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事件案外案:比員警情緒失控更嚴重的體制問題
▍上篇: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自詡「警察代表」、前警察大學教授出身的現任立法委員,竟然在其臉書專頁上以1980年代美國酒吧中,美國警察開槍射殺酒醉客的個案案例,與本案員警「拿的是幾下子就打斷的警棍」作為類比,正當化「暴擊30秒」還「把警棍打斷」的行為,曲解「警棍」的使用時機與目的,並遽下「有注意到最小必要之原則」的結論。其學生(警官)也不假思索的轉載、附和,嚴重誤導其支持者與我國警職人員。
然而,其口中所謂的「1980年代的美國警察」距今已「四十年」,真的可以做為當代執法的參考嗎?如果真要拿「四十年前」的法治狀態來做為類比,那麼當時的台灣尚未解除戒嚴與終止動員戡亂,還在「警察國家」統治之下,「人人心中有個小警總」1,相較之下,現在所有的執法問題、警政改革議題,是不是也都不必討論了?如果民意代表以「歷史」問政,而不參考「當下」的進步觀點,那麼我國的立法政策也永遠不可能進步。
身為掌握立法權限與職司監督行政機關的「現代」立法委員,在討論比較法制的問題時,應該要採取正確的比較法學方法,注意不同國家間法律體系與社會文化、族群衝突複雜程度的差異,並且應該參考「最近」的國外社會運動2、法律與相關領域理論發展脈絡、因執法爭議遭起訴或懲處等時事案例3,而不能離譜地還停留在上個世紀對於某些外國警察個案影像畫面或甚至電影情節般的「刻板印象」4。
時代背景不同,人權價值觀也有所不同。事實上,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提升警察及醫護人員處理社區危機事件」的計畫,正是參考美國國家精神健康聯盟所推動「危機介入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s, CIT)5。在犯罪學領域文獻中,亦不乏有參考美國警政與心理衛生合作模式的不同態樣,以及警察處理心理衛生危機相關案件的訓練機制,並呼籲我國警方亦應重視並普遍接受精神疾病患者危機處理訓練,包含防止衝突升高的技巧,以及警方應具備「以患者『精神健康』作為處理此類案件核心」的「認知與心態」,並改善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問題6。
由此可知,在現代警察法制與犯罪學觀點下,面對精神疾患者,警政系統更應注意當事人的心理健康,而非動輒以「開槍」等不計後果的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
然而,我國的社會現狀是,近年精神疾患犯罪時事,因社會大眾不了解或誤解、污名化與恐懼感中,而不斷被媒體與社群網路「炎上」,人民總是錯誤的期待警察能以「雷霆萬鈞」的「霹靂手段」來「對付」(疑似)精神疾患當事人,在整體扭曲價值觀的壓力中,加上許多員警在職前與在職訓練不足,使得基層員警在法律與價值認知、技能專業方面,變得一片蒼白。
執法必須與時俱進,警察專業也必須跟上進步的現代人權、法治與相關領域科學(例如醫學與犯罪學)觀念,而不能停留在舊時代裡故步自封。至於警職人員反映「學校沒有教」、「單位沒有提供專業訓練」的現實的問題,那便是應該要改革的課題,是警政高層、民意代表應該要努力的方向——而非以「沒有教/沒有革新」作為藉口,容任我國警政系統繼續落後四十年,停留在上個世紀。
懲處之後?堪憂的體系環境與心理健康
接下來的問題是,面對本案問題,警政高層採取什麼樣的應對與檢討之道呢?
警方對於本事件的處置方式是,中壢分局於案發當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員警係因當事人出言挑釁而「情緒失控致過度使用強制力」,將員警「暴擊30秒」的行為定調為「執法過當」,並「火速公布懲處名單」。
該分局這次的做法,與之前「大外割」案發生後「盲挺到底」的態度截然相反,看起來是個有助於平息部分抨擊聲浪的「公關操作」。而該分局將問題歸咎於當事人挑釁、員警情緒失控的說詞,看起來也可以將「人與體制」之間的關係一刀切開,規避警政體系本身的教育訓練與環境問題,也使得部分輿論將砲火轉到「警察個人」情緒失控的個人責任之上。
在此必須強調,我並非否定警方「承認錯誤」的態度,我也並不反對依法律追究員警的「個人責任」,我質疑的是警方「對外止血」的表面工夫、「避重就輕」的態度。刑事訴追、行政懲處能夠處理的問題,終究只能是個案;但個案背後的系統問題,卻將牽動「未來」無數的個案,才是對於我國社會真正重中之重的問題。
警察教育(包含法律與警察專業教育)與執勤環境的系統問題,以及第一線執勤員警在高壓環境下的心理健康問題,其實已經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了。而且這些問題彼此之間常纏纏繞繞,形成惡性循環。
舉例來說,在警察法與人格養成(執法的價值觀)的訓練方面,如果不夠紮實、無法跟上當代人權價值,那麼警案在實務上運作時,對於其自身的職權範圍、法律適用時機感到「心虛」,一方面心理壓力升高,另一方面犯錯機率也會變大。
此外,警察在穿上制服之前,他先是個「人」,是個平凡人。當警察的專業技能訓練、資源跟不上多變的現代情況,無法滿足第一線所需,加上警察體系內一味重視「指標案件」的績效、「愛與鐵血」的媒體鏡頭表現,而不重視真正危機案件的處理等體系文化,第一線面對學校沒教,自己不知如何應付的緊急危機情況時,也可能手足無措,而出現情緒失控的失常表現。
然而,這些不斷惡性循環的體系問題太過錯綜複雜,務實改革「成本」太高,對於講求速食性績效的執政者、期待作秀舞台的民意代表而言,不足以成為「噱頭」,也不能成為安撫動輒「血脈賁張」的民粹情緒的「鎮定劑」。於是便乾脆擱置這些明明是在刀口上的問題,直到出現社會轟動的問題時,政治人物只需要利用反智的民粹,例如「開槍」、「打得好」、或是「火速懲處」將一切問題四兩撥千金,直到下次問題再出現。
搞錯重點的輿論風向
觀察本次事件的輿論風向,有一片訕笑「浩克變身」;有不講法治、盲挺「警察打得好」;有集體研究「雞胸肉多好吃」;也有荒腔走板到八卦當事人情感狀況,甚至還有民眾前往當事人女友的社群網站,逼得無辜的女友「出面回應」......這一片搞錯重點的輿論風向,就像一面照妖鏡,映照出我國政治亂象、社會問題、法治與制度不備等盤根錯節問題,背後大魔王真實的樣貌。
在腥羶新聞中迷失的人們可能忘了,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生病」,下一個情緒失控舉起雙拳的「浩克」,有可能是自己或身邊的至親;而情緒失控拿起警棍暴擊當事人的員警,在卸下制服後,可能是個在受到警政體系長期高壓或偏差價值薰陶、專業技能訓練不足的年輕蒼白面孔。
型塑一個民主國家樣貌的,是手持選票的每一個公民。當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被膚淺的表象所迷惑,喪失思辨能力,隨著個人「血性」的情緒打打殺殺,要求警察人員一味的祭出不講比例原則的「鐵腕」;另一方面又「健忘」,對於悲劇與教訓只有三分鐘熱度,又或是經常反智的將專注力集中在與公共議題完全無關的個人隱私、八卦,佐以媒體在盲目追求點閱率下,新聞焦點一再被轉移,政府高層也免於投入「務實改革」這等「頭痛」的大事。那麼,被犧牲的、被推出來「負責」的,永遠都是少數的那個「個人」。
但那真的是公民不需要關心的「少數」嗎?我們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是不是下一個少數的那個個人。
- 戒嚴下的警察國家日常,參見周婉窈(2022),《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二○二二年增訂版)》,台北:玉山社,第137頁以下。
- 例如近來最知名的美國警察執法爭議案件「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案」,在美國與全球引發反對警察暴力與反種族歧視的示威遊行活動,警員Chauvin依「謀殺罪」遭判處22年6個月有期徒刑。相關報導參見〈美國喬治.佛洛伊德案:涉事白人警員謀殺罪成判處22年6個月監禁〉,BBC中文,2021年6月26日。
- 例如近日美國媒體報導一起與本案事實類似的案例:2021年11月10日,紐約員警Juan Perez於值勤時發現一名言行怪異、宣稱有人要攻擊自己(可疑為妄想)、將酒瓶高舉過頭的酒醉遊民,警方通報救護車並「準備將酒醉遊民上銬時」,雙方爆發扭打,後來員警Perez在該酒醉遊民已躺在地上而沒有反抗時,「徒手」朝該遊民臉上揍了「六下」導致對方鼻樑斷裂失去意識。案發過程經民眾錄影並上傳社群網站引發議論,檢方以「三級傷害罪」(Assault in the third degree)起訴員警Perez,而紐約市警局(NYPD)發言人則於本週三(5月25日)表示,Perez已遭停職停薪。對於此案之起訴,美國曼哈頓地方檢察官論告:「雖然警察執法常常面對挑戰,但仍必須適當的運用其受過的訓練,並且尊重紐約市民。」New York Post, "NYPD cop indicted in vicious street beatdown of NYC homeless man", May 24, 2023.
- 對於此類「要是在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的刻板印象,便有媒體轉載美國警眷轉述「現職」美國警職人員的反駁意見,表示此等刻板印象「大錯特錯」,並強調在美國「作為一位好警察」,必須具有與被告「溝通」的能力,「就算到了不得不訴諸武力的地步,警察自身也要有所覺悟,警方的工作是執法,而不是懲罰。」參見《州警夫人克萊兒》華盛頓生活,〈有人說浩克大鬧超商「要是在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其實大錯特錯〉,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2023/05/22。
- 衛生福利部(2022),《精神病人護送就醫指引手冊》,第3頁。
- 參見楊曙銘、呂宜芳、任怡靜、陳錦明(2021),〈美國警政人員與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合作模式之淺析〉,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29期,第233-2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