把人囚虐致死,構成私行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要論已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否則單純把帳戶的人頭給控制起來的一般私行拘禁罪,法定刑跟加重詐欺一比,可說微不足道。
政府能夠做些什麼?
要打擊這些猖獗的台版「KK園區」,除了如蘇院長所說,責成警察等治安單位重點查緝,把嫌犯盡速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外,商請立法院黨籍立委,仿效當年制訂加重詐欺罪,加重刑度來處理詐騙集團也是一個方法,畢竟私行拘禁罪的刑度相較於加重詐欺罪本身跟沒有一樣,只要不把人虐死,集團成員恐怕根本不在乎在騙走帳戶之餘,還把人頭民眾關起來。又因為詐騙集團此番騙取民眾交出帳戶,多半是以求職廣告為之,如何針對求職網路這塊下手,來遏止詐騙集團繼續欺騙不知情的民眾,可能也是未來防治犯罪的一大重點。
最後,當然得透過各政府單位加強教育宣導,以後不只是不要把帳戶隨便交給他人,連求職之前都要仔細打聽招募單位的背景,否則遭集團成員騙到荒郊野外給控制起來,像是成了柬埔寨或緬甸那邊「KK園區」的「豬仔」,何時被虐死都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