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邊界:一個爭議裁定帶出的改革課題
丙先生平時的工作是撿拾廢五金,他在民國91年1月9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騎著由舊機車拼裝的三輪車,前往雲林縣元長鄉某紙廠的廢料堆置場,將重約三十公斤、價值約新台幣一百元的廢鐵線,搬到他騎來的機器三輪車上,剛好某紙廠的總務課長到場巡視,查覺而報警。
這本來是一個平凡無奇的竊盜案件,一審判決卻在當年引來媒體報導、引發社會大眾關注,說是一時洛陽紙貴,也不為過。筆者當時就讀政治大學法律系,黃源盛教授還特地在中國法制史的課堂上提到這個判決。無論褒貶,一切的關注都起自於,判決用非常直白的語言,描寫丙先生艱苦的人生:
丙〇〇在法庭內等待叫喚的大部分時間,一直垂著頭,垂得很低,站起來說話時也沒有抬眼瞧著法官。他有嚴重口吃,說起話來,舌頭堵在上下齒緣,久久吐不出音來,臉部扭曲,深深的紋路,就更深了。一句話要說非常的久,而且說得非常的辛苦,法官又聽不太清楚。問他上學到那種程度,他表示唸到小學畢業,法官因而請他用寫的來答辯,他寫到「我真的沒有放火燒垃圾場,我真的說實在話,以前我會犯竊盜罪,那是因為我無知、交了壞朋友,但是自從我被關了一年九個月回來後,我就遠離那些壞朋友了。雖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願我還是意志很堅定,不再當小偷了,所以只好騎著三輪車到處撿廢鐵罐或紙類。」
丙〇〇的母親用舊式閩南話,對著中年法官,沈靜地說道「法官啊,我講兩句分你聽。阮這個囝仔,啊就大舌,引嘸頭路。用一台三輪車,在撿壞鐵仔,啊有時陣去真遠,嘛不知影有去撿這個,啊歸大片,那會是伊放火的?平常時,我叨有領那三千塊的老人年金,呀伊就有時陣會來找我拿五十元,要去加油,呀才有湯騎那三輪車出去撿壞鐵仔…啊我歸身軀專專病…啊叨有一天講撿那個查某倒來,啊那個查某叨不正常啊。呀我講你自己都飼不飽了,還撿這個倒來,要按那飼?啊伊就講那查某都睡在掩坑(涵洞),真可憐。咳…啊生的那個囡仔,啊嘸湯吃,啊餓嘎剩一枝骨,就像這個(手指麥克風的支柱),啊我就去買牛奶粉來飼。誰知影這個囝仔才一歲多,啊伊就擱有身?」法官問她「啊吶不要去紮起來?」她又說「啊叨才想說要帶伊去紮起來,誰知伊這麼快就擱有身?」「啊就是按呢啦。啊望你們鬥衫降啦,呼。」
如果這樣還不夠標新立異,判決的最後,法官又寫了這麼一段:
七、判決後記:本案因著萬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廢料場的火警困擾,強力要求查辦抓到的這一個人,要求檢察官以放火罪、竊盜罪起訴他;而檢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公訴,也有著特定的立場。為了檢察官的立場,為了告訴人方面的情緒,法官盡力向檢察官請求,並當庭取得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的諒解,協商取得案件的最後處理方式。亦即,不以該等物品為廢棄物之理由,做出無罪判決,以免程序折騰,並避免可能的不確定後果;但是,法官得以變更起訴法條。上蒼悲憫,願容卑微生命在這塊土地喘息。檢察官慈愛,願為可憐小人物委屈。
而在「判決後記」的下方,讀者可以看到,承審本案的,是當時在雲林地院任職的林輝煌法官,也就是現任司法院秘書長。當年如果有臉書,不曉得他會不會被媒體罵,把判決當臉書寫?
司法院,你踩線了!
外界經常批評,裁判書文白夾雜的筆法,既難讀、又難懂,但每當法官試圖跳脫傳統,寫出更活潑生動的文字,結果卻總是毀譽參半,這奇怪的現象數十年來如一日(不只是裁判書類,人們總愛批評司法官封閉、保守、與社會脫節,當他們發現司法官也是人,要吃要睡、會哭會笑、敢愛敢恨,卻又氣急敗壞地怒罵我們違背社會觀感,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最新的案例,是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它在上禮拜五(10月1日)成了新聞,媒體似乎把焦點放在這一段:
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
近來將全副心力擺在挽救司法公信力的司法院當局,很快就回應道:
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與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的論述。
司法院的回應非常危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在審判上不接受其他機關的指令,而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院,對著審理中的個案指指點點,已近乎越權。
問題並不是,法官會不會因司法院的官僚對記者說上幾句話,就無法堅持獨立審判的職責;真正的問題在於,司法院的回應等於是在告訴人民:一、法官該怎麼判,歸司法院管;二、法官判得對不對好不好,司法院說了算。在我們這個法治觀念薄弱的國家裡,其負面效應難以思量(請容我再次提醒,台灣人薄弱的法治觀念,是敵國資訊戰常用的切入點。2018年的地方選舉跟公投,就發生過類似的事情了)。
無關案件事實法律?
撇開司法院的角色定位不談,「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與事實進行說明」這句話其實沒有說錯。讀者或許還記得,不久之前,才有法官因為在裁判裡抱怨自己跟宿舍鄰居的糾紛而遭到懲戒,那確實是「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但本案是這種情形嗎?
在新聞摘錄的段落,裁定其實是在說明,為什麼法院不先問過受刑人的意見,就直接作成裁定,仍然合乎程序權保障的法律原則。段落開頭直接了當地指出:
法院對案件於程序、實體各面向之權益,應權衡、折衷、兼顧,無由偏執一端。在程序面,除給予被告、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保障以外,妥速作成裁判,也是重要之程序利益,此觀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各該規定即明。
裁定緊接著指出,法院負擔有其極限、桃園地院刑案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定執行刑案件妥速作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本案又僅是就拘役定應執行刑,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這都是在進行個案中的利益衡量,怎麼會無關案件事實、法律?
筆者不禁懷疑,司法院回應本案引起的疑問之前,真的有看過裁定嗎?或者在司法院看來,裁定寫什麼不重要,只要社會觀感不佳,就得搶著打小孩給人看?在意見書裡寫寶可夢、科學人雜誌、Discovery、國家地理頻道的大法官,又該怎麼說?
司法改革無他,給人給錢而已
話說回來,該裁定的考量,極其實在(至於嘲諷戲謔的寫法好不好、利益衡量的結論對不對,見仁見智,則請讀者自行判斷)。就拿筆者來說,五年前,桃園地院民事庭每月收案大約二十件出頭,當時我每個月可以結案二十幾件,勉強收支平衡;今年八月我收了四十件新案,結案四十件,剛過去的九月收案三十六件,結案四十件,還是勉強收支平衡。
現實是,面對跟物價一樣只漲不跌的案件量,法官除了不斷加班、不斷犧牲個人生活、家庭生活、甚至犧牲健康之外,就只能酌量減少分配給每個案件上的時間跟勞力。「把每個案件好好地辦完,辦不完的就讓當事人等」的選項並不存在,因為我們面對行政管考,還有司法院急著打小孩給人看的壓力,更因為有些案件就是沒辦法等。
司法往往只能在事後處理已經發生的紛爭,也因此只能給人遲來的正義,但遲得多或遲得少,仍然是問題所在;而有些案件遲一點就會遲很多,比方說在監護宣告事件,病榻上的當事人每天都在老去、每天都在一點一點地死去;在父母子女親權行使、會面交往的事件,孩子每天都在長大,哪容得法官悠哉,還美其名為程序權保障?
這樣的現實,跟法官是不是太年輕、缺不缺社會經驗無關;跟法官是不是一畢業沒出過社會就能斷人生死無關;跟司法有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有沒有清除威權遺毒無關;跟法官該不該全面改由律師轉任,更是無關。無巧不成書,這個引起關注的裁定,承辦法官就是律師轉任的,而根據筆者了解,無論是律師轉任還是司法特考出身,每個法官每天都只有24小時。
正義固然無價,人間的司法卻只能在有限的條件下、追求有限的正義,司法機關的運作就是需要人力物力,公平正義的理念、憲法意識、人權意識、程序權保障的口號,都發揮不了代償的作用。不想面對現實的司改政策,不過是一邊高喊著公平正義,一邊萬歲衝鋒,這卻向來都是我們遺憾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