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家的司法改革:法官評鑑的困境跟《國賠法》修法爭議(下)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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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家的司法改革:法官評鑑的困境跟《國賠法》修法爭議(下)

示意圖。 圖/新華社
示意圖。 圖/新華社

▍上篇:

輸家的司法改革:法官評鑑的困境跟《國賠法》修法爭議(上)

「犯職務上之罪」

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其中,「犯職務上之罪」通常指枉法裁判罪,「枉法」就是故意違反法律。

該規定為司法機關的國賠責任設下極高的門檻。法官有錯還不夠,必須錯在故意違反法律、而且經過有罪判決確定,國家賠償的門才會打開。這既違反直覺、又傷害國民法律情感,至少從我開始學法律以來,修法的呼聲從沒停過。

當敗訴的當事人,主張裁判的法律見解有錯,或主張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據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審理國家賠償訴訟的法官,就必須用自己的法律見解跟自由心證,檢驗前面那個敗訴判決的法律見解跟自由心證。

然而,國家賠償訴訟是在原來的訴訟程序之外,另外再開啟一個訴訟程序,它不是上訴程序,受理國賠訴訟的法官也不是上訴法院。聰明的你或許已經注意到,這跟前面討論法官評鑑時的情形非常相似,毫無限制地允許這種訴訟的結果,等於允許當事人把國賠訴訟當成第四審。

由於承辦國賠訴訟的法官也屬於司法權,這時候的問題不是其他權力干預司法,而是司法程序終局解決紛爭的機制將會喪失功能,訴訟案件會像烏比紐斯帶一樣,沒完沒了地進行下去。

關鍵在於,國家有沒有賠償責任,最終仍然是由法院裁判。假使沒有《國賠法》第13條的限制,當事人在第一次國賠訴訟敗訴後,可以主張敗訴判決的認事用法錯誤,另起第二次國賠訴訟嗎?如果他在第二次國賠訴訟又敗訴,可以另起第三次國賠訴訟嗎?如果他一直輸下去,豈不是可以一直玩一直玩?

如果你是最開始的那個案件勝訴的當事人,對於這一切,你作何感想?明明是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敗訴一方早就上訴到不能再上訴了,為什麼輸掉的人,還能透過另一個或另一組法官,把已經確定的案件翻盤?1

事情依舊沒有結束:假使沒有《國賠法》第13條,在國賠訴訟敗訴的行政或司法機關,可不可以反過來主張敗訴判決法律見解錯誤、濫用自由心證,進而對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別鬧了,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令人困惑的《國賠法》修正草案

《國賠法》第13條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形而存在。法官光是有不同的法律見解,還不會構成枉法裁判罪;同樣地,律師也不會只因為輸掉一場官司,就當然違犯《律師法》第46條規定的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

面對相同的證據跟相同的條文,同等理性、同等良善、同等專業的法律人,本來就可能會提出不同的事實認定跟法律見解。只不過,當法官「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司法裁判作為終局決定的基礎就不復存在,在國家賠償訴訟中,審查確定判決的認事用法,就不會有推翻確定判決、侵害司法獨立的疑慮。

行政院的《國賠法》修正草案,將「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修正成「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不再以職務上之罪為限,並且增列「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的事由。

按照草案的規定,如果法官偷看同辦公室的法官的通訊軟體對話而遭到判刑,或者如果法官性騷擾助理而遭到撤職,理論上,他過去裁判的所有案件的所有當事人,都可以拿出判決,提起國賠訴訟,請受理國賠訴訟的法院評評理,看這樣判到底對不對。

問題是,這些情形,都跟法官作成裁判的過程無關,都存在於法律見解或心證的形成的過程之外,也都不足以推翻司法裁判作為終局決定的基礎。如果法官不可以因為被告有過賭博前科,就認定人一定是他殺的,為什麼又可以因為法官犯了妨礙秘密或性騷擾,就認為他一定也扭曲了法律或濫用了自由心證呢?

也因此,正如已經有人指出的,草案的立法目的令人困惑,草案卻顧左右而言他,扯上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還用加強保障人民權益的口號含混夾帶,如此粗糙的立法,恐怕才是在侵害人民的權利。

輸家的司法改革

本文反覆強調,訴訟有雙方當事人,容許一方當事人將法官的認事用法當成評鑑或國家賠償的標的,對於另一方當事人存有微妙的影響,目的就是要指出,絕大多數司法改革的倡議,都站在輸家的角度思考,而且是輸不起的輸家,所以老是想著,輸了要怎麼翻盤、要怎麼把法官拉到槍口底下。

這些現象部分的原因在於,台灣司法沒有施行轉型正義,沒有撫平威權時期的司法所帶來的創傷,而帶著創傷的人,永遠停留在過去那個時空。不幸出生在威權體制的他們,扭曲著身體與思維來應付威權統治,然而,當威權走入歷史,對扭曲的他們來說,民主法治的新鮮空氣反而有毒。

儘管他們的心境值得憐憫,司法轉型正義未能落實的缺憾,卻不應該成為在《國賠法》上下其手、干預審判的正當理由;相反地,這正是必須反對修正草案的理由。筆者在戒嚴末期出生、在民主化與本土化的浪潮裡成長、在威權統治告終之後接受現代法學教育,像我這樣的法律人,之所以對於司法獨立存有堅持,正是因為對威權司法深惡痛絕。

向現在的司法與司法官追討威權統治遺留的債務,根本搞錯了對象,而這樣的思考衍生出病態的不信任,不但嚴重干擾司法改革的進程,甚至足以妨礙司法的日常運作。

勿忘司改國是會議的慘痛教訓

國家賠償的債務人是國家,不是司法官本人;國家的責任建立在個別司法官的職務行為之上,所以問題從來就不是司法會不會犯錯,而是當司法犯錯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國賠法》第13條也不是司法官的特權,而是在聲稱追求民主法治的國家裡,對於法律上的紛爭,保有終局解決紛爭的機制,在我們這個價值多元的社會裡,這尤其要緊。

將司法官群體對此修正草案的反對斥為逃避責任,簡直雞腸鳥肚,卻毫不令人感到意外,畢竟長期主導司法改革的職業司改家們,向來汲汲營營的,就是輸家的司法改革。他們在威權時期的司法吃盡了苦頭,卻把一肚子鳥氣發在民主時代的司法官身上。這些老律師跟法院之友沒什麼兩樣,他們真正需要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心理治療。

輸家的司法改革最糟糕的後果,不是阻礙現代法律體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生根茁壯、也不是傷害接受現代法學的法律人(雖然這樣就已經夠糟了);最糟糕的是,當主事者忙著把自己代入輸家的角色,就沒辦法好好思考,法治國的司法應該擁有怎樣的面貌與展望。

我以為這是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帶給我們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從《國賠法》修正草案來看,還是有人學不到教訓。

法庭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庭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從這裡也可以看得出,《國賠法》第13條跟再審制度有連動關係,限於篇幅,這裡無法詳細討論,只消指出,修正《國賠法》第13條卻沒有同時修正再審的規定,只會更令人懷疑,主事者是不是別有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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