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爆「離職潮」都是為了錢?探究人才流失的體制問題
日前媒體紛紛報導「檢察官出走潮」現象,指出「每年想轉任法官的檢察官人數居高不下」,連地檢署發言人也請辭「想轉行當律師」。新聞進而「欲言又止」地點出「檢察界留不住人才,代表體系內有根本問題亟待解決。」、「每年有不少人申請轉任法官,箇中原因值得探究。」
事實上,近年來檢察工作環境的問題在司法實務圈也早已不是秘密,檢察體系「離(轉)職潮」所導致的人才流失問題越形嚴重,而且與日益惡化的體系文化息息相關,進而形成惡性循環。恰好在去年此時,面對媒體報導「檢察官出走消息頻傳」的問題時,法務部長竟然表示「不是要聽離職檢察官的一些抱怨」,甚至諷刺離職檢察官出走的原因是「為了錢」1,這等毫無自知與自省的發言,當時在法律圈內便已引起不少的反彈與反諷2。
問題在於體制文化
回顧上個世紀末至本世紀以來的司法實務變革,但凡具備司法實務經驗者應該都知道,打從「審檢分隸」3以來,檢方(檢察體系)的體系文化、資源等一切條件,與院方(法院體系)差距越形加大,這幾年來更是嚴重惡化。
舉例而言,我當年於司法官學院結訓之際,同期同學們在檢方(選擇擔任檢察官)和院方(選擇擔任法官)之間的選擇,如果不考量個人興趣或因家庭所在的地域因素,多數人的優先選項是院方。主因在於資源的落差,而更深層因素在於檢方體制文化中根深柢固的權力結構所導致的嚴重勞逸不均、以及不公平與不透明的升遷文化與上下權力不對等4。
體制的問題,導致本來剛踏出校門、意氣風發而充滿理想的法律人,先是面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的僵化訓練,接著又在檢察體系長期以來「位高責任輕」、盼望政務官高層「垂青」拔擢的扭曲升官圖中進行人性考驗。
雖然在理想和現實慾望的拔河中,仍有某些值得敬重的前輩選擇咬緊牙根,打落牙齒和血吞,堅持《刑事訴訟法》中的檢察官職責,面對法定職權,不惜與高層抗顏直諫,但也斷送個人「升官前途」,終其一生做個陽春檢察官。在檯面上我們看到的往往是另一群光鮮亮麗之流,在升官路上不惜放棄專業與理想,蠅營狗苟而鑽營於人事,甚至與高階官員和媒體觥籌交錯、交換利益,以換取飛黃騰達的仕途。
近幾年司法圈內連環爆的醜聞,其實與檢察體系升官圖背後的人事拔擢弊端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當然,更多的體系中人則是選擇在團體壓力與不想得罪「長官」而影響個人職涯順遂的心理因素下,不假思索而急於服從上級5;或索性保持沉默,不做反對以免惹禍上身;抑或在體系中「溫水煮青蛙」,久而久之不聞其臭,逐漸怠於思考。這種公務員集體「平庸的邪惡」,在集體沉默中導致整個大環境越形墮落。
雖引入來自西方的「舶來品」——法律體制作為形式框架,但實際上法治國原則之運作卻猶未臻成熟的東亞國家,被東方講關係、靠人情、煽動民粹等「傳統特色」政治綁架的體制考驗著人性,人性的慾望又回過頭主宰體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尤其是屈居於法務部之下,而相較於院方更不獨立、更被政治左右的檢察體系,環境自然越來越惡劣。
裝聾作啞的司法行政機關
在政治與人性中纏纏繞繞的體制結構問題,早已被詬病多時。這幾年來提出批判的不同意見者,許多也不是毫無實務經驗的「蛋頭」,反而還是實際上在檢察實務第一線的年輕或中堅成員。從2016年底「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開始,更有不少基層檢察官向法務部提出建言。然而,以我的經驗和觀察,這些來自實務的意見,法務部的態度基本上是「左耳進、右耳出」,或是以分化、利誘甚至暗地裡濫用公器的「整肅異見」等手段,來各個擊破改革意見者。
我2017年擔任檢察官期間,在執行保安處分時,發現許多長期以來與法律規定應然面有所出入的「積弊」,例如明明法律明文規定,但實務上長期卻沒有資源與經費執行禁戒處分。於是在「法務部長視察」的場子中,我徵得檢察長同意,當面向法務部長提出檢察署執行科的興革意見。
面對我所提出的具體意見與在實務上切實可行的計畫,法務部長選擇的回應是四兩撥千金:「要什麼都可以談,唯獨錢是萬萬不可能。」拒絕解決實務問題,連法律規定的基本程序都做不到,那也什麼改革都不必再談了。
法律規定的內容做不到,已經愧對檢察行政機關的「法務部」名稱了,詎料當場還有自稱「靠喝酒和臉蛋來應付立法委員」的獄政官員以充滿性別和年齡歧視的發言打哈哈:「我看吳檢就是個不懂實務小妹妹。」6該官員言下之意所謂的「懂實務」,大概就是要沾染我國扭曲的政治文化氣息,而不惜泯滅自己的專業與良知,靠著蠅營狗苟上位,竭盡所能的昏聵與昏庸吧?
就刑事法律體制而言,獄政機關的刑罰執行業務本應受到檢察官的指揮與監督,但在觥籌交錯之中,竟然是以這種戲謔態度來面對興革問題。一群明明講話不好笑,卻自以為幽默的法務部高官們在餐桌上一同哈哈大笑,在現代法治國裡形成一種詭譎、荒誕的「台灣特色」。
但仔細想想,在由選票決定政治結構的民主國家,這些高官(政務官員)之所以能夠在明面上盡情昏庸,甚至肆無忌憚的胡言亂語,背後不就是人民集體的共業嗎?
以我過去的司法實務經驗,如果沒有媒體焦點、沒有作秀舞台,所有問題都容易被政府高層忽視。偏偏刑事司法實務中最需要成本與資源的問題,往往是社會中最不被待見的陰暗面。然而掌握政治權力的官員,縱然曾經是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換了位子便換了腦袋」,因此,往往也不會努力去實踐法律理想或改革,檢察體系真正的刀口資源越來越窘迫、法律理論(理想)與實務的距離也漸行漸遠。
試問,面對如此昏庸的檢察行政官員,要如何讓滿腔熱血的法律理想家,能夠在體系中不被澆熄熱情?
政治文化,是檢察改革的絆腳石
回到文首媒體報導的「檢察官出走潮」現象,個別檢察官辭職或轉職原因不一而足,但並非所有人都如法務部長所暗諷的「為了錢」。以我的經驗而言,一方面是對「體制內改革」澈底絕望,另一方面也是想實現個人理想。離開檢察體系重回校園生活,不但沒有辦法賺錢,反而是「燒錢」。
此外,就我所知,選擇轉任法官的檢方學長姐們,考量的主要因素也和錢財無關,畢竟在薪水收入上與檢方並無太大落差。其等追求的不外乎是(最基本的!)工作環境與條件,例如獨立性、(比較下相對的)體系內勞逸的公平、不被升官圖左右的專業尊嚴罷了。
縱然某些檢察官基於經濟、家庭或工作壓力等因素考量,而選擇辭職擔任律師,但在自由的社會,每個人本來就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人們評估自己的專業與能力,選擇更有經濟利益的職業,只要不違法或違反倫理規範,本就無可厚非。至於檢察體系為何留不住具備實務經驗的中堅分子,那是國家,尤其是檢察行政主管機關法務部應該檢討的。
行筆至此,不得不談的是,我在2019年離職前,對於法務部與檢察體系內部改革仍抱持最後期待,以長達近五千字篇幅的辭呈,鉅細靡遺點出檢察體系的問題。並在辭呈最末段猶不死心地懇請檢察行政系統「能夠接納職上開臨別感觸,思考檢察體系面對的困境,此為體系之福。」也強調個人不論在職或去職,「心中從來沒有仕途、沒有個人利益考量,始終以最單純的心在看待這份工作,上開心得與建言,或許刺耳、或許令人不悅,但卻是職真實的感觸。」7
該辭呈依照正常行政流程,會透過檢察上級層報法務部。遺憾的是,五千字的建言,似乎沒有被高層聽進去,可能連一眼也不屑一顧。被政治力主宰的檢察行政體系,官員眼中自然也只有選舉和政治角力,在這種文化下,也從不接納腳踏實的務實改革(但可能沒有鎂光燈,對於選舉也許沒什麼幫助)的建言。在我離職後的這幾年來,我時常聽聞前同僚抱怨「政治力介入」、「體系環境更差」,甚至有學長姊感慨萬千地告訴我:「體系文化比妳當年辭職時更糟,只有更糟,沒有最糟!失望透頂!」
首揭媒體報導對於「檢察界留不住人才」的問題寫得欲言又止,極其委婉,提及「箇中原因值得探究」便嘎然而止。或許是礙於長期以來法務部與媒體運作的「檯面下」關係8,導致身為第四權的媒體,竟然也對政治力主宰的行政機關有所顧忌。然而,導致檢察體系文化愈形惡化的,恰好正是這種一手與媒體掛勾、一手操控民意的政治文化。而這種政治文化所操控的人事權(特別是政務官的任命),正好緊緊掐住了檢察系統升官圖的罩門。
如果執政黨果真有心改革司法,那麼首先應從法務部官員的任命檢討起。有鑑於我國近年司法醜聞的教訓,若要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執政者便應對於那些蠅營狗苟、巴結權力核心的「政客型法律人」保持距離。如若執政者一方面起用「好操控」的政客擔任司法行政官員,從而箝制檢察系統,另一方面卻高喊司法改革,那麼,所謂的「司法改革」便是假議題,不過只是執政者在面對施政成果不滿的輿論時,轉移焦點的手段罷了。
- 聯合新聞網,〈檢察官出走消息頻傳 蔡清祥:人生不是純粹用金錢衡量〉,2022年2月23日。
- 例如法律粉專「刑事法筆記Criminal Law Notes」便於當時(2022年2月23日)刊登此則新聞並予以反諷:「身為功德院所屬單位,做功德是檢察官責無旁貸的甜蜜負擔」;前檢察官陳宗元:「看到這種法務部長,我只有慶幸我離職了,非常慶幸!」
- 依照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制度世紀回顧」介紹:1979年,前總統蔣經國為因應台美斷交,「擬營造『政治革新』形象」,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裡宣告將實施「審檢分隸」,其後司法行政部配合審檢分隸有關法規之從速修正,「司法行政部」更名「法務部」,各級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而各級法院則改隸司法院。參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制度世紀回顧」-國民政府遷台後(979-1995)。
- 檢察體系更深層的體制問題剖析,詳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第二章〈真實的檢察官(二):要錢沒錢,要人沒人〉;第五章〈要升官,首先要忘記信念〉。
- 在探討檢察學理的德國刑事法文獻中,便有論者一針見血地指出,真正破壞檢察獨立的根本問題,與其說是外部指令權的政治力干預,不如說是檢察官自身在團體壓力、升遷等職涯考量下而產生「急於服從」的問題(das eigentliche Problem "im vorauseilenden Gehorsam")。Vgl. Schünemann (2016), Zur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 im postmodernen Strafverfahren, in: Rechtsstaatlicher Strafprozess und Bürgerrechte -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Edda Weßlau, 351, 361 f.
- 該場景的描寫,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頁128-129。
- 辭呈全文另收錄於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電子書加值版),新北:聯經。
- 參見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新北:聯經,頁21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