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案:檢察官「相驗」是法定程序與科學辦案,不是求神問卜
今年5月,報載一名「身價五億」的高中生於結婚登記後因不明原因墜樓身亡,該案經媒體與社群網站接連揭露「公公與媳婦亂倫所生」等鄉土劇也遠遠不及的複雜「家庭關係」,加上外傳其身後所留下「祖父/(疑似)實際生父」所「逐年贈與」的龐大土地,遂引發輿論關注。
除了該案經媒體報導的死亡經過可疑外,民眾對於刑事偵查程序與司法相驗流程的知識匱乏,加上媒體渲染、複雜財產繼承與贈與等關係、「家庭成員」出聲指控死者母親所委任的律師團策略「濫用輿論及媒體對政府施壓」等,各種街談巷議、甚至將髒水潑往司法等「陰謀論」謠言四起。
事實上,依照台中地檢署的新聞稿說明,該案係於5月4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警方即開始調查,並於同月5日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經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後,認定有進一步解剖以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之必要,而於同月9日由法醫研究所專責解剖之法醫進行解剖,並就檢體進行進一步之檢驗。
在偵查程序終結前,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法醫等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乃至於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均需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範。此外,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業從業人員,亦須遵守各自之倫理規範。
詎料,該案自偵查初期起,便有許多欠缺科學證據且未經查證的「謠言」與一造「關係人」的「放話」——例如某時常上通告博取知名度的「前法醫」在靈堂前放「紙紮手機」希望死者「Call Me」、不採嚴謹科學鑑定逕自不斷發表「事情不單純」的高論1、擔任告訴代理人之一造律師「天天上香」、「擲筊」推論「夏姓配偶幹的」、在偵查中事實未明之際「開戰」檢方「豈容隻手遮天」。
另一方面,媒體也迫不及待地訪談與本案無關的「靈媒」、毫無根據的日日「編寫」檢方偵查進度,甚至連檢方傳喚的證人護理師都遭到媒體誤認身分而「被媒體嚇壞了」,不明就裡的部分民眾在偵查終結前揚言要「上街頭」抗議台中地檢署,使得整起案件宛如中世紀「宗教審判」、「獵巫」再現。
刑事訴訟法的相驗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發生死亡案件,而死者(可疑)並非因疾病而死亡(自然死)的情況時,「相驗」程序便會被開啟(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由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前往檢驗屍體,如果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判斷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那麼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4款),並採檢組織檢體,並運用法醫研究所之顯微鏡觀察及毒物化學檢驗等設備來釐清疑點。2而檢察官如發現(可疑)有犯罪嫌疑時,則將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偵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3項後段)。
因此,對於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調查,並非僅止於法醫師對於屍體外觀的檢查,還需要嚴謹的依照法定程序,並運用充足設備與技術,例如專業的顯微鏡器材、毒物檢驗設備,始符合「科學辦案」之精神。
此外,符合現代科學精神的犯罪偵查必須整合刑事鑑識(例如符合刑事鑑識規範與刑事鑑識手冊的現場處理與勘察、跡證採證與送驗等流程)、合乎刑事訴訟法定流程的證人訊問、以及其他視案情必要而由檢察官委託之專業鑑定工作。申言之,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除了檢察官外,還包含(「合格」的「現任」)法醫、警察機關第一線到場之員警以及鑑識單位3等共同「團隊辦案」。在團隊中,沒有任何一個角色是「通才」,更不可能如同某些經常上通告之「名嘴」僅憑片面屍體資訊便「鐵口直斷」。
偵查實務上必須由檢察官整合各方調查、取證、鑑定所得之資訊,例如法醫的屍體檢驗與解剖、毒物化學檢查結果,與檢警勘查採證所得之現場畫面與現場圖、消防單位、救護車與急診室紀錄與錄影畫面等一切情況相互核對驗證、綜合判斷。4在實務上,參與相驗案件調查之人員也必須秉直「團隊辦案」的精神,檢察官會和法醫、司法警察與鑑識人員、檢察官委託之其他專家(例如視案情需要,有時檢方可能委託具有相當檢驗設備資源與專業、具有公信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專家學者)等共同討論屍體與現場狀況,各方人員分別以其專業提出意見,使得偵查方向與計畫得以整合不同領域的專業與標準作業流程,才符合科學辦案之精神。
以上鑑定程序都需要「時間」,依照我過去的偵查實務經驗,隨著案情複雜程度、檢驗項目多寡的不同,警方鑑識單位與法醫研究所相關化驗項目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通常案件平均約需一至二個月時間,誠然,在台灣的「特殊國情」下5,受到媒體關注或「特殊人物」的案件,往往會以「急件」處理,但即便如此,「精緻偵查」仍然需要時間,不可能今日相驗,明日馬上要求檢察機關公布結果。因此,某些「關係人」與理盲群眾,在偵查初期便於社群網路上或透過媒體的「放話」,實屬無理取鬧。
偵查不公開原則
在相驗案件初期(偵查初期),證據並未蒐集齊備,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被告身分、有無犯罪嫌疑等「偵查假設」都是浮動的,隨著證據調查的進展,偵查(輔助)機關必須對於偵查假設進行排除與確認,司法警察與鑑識人員也可能受檢察官指揮而多次重返現場採證。檢警隨時都有可能排除假設、或是擬出新的推測——但無論有再多的「懷疑」、「推測」.在到達證據足以支撐的「起訴門檻」(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前,通通都只是「偵查假設」,而不能任意起訴,更不能僅憑臆測便認定「有罪」。
基於保障人權、避免偵查程序受到外在干預或阻礙、避免過度揣測而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等目的,《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同條第5項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文規範「偵查不公開」的主體、範圍、時間、以及細節規範、得公開之例外情況。偵查中的案件,除有該辦法所明文規範的例外情況、得透過偵查機關發言人公開說明者外,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卷證資料以及偵查進度。6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以外,也包含擔任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之「律師」。這些人等從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於偵查程序及內容,原則上都不能公開或對外揭露本案案情。
此外,如同檢察官受到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拘束,律師也應該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第6條)、「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第25條第2項)。
然而,就在檢警尚在調查中、相關鑑定報告出爐之前,便有各種顯然「帶風向」的揭露,透過媒體試圖帶動輿論干預司法的「操作手段」,甚至造成出庭作證的證人在庭外受到驚擾。還有部分輿論將檢警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沉默」,曲解為「吃案」、「恐以輕生結案」等與事實不符的謠言;而擔任死者母親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的律師,甚至在偵查終結前,不了解證人(例如護理人員)證詞、沒有完整證據調查的情況下,逕自以幾個針孔的「臆測」發新聞稿攻擊檢方「隻手遮天」7。
這些亂象,使得台中地檢署被迫「打破沉默」二度發新聞稿8「闢謠」,觀諸新聞稿內容,僅重申偵查流程、相驗程序等堪稱「基本常識」的內容,亦即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7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的情況,而還沒有就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下結論(尚未偵查終結)。
更匪夷所思的是,媒體不斷「連載」律師和前法醫相繼對媒體放話,憑空、甚至憑「擲筊」高談闊論揣測案情,,接著,「靈媒」相繼登場「跟律師通電話」,宣稱「託夢」內容:「跟目前法醫高大成,還有祂的律師,猜測的方向是一樣的,所以律師也覺得,更加確定肯定,他們的方向是正確的」。這些人在談話節目中大放厥詞,各放異彩,在媒體與社群網路上獲得大量「信徒」喝采,人們寧可相信鬼怪之說,罔顧當代公民的法治素養與科學精神,蔚為與現代法治與科學精神格格不入的奇觀。
而擔任告訴代理人的律師忙著與媒體討論案情、說著穿鑿附會又帶有迷信色彩的「故事」之餘,還不忘抱怨偵查中檢察官訂「遞狀截止日」、宣稱「這實務上『並不常見』,一般尋常案件並不會特別設定截止日」,又使得檢方在忙著辦案之餘,不得不再次向媒體「闢謠」。
實則,在「訴訟實務」上,法院或檢察官定期限要求律師具狀補陳意見是「非常常見」的。不只是法院審判階段,在檢方偵查庭中也「常見」律師對於某個問題一時之間無法回答、或是比較謹慎的希望回去與當事人討論後再「庭後具狀表示意見」,以我過去的檢察實務經驗與習慣,都會要求律師在「一定期限內」具狀,甚至有些律師也會主動詢問期限。這也是為了當事人利益考量,畢竟案件不能卡在「遞狀」的拖延而遲遲不終結。
面對這種「內行人說外行話」,導致「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的歪風,也難怪有檢察官諷刺:「檢察官諭知書狀截止日,『很常見』,『一般尋常案件』也很常做這種諭知。會說不常見,要不就是你案子辦太少、要不就是你睜眼說瞎話。」
刑事司法,是「人間司法」
事實上,從台中地檢署新聞稿所公布的相驗時程,便可推知,在這個案件經媒體渲染與輿論不理性乃至於迷信的臆測「之前」,檢警便早已因「懷疑」而開啟調查程序,否則就不會有勘察鑑識、解剖與相關檢驗的程序。檢方受到法定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的拘束,面對疑點也只能憑科學據來決定偵查結果。檢方被輿論像「白蓮教上身」一樣壓著打,最大的原因就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在媒體的舞台中無端揣測、公開偵查假設、大肆作秀。
還有一些輿論對於「檢察官」這個職業的工作有所誤認,認為「檢察官就是要起訴」、「檢察官怎麼可以保護『壞人』」。9實則,這是民眾對於當代刑事訴制度的目的有所誤認。檢察官絕對不是追訴狂,其代表的是人民與社會存在的權利,並防止權利遭到國家或其他私人的恣意侵害,其受到法律的約束,其中最重要的是為人權所拘束。10檢察官必須遵守之客觀義務,「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並且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法定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從事偵查活動。
刑事司法終究是「人間司法」,既不能《包青天》劇集中的「日審陽、夜審陰」透過「烏盆」來召喚亡靈;也不是廖添丁,憑個人正義觀而以違法的方式「行俠仗義」。當代檢察官的任務,不能僅憑個人或盲目輿論的道德感判斷起訴與否,而是透過法定程序所獲得的證據,來判斷實體正義。而當代刑事司法所要確保的,是刑事案件符合程序正義、人們的權利不受侵犯、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司法要解決的事情,是「人」的問題,而司法的極限,也是人力的極限。11
- 對此,由檢察官所創設的法普粉專「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便以【請讓司法案件回歸司法處理流程】一文質疑:「似乎沒聽說過這位『前法醫』有等同於法醫研究所等級的設備或儀器可以幫人解剖或進行鑑定分析」。
- 關於司法實務上相驗(檢驗與解剖屍體)的一般流程,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68頁以下;至於本案所採取的法定相驗程序說明,參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台中地檢署新聞稿,發布日期:112-06-06。
- 在我國偵查實務上,被認為具有可靠性與專業性而通常參與鑑識工作者為警察機關之鑑識單位,亦即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鑑識規範》第3點及《刑事鑑識手冊》第3點所稱之鑑識單位。包含: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鑑識科、生物科、指紋科)、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各縣市警察局鑑識科/課。
- 就此點而言.台中地檢署在面對「關係人」不斷對外放話、群眾無理取鬧的情況下,而提出〈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說明之鑑定流程,觀諸該新聞稿內容,其實均是相驗的基本「常識」,然而似乎無法滿足大眾長期以來被腥羶與聳動新聞所豢養的嗜血性格。
- 關於我國檢察機關處理相驗案件所面對的「人情世故」、「就是要俗又大碗」等問題,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78頁以下。
- 對於該辦法更進一步的說明,請參見吳忻穎(2020),〈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
- 報載該律師於二日後致歉,「表示用詞不當」。
- 第一次新聞稿:〈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台中地檢署新聞稿,發布日期:112-06-03。第二次新聞稿:〈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台中地檢署新聞稿,發布日期:112-06-06。
- 此類嚴重誤解當代法治國與刑事訴訟法精神,且彷彿連國中公民課本都沒有讀過的錯誤論調,充斥於社群網路,例如臉書社團「五億高中生要真相上街頭」。
- Bauer, Fritz (1955), Im Kampf um des Menschen Rechte, in: Bauer, Fritz / Perels, Joachim (Hrsg.) / Wojak, Irmtrud (Hrsg.), Die Humanität der Rechtsordnung: Ausgewählte Schriften (Wissenschaftliche Reihe des Fritz Bauer Instituts), Frankfurt am Main: Campus Verlag, 1998, S. 37.
- 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