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達瑞們」的言論園地:網路匿名發表文章錯了嗎? | 寇德曼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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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們」的言論園地:網路匿名發表文章錯了嗎?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外號「護台胖犬」的前外交官劉仕傑近日提告專欄作家「翁達瑞」,並於臉書上宣布,根據地檢署的查證,「翁達瑞」是旅美教授陳時奮的筆名,雖然在此之前,前台大教授彭文正就曾爆料過「翁達瑞」就是陳時奮,然畢竟沒有司法機關的證實,本次經劉仕傑提告,請求地檢署函查「翁達瑞」投稿的媒體,調取「翁達瑞」收取稿費的帳戶後,才驗證了這個說法。

儘管「翁達瑞」於網路上仍拒絕和陳時奮畫上等號,但被告在刑事程序上本可保持緘默,不自證己罪,無從期待「翁達瑞」公開自己是誰,承認與否,已非輿論關心的重點,網友感興趣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旅美教授,為何不願用本人名義書寫專欄?

使用筆名是作者的權利或自由?

依照《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揭櫫了著作人以筆名,甚至不具名來公開發表著作的權利。各類書籍、報章專欄、網路文件、歌曲舞蹈、演藝歌星、種種藝術創作,以筆名、藝名等別名而非本名發表者,比比皆是,例如,人氣漫畫《鬼滅之刃》的作者鱷魚老師就是以男性化的筆名「吾峠呼世晴」發表作品,直到連載結束後才公開自己是女性,有認為就是希望讀者不要「以人廢言」,因為漫畫家是女性,而有偏見,可以針對內容給與作品正確的評價。

除筆名之外,著作人就算是要以匿名發表著作,也是法律所許,像是網路上多少留言區或通訊軟體,原則上都不限制使用者必須在「前台」公開真實姓名,才能投稿或發表言論,與言論產生連結的,只有使用者的網路ID帳號或IP位址,只要帳號或IP在後台不被他人知悉,網路空間的匿名性就保障了網友的言論自由。實施過前台網路實名制的少數法律體系,僅有2012年以前的韓國。如同前述鱷魚老師不願意被讀者知道自己是女性,或許就是不想在日本社會,漫畫家性別仍差別待遇的情況下,因為作品內容以外的因素,遭到讀者指指點點。

不用本名就沒有法律責任嗎?

然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使用筆名,不是為了免除著作人的任何法律責任,網路匿名空間產生的言論自由,只是因為匿名產生的法律追訴困難,產生的實然結果,而非法律應然目的,以筆名發表的著作若涉及侵害他人權利,著作人本身仍然會有法律上的相關責任。例如,當年知名專欄作家陳崇崧,曾以筆名「溫紳」出版《誰背叛了國家:尹案、拉法葉、軍火佣金》一書,遭連戰提告惡意影射他三度到境外洗錢,即使該書不是以本人名義出版,只要能夠查證,法院仍能追究真實作者的身分。

此外,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亦曾以「范蘭欽」等筆名於各大平面媒體與論壇投稿,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沒有因為郭冠英用的是筆名,就認為作者本身不用被免職或撤職,該案中另外涉及的民事案件更明白認定,「范蘭欽」的文章損害陳師孟、金恆煒等人名譽,郭冠英本人仍然要負賠償責任。

更常見的例子,則是目前網路遊戲玩家,多半僅以ID示人,少有公開真實姓名,然以ID帳號發言時,仍不乏背負妨害名譽刑事責任的案例,地檢署依法向遊戲營運商調取該ID的註冊資料取得真實姓名,或是有IP位置後向電信業者索取用戶身分,同樣能夠追究本人的法律責任,不會因為只是個網路ID,就能逍遙法外。

既然筆名或匿名仍然能夠連結到本人,為何專欄作家也好、遊戲玩家也好,大家仍覺得這樣可以保障自己的言論自由?理由在於,法院或地檢署抓不抓得到本人,還是問題。例如,二十多年前,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提告商周雜誌,指控刊載的幾篇文章內容不實,毀損他的名譽,儘管商周雜誌總編、記者都被判決有罪,其中一位筆名為「秦漢硯」的作者為何人實在無從查證,只好判決不受理

以上事件完全彰顯只要匿名不被公開,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事實。許多網路留言版的發言也是,只要發言人用假帳號註冊、IP掛個境外跳板,檢察官事後要追究責任,可說難上加難。在這種現實下,「翁達瑞」當然不可能傻到承認自己的真實身分,來讓檢察官將他列為被告,發布通緝,追究後續有無法律責任。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亦曾以「范蘭欽」等筆名於各大平面媒體與論壇投稿,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沒有因為郭冠英用的是筆名,就認為作者本身不用被免職或撤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亦曾以「范蘭欽」等筆名於各大平面媒體與論壇投稿,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沒有因為郭冠英用的是筆名,就認為作者本身不用被免職或撤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該強迫作者公開本名來追究法律責任嗎?

在筆名、匿名影響法律追訴的情況下,該強制作者一定要用本名,才能發表言論嗎?如前所述,在2012年8月才因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而廢除前,韓國確實有實施過這樣的「網路實名制」,自2003年盧武鉉總統上台後,最早通過2004年3月的《公職選舉與選舉腐敗防止法》第82條第6項,要求網路使用者於網站上發表與「選舉」相關意見時,必須使用「實名」,否則不得發表言論,網站經營者有義務確認實名並進行管理。

後來雖未能施行1,然隔年隨即爆發知名的「狗屎女事件」,一名女大學生因未清理捷運上的寵物狗屎,遭網友拍照上傳,個資慘遭肉搜,被迫轉校避風頭,使得政府認為網路霸凌、暴力事件頻傳,在輿論的支持下修正《關於促進資訊通信網路使用及資訊保護法》,實施了長達七年的網路實名制2

儘管如此,韓國網路實名制的失敗,與其說是憲法法庭的反對,不如說是韓國根本沒有實施網路實名制的環境所致,在實名制的威脅下,許多網友紛紛跑到國外留言版去發表言論,像是臉書或是推特,身為網路大國的韓國網路服務業反而受到嚴重打擊,除非韓國有辦法像中國一樣,將不配合其法令的網路公司阻擋在境外,架設網路長城,否則要以網路實名制追究作者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根本不現實。

然就算全面性實施「網路實名制」多半不現實,絕不代表「追究法律責任」這件事也一樣的不現實,就如劉仕傑所說,要查證「翁達瑞」為何人並不難,媒體的內部信件來往、契約資料,或許就有「翁達瑞」真實身分的蛛絲馬跡,實際上地檢署不就是透過調取匯款資料,來推測「翁達瑞」究竟是何人了嗎?

結語:一篇文章是誰寫的重不重要?

輿論關心的,或許不是「翁達瑞」或陳時奮究竟最後有無法律責任,而是為何旅美教授不用本名來發表文章?如果知道本人是誰,是不是就可以知道他發表文章的動機了?譬如說,先前有社運人士以不同網路ID發表與他政治立場迥異的文章,被踢爆之後才公開承認自己是為了反串,畢竟若一開始就用本人名義發文,恐怕文章毫無反串效果,因為網友隨手一查就知道他的政治立場。網友會在意「翁達瑞」到底是不是陳時奮的目的,恐怕就是想知道「翁達瑞」匿名的動機吧!

韓國網路實名制的失敗,與其說是憲法法庭的反對,不如說是韓國根本沒有實施網路實名制的環境所致。 圖/美聯社
韓國網路實名制的失敗,與其說是憲法法庭的反對,不如說是韓國根本沒有實施網路實名制的環境所致。 圖/美聯社

  • 楊婷,〈韓國網絡實名制發展脈絡研究及反思〉,《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20卷,第4期,頁102-111,2018年4月。
  • 董俊祺,〈韓國網絡實名制治理及啟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5年第6期,頁151-156,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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