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減壓」從司法做起:打造獨立審判的法院所在地
近聞立法院的擴遷建計畫從遷建縮至擴建,其中評分最高的兩處場址都位在台北市,第三高的位址也在新北市,這和一直以來政府所提倡的「首都減壓」顯然背道而馳。
「首都減壓」是指台北地區目前面臨的人口、交通、生活空間已經過於飽和,透過諸如遷都、遷院,讓人口及生活場域自然產生移轉,甚至將北部重要政府機關南遷,藉此達到「首都減壓」的目的,這樣的呼籲早有一段時日,可是在上面提到的立法院擴遷計畫來看,顯然遠離大台北地區就是窒礙難行,才會繼續落腳大台北這個區域,現實看來還是敵不過行政立法就近交流的便利性。
能在日本人設計良好的廳舍、校舍辦公,何必追求台灣人自己的國家建築呢?何況台北市沒有加蓋,高昂的生活成本與房價自然會將人口減壓。首都就該有首都的樣子,留給政治人物耍猴戲給有錢人看就好。
司法﹑行政、立法機關同在一城市,並非通例
但如果我們還認真對待首都減壓這個主張,行政立法既已無可期待,不妨轉頭看看成本相對低廉的司法。最高司法機關與行政立法都在同一座城市,並非國際通例。
以德國為例,聯邦總理府、參眾兩院都在柏林,但聯邦憲法法院(BVerfG)位於卡爾斯魯(Karlsruhe)、最高法院(BGH)主要也位於卡爾斯魯、聯邦行政法院(BVerwG)位於萊比錫(Leipzig)、其他聯邦層級最高的法院也散落在德國其他城市。聯邦層級最高的法院坐落城市也是由法律明文規定。
台灣最高司法機關(這裡就先不抬槓司法院與三終審的關係,而是包括司法院、憲法法庭及三終審在內)的位置,除了司法院及懲戒法院,司法院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沒有規定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位置都有法律明文規定。
依法院組織法第4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過去的角度來看,這是相當實際的規定,符合政府曾經顛沛流離的現實。中央政府所到之處,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隨之附焉。
不過,若是以現在中華民國台灣的角度來看,其實可以思考司法院及三終審的位置是否還要沿習向來的「中央政府所在地」。1932年法院組織法第21條就規定最高法院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1980年才修正為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最高行政法院部分,則是1999年行政法院組織法始規定為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如果依照一些奇葩的見解,民國21年就有的規定,怎麼可以現在還在用?那自然需要好好修正。
司法遠離政治中心,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司法院及三終審遷建的成本相較於行政或立法部門,實在太低廉了。司法機關向來習慣擠在一棟古蹟大樓裡面、法官不論大小也向來習慣擠在幾間老舊侷促或者頂樓加蓋的院落辦公。遷建的啟動成本其實相當小,司法早就準備好了。立法院選址不要的,例如成功嶺營區、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其實都很適合讓司法院及三終審遷去。
司法院及三終審遷建,當然不只是考慮成本相對低廉而已。更重要的,其實是促進維護審判獨立的最佳化誡命(物理)。讓最高司法機關的位置遠離行政立法,比起和行政立法在一起,更有助於法官保持獨立審判,也可以擺脫日治時期總督府旁的法院形象。
更重要的是,我國司法院是一個兼有司法權、行政權及立法提案權的機關,讓司法首長及大法官、終審法院法官們物理上遠離首都圈裡的政治人際關係,只有好處沒壞處。至少當總統想把曾經擔任過司法行政職的大法官叫到官邸「拉正」訓話的時候,如果最高司法機關遠在中部,大法官自然無法小跑步去,搭高鐵的時間就足夠好好想一想,到底該去還是不該去?
另外還有一個課題是司法院目前責無旁貸的,也與法院所在地有關,應該盡量加快各地老舊法院的汰換,將各地法院的建設當作一回事。
隨著司法任務不斷擴張的現在,人民利用法院來解決生活紛爭已經是一個日常,但除了幾間在天時地利人和下幸運改建的法院外,大部分的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等法院同仁,都被迫在顯然不合時宜的擁擠空間中辦公,號稱保障人權的司法機關其實在硬體上最沒有人權,面對這樣的困境,實在更需要司法當局勇於承擔,盤點目前各地法院遷建進度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