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做出的是「恐龍判決」嗎?談兩位法官免職事件
懲戒法院日前的一則判決1,著實讓司法圈震驚,這裡所指的不只是單單法官族群,而是連律師團體,甚至是民間NGO團體都覺得詫異,尤其過往如果聽聞法官因為職務上的違失遭到職務法庭開鍘,恐怕叫好的比比皆是,畢竟恐龍法官這個標籤,或是看到司法就開罵是民眾日常的膝反射。
但這次對於法官的免職處分,竟然引起不少民間團體前往司法院前抗議給予聲援,甚至在臉書上還有搶救法官的社團,這種種的不尋常,都可能反應這次懲戒法院的判決不僅與司法實務的認知有所差距,更與大眾看到的是不同光景。
首先要澄清的,固然懲戒法院此一判決尚未確定,對於尚未確定的判決發表評論,會不會違反「法官不語」?實際上,過往對法官不語有所誤解,被誤會成法官都不能對於司法案件表達意見。事實上,法官不語約束的是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判決宣判前,不該去透露出任何有關於案件的心證,藉以維持公平審判的樣貌。
絕對不是對於每天發生的司法新聞,尤其引起大眾關注的判決也要保持緘默,那不等於變相成為「法官失語」,所以對於這次引起關注的兩位法官免職的懲戒法院判決,本來就該接受公評,也應該有人以法官的角度提出質疑。
遭到免職,法官做錯了什麼?
回到本件懲戒法院判決本身,兩位法官在已經公開的判決書中,究竟各是做錯了什麼?
就姜麗香法官而言,是出在未盡通報義務,當其知悉被害人遭到林姓被告強制猥褻後,姜麗香法官是先透過侯弘偉法官拜託保護官先探訪被害人,並請保護官製作輔導紀錄,而姜麗香法官基於自己的判斷,認為事證顯示上是可能還有疑問,所以出具意見書認為不贊成通報,不過懲戒法院認為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是沒有不通報的空間,在違反通報義務下,認為姜麗香法官有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的違失行為,且屬情節重大2。
至於侯弘偉法官,則是對林姓被告提供法律諮詢,並讓林姓被告知道要聲請調查姜麗香法官和保護官對案件相關查訪所做的意見書,因而有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的違失行為3,且一樣屬於情節重大。
在討論懲戒法院所下的處罰之前,有一個前提必須先要讀者理解,林姓被告雖然已獲有罪判決,證實他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侵害,但回到姜麗香法官、侯弘偉法官有違失情況的當時,司法程序只是剛開始進行。
有經手過性侵害防治案件實務的人就知道,被害人的指述、補強證據都處於若隱若現的幽微之間,在最疑有利被告、無罪推定下,實在不能以林姓被告經歷過司法判決有罪,來推論姜麗香法官、侯弘偉法官當時就是要幫助一個形跡惡劣的林姓被告脫罪。
判決哪裡不合理?
在《法官法》中,對於法官違失行為的懲戒種類4,有「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申誡」。
這樣的懲戒種類自然是要對應法官違失行為的輕重,從撤職到免職,這都是直接變更憲法上所保障的法官身份,在有一層憲法保障的意義下,勢必是法官的違失行為極為嚴重,才該考慮到這樣的手段。
回顧在這幾年發生的案例,例如桃院地院的蔡姓法官是犯下刑事案件確定(偷拍同事電腦畫面),所以懲戒法院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又如早些年前台中高分院的朱姓法官蹺班召妓,也是給予免職的懲戒,上面的例子都可以「膝反射」到行為人的行為,嚴重違背了我們對法官這個職位的期待。對照回姜麗香法官、侯弘偉法官的情況來看,嚴重程度有足以比擬到刑事犯罪或是到讓人覺得法官德不配位嗎?答案已是不言可喻。
懲戒法院對於法官違失行為的認定,已經明確採取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也就是說對於法官有懲戒事由時,要考慮到法官職司審判,本來在職業倫理規範要求就比一般公務員高,而為了達到對法官違失或不當行為施以懲戒之目的,應以被付懲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違失事實對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那自然也該考慮到受懲戒法官過往表現,及是否這類事件只是偶然。
在這次兩位法官免職事件中,事後角度來看,這兩位法官確實有所違失,但違失的情形,相較於過往懲戒法院自己的判決是否過重?而這兩位法官均已服務司法機關甚久,其中姜麗香法官更是奉獻少年事件數十載,是大家所熟知的「姜媽媽」,在體制內素有聲譽,也是建立少年制度並落實的重要推手,這都是可以查證到的既有事實。
懲戒法院的這次判決,會引發出外界眾多的聲援、體制內的人打抱不平的聲音,絕非只是偶然,恐龍判決是法官群體很想撕下的標籤,但看到這件判決結果,不免忍不住諷刺原來「恐龍」真的就在我們身邊!
-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12號懲戒判決。
- 懲戒法院認為姜麗香法官違反修正施行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即修正施行後同法第11條第1項,以下均引修正前條文)、《法官法》第18條、《法官倫理規範》第3、5條規定。
- 懲戒法院認為侯弘偉法官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6條及第24條。
- 《法官法》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