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合意就開罵?從高虹安案媒體輿論,解構司法公信力迷思
誰的人民?誰的期待?
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蔡總統的致詞確認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刻板印象,以如此誅心之論作為起手式,就注定了司法改革的失敗。忽視律師跟當事人自己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的角色,無視司法機關人力物力短缺的現實,將司法的一切問題,全然概括歸咎於司法官操守不佳、素養不夠、經驗不足,只是為人民提供快速的情緒出口,錯誤的歸因也讓人看不到真正的問題。於是,隨著情緒的快速竄出、持續累積,越改革司法,司法就越不受信任。
時隔六年,高虹安案的媒體輿論,如悲喜劇般地展演這一點:政治光譜的兩邊,對檢調的動作都大感不滿。藍白說搜索、偵訊就是政治追殺、是司法不公;綠的則說沒有收押是放水。每一邊都認為法院是另一邊開的、都在聲稱檢調是另一邊養的。即使正義女神從天而降,台灣人也會爭先恐後想掀開她的眼罩,想看看她的瞳孔是藍是綠。哪邊的人民才是司法必須回應的人民?哪邊的期待才是司法必須滿足的期待呢?
咱們就勇敢面對現實:司法不受信任,是各黨各派輪流消費,各取所需的結果。對政治人物而言,官司纏身早就不是衰事,反倒成了政治資產,其價值隨著司法不公的呼聲越喊越高。話說回來,別再抱怨黑道參政了,如果沒有人民慷慨灌注選票,黑道怎麼能選得上?選出黑道議員的人民,卻對身家清白的司法官雞蛋裡挑骨頭,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對權力保持戒心是對的,對於掌握公權力的人,緊盯著他的一言一行也是對的,但正如傅柯在《臨床醫學之誕生》提醒我們的,你以為自己只是用眼睛看,其實目光流轉之際,耳邊總有喋喋不休的話語。可惜,在超過一甲子的威權統治之後,台灣人耳邊的話語,不是罪刑法定、不是程序保障、不是證據裁判,而是水很深、水很深、水很深(然後講這話的人,通常分不清楚法官跟檢察官)。
人民不信任司法是事實,歸根究柢,這是威權統治留下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以司法改革之名,對司法官喊打喊殺,頂多是安慰劑,治不好這個病。某些在威權統治時期就出道的法官、律師,動輒擺出語重心長的姿態,批評年輕司法官沾染威權遺毒,更是叫人貽笑大方。那麼多審檢辯同儕一路從威權時期活過來,憑什麼別人就渾身腥臭,就你們幾個出淤泥而不染?
公信力是假議題
在判決結果合乎民意時,司法公信力當然不成問題;只在判決結果背離民意時,談論司法公信力才是有意義的。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現代流行的教養觀念認為,父母不能對孩子傳達「你沒有考第一名就不是我的孩子」、「你沒有拿到才藝比賽冠軍就不是我的孩子」的訊息。如果每個人都品學兼優、文武雙全、善良乖巧、無可挑剔,這當然不成問題,正因為大多數人無法樣樣做到一百分,「不懂三角函數跟微積分的我,難道就不是你的孩子了嗎?」的質問才是有意義的。
在案件合乎期待時,人民高興都來不及,怎會無聊到懷疑法官被人買去了?只在案件背離期待時,公信力才會成為問題所在。即使在案件不如己意時,人民仍然願意接受這個決定,並且相信法官、檢察官已經盡力做出最好的判斷;即使人民對司法裁判有諸多批評,也不會輕易地對司法官人身攻擊,甚或將討厭的裁判腦補成金權操控的成果,這種意義上的公信力,才叫做公信力。
這樣的理想,在公民社會的理想粲然大備之際,自會水到渠成,但在我們生活的現實裡,司法要能享有這個程度的公信力,如果不是在滿是順民的極權國家,就是在夢裡。在價值多元、法治素養卻遠遠跟不上的台灣,注定只能是奢求。
考量到司法機關的決定往往是最終的決定,司法官的操守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督。人民當然可以對司法官的操守提出質疑,問題在於,對個案不滿,進而唱合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人民,其實提不出司法官收賄的證據。至於懷疑司法被搞定的人民,當然也說不出,所謂搞定,到底是什麼人透過什麼管道,把什麼樣的指示交到承辦的司法官手上——究竟是透過電話、簡訊、還是飛鴿傳書。
偶爾會有人舉出過去的司法風紀個案,並且滑坡出司法官就是會收錢的結論。你說這叫不信任,我說這叫情緒勒索。讀者可以想像一下,換成是判決裡寫道「雖然別無證據,但被告是慣竊,他以前偷過,這件一定也是他偷的」,你要不要罵恐龍法官?
別抓司法當戰犯
判決合乎期待我就信任司法,不合乎期待我就說法官收賄、法院是某黨開的,在我們這樣一個國球是贏球、輸球就抓戰犯的國家,這套公信力自助餐,還真是調和鼎鼐,渾然天成。
官司本來就有輸有贏,期待司法裁判能夠服眾(所謂合乎社會期待),是遙不可及的夢想,這是訴訟的本質使然。法院之所以必須作出裁判,正因為當事人無法說服彼此,期待敗訴一方會從此心服口服,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如果他能服氣,在法庭上早就被說服,要不和解、要不撤回,根本不會進行到裁判的階段。
在矚目案件,尤其是政治人物涉案之際,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往往同時體現了社會上不同群體之間的對立,所以司法一定被罵,司法公信力一定飽受踐踏,這是案件的本質使然,差別只在開罵的是哪一邊。如果人民只是攻訐司法洩憤,就不要奢談公信力。在高虹安案,政治光譜兩邊都罵、都把司法當戰犯的行徑,就巧妙地體現這一點,言必稱社會期待、言必稱司法公信力的司改政策,應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