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赦免的貪汙將軍:總統特赦為何將衝擊司法?
日前蔡英文總統特赦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所犯的貪污案件(下稱將軍貪汙案),在總統府隨即發佈聲明主要是著眼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以及國軍保家衛國的貢獻,所以蔡英文總統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同意特赦,使兩人遭法院判決確定的罪刑宣告均無效。
總統的特赦令一出來,自然是在輿論掀起千堆雪,尤其很多人認為這是司法被打臉,隨之也不少報導提到法界炸鍋,然而在司法圈內不少人氣得跳腳是事實,但總歸得回到「特赦」本來就是總統擁有的憲法特權;更直白地說,特赦本身是一種充滿政治意味的行為,在行使上自然有其政治責任要承擔。
我作為司法體制內的小螺絲,更在意並覺得值得觀察的,反而是總統這樣的特赦將在未來帶來怎樣的衝擊效應?
倚靠輿論風向做出的決策與判決?
首先最明顯的是,法庭之外的輿論與聲量成為新的戰場,風往哪邊吹,「丞相」總是早一步知道,政治迎合民意只是剛好,比起法官不語、司法獨立審判總能抵抗多數決,也不怕自己成為被討厭的勇氣,司法對於媒體可以算是一定的絕緣體。
不過,談到法庭之外的輿論,早先司改會等NGO團體就開始會透過媒體放話或在法庭外聲援;只是隨著社群跟各種電子傳媒的興起,以往只能訴求幾個傳統電視報導片段的聲援新聞,在近年來,開始透過各種媒介不斷出現,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
輿論或社群關注成為司法獨立的另外一個課題,而在這次將軍貪汙案,從案件判決確定後,三天兩頭就有不同的聲援消息,一個證據確鑿的案件被大剌剌地包裝成冤案、也成了某種歷史共業,就是這樣的高曝光度,馬上讓案件直達「天聽」,在最後獲得特赦的結果,而且這次天上掉下來的真的是禮物。
無獨有偶,日前憲法法院做出第一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這場台義跨國爭女的監護權大戰中,先透過小女孩的親筆信引起媒體高度關注及爭相報導,接著大法官就做出跌破法律人眼鏡的裁定。在這樣的模式下,無非就是透過輿論去營造出原來司法決定的不合理,過去是在法庭內針對法律爭點、事實、證據勾稽加以攻防,決戰於法庭之內並用盡審級救濟,但未來更有力的作為,可能是透過法庭外的鑼鼓喧囂來吸引外力介入,這樣的情形想必會越演越烈。
刑度不符合比例
另一個可能的影響,是在於我國過度訴求刑事犯罪的重刑化,尤其各種疊床架屋的特別法,不斷上調刑度,造成犯罪的結果和刑度不成比例,林志潔教授先前也曾點出這樣的問題,重刑化的趨勢其實往往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一方。
或許該藉機盤點不少法律中的刑度規定,如果不變動最上限的刑度,那至少也可以修正刑度的下限,尤其在《貪污治罪條例》之外,很多司法案件其實存在著情節相對輕微,但法官已經動用一切可能的法條予以減輕,還是會讓人覺得下手太重。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個人因經濟困難而拿著水果刀去搶超商上的食物,這時因為手拿兇器就變成加重強盜,法定刑度要從七年起跳,就算法官動用《刑法》第59條的減刑優惠,也得判處三年六個月的刑期,這樣的結果任誰看了都會皺眉頭。
另外在佔實務多數案件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常見到買賣毒品的金額可能只有數百元,但刑期可能是要從十年起跳這樣的窘境,當監所人滿為患時,矯治失能的隱憂不是沒有道理。
這樣的情況往往會造成法官讓依法審判卻遭到輿論貼上「恐龍法官」的標籤,法條制定與修正需要的是立法者的大智慧,而不是雙手一攤跟著民意起鬨,卻總讓司法成為原罪。
另外一個角度:公開資訊是否可行
特赦過去在台灣出現的次數十隻手指頭就數得完,過往分別是只有蔣介石前總統時期有兩次、李登輝前總統時期僅有一次、陳水扁前總統時期為一次,而到蔡英文總統迄今則為兩次,總共也不過七次,所以從次數來看就可以知道特赦跟日本的壓縮機一樣非常稀有。
特赦是可以將被告歷經司法判決確定的狀況除去,如同《赦免法》第2條明定大赦的效果是「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將司法宣告的罪刑一口氣抹去,回顧過往例子都有其特殊性與時空背景,甚至具有很高的公益成分,諸如日前剛過世、曾被遭到政治迫害的彭明敏先生、白米炸彈客的楊儒門、原住民獵槍案件的王光祿等等,總統的特赦權力說是緩解司法依法審判下造成的困局也不為過。
然而,對法律人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在於總統決定特赦與否或經過各種管道陳情希望能對個案給予這樣的寬典,這些決策是否能留下紀錄,凡走過總該留下痕跡,或許總統府日後應該針對這樣的決策過程,在資訊公開的角度上,符合一定要件下給予檢閱。
當然,這並不是要對總統的特赦建立一套如何審核、如何發動的SOP,如同前面所說,畢竟政治就是政治,只是在「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這句《動物莊園》金句湧起的無力感外,我們也期待資訊能予以公開,這才足以讓歷史留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