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的荒誕:峰迴路轉的「偵查大公開」與政治人物的烏龍演出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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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案的荒誕:峰迴路轉的「偵查大公開」與政治人物的烏龍演出

台南殺警案經過17個小時追緝,46歲男子林信吾23日清晨在新竹落網,被依殺人、強盜及竊盜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南殺警案經過17個小時追緝,46歲男子林信吾23日清晨在新竹落網,被依殺人、強盜及竊盜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8月22日,台南市兩名員警查緝竊車案件途中,不幸遇襲殉職,並傳出該名襲警行為人疑似搶走員警槍枝及彈匣後逃逸等新聞內容1

該案件曝光後,舉國譁然,各媒體一如既往地想方設法挖「獨家」新聞、在社群媒體以各種標題博取點閱率,諸如設法透過與警方的「友好關係」獲得偵查中理應不公開的資訊、把嫌疑人的個資(例如生日的數字)拿來作文章,連以前的學校老師、街坊鄰居等,無一不成爭相訪問與報導的話題。這種追求腥羶與獵奇的台灣媒體現象,國人已經見怪不怪;然而在8月22日一日之內,警方透漏給媒體的消息,一日數變,觀眾在這場「偵查大公開」的「追劇」中如入五里霧中。

此外,政府官員對媒體「放話」的內容,不但不恰當,逾越權力分立下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本分,且恐將對於第一線辦案員警帶來偵查的困難與危險性,嚴重誤導與撩撥不明就裡的大眾情緒。人們在偵查初期、連檢警對於事實都尚無頭緒的時候,卻受到媒體與政治人物帶動的風向誤導,在網路上以「鍵盤檢察官」、「鍵盤國民法官」、「鍵盤警察教官」等「鍵盤專家」之姿,展開各種腦補的刑偵劇劇本編寫,再依據沒有證據的幻想劇本進行全民網路公審,甚至以肉搜方式「開副本出征」「灌爆」嫌疑人臉書2,彷彿倒退回中世紀野蠻的獵巫審判時代。

然而,8月22日晚間卻傳出〈逆轉!南市殺警案原鎖定嫌犯非凶嫌 持續追查可疑對象〉等報導,緊接著又傳出新聞「快訊!台南殺警案新進度」流出一位名為「陳傑翔」男子的口卡照片,但沒多久後有消息指出該則新聞仍為偵查進度誤傳,新聞連結顯示為「您查詢的網頁暫時無法使用或者已經被移除」,8月23日早上新聞內容則轉為「警政署宣布台南殺警案兇嫌林信吾落網」3。此間各社群網站風向開始轉變,有媒體以「睡醒發現全國都認識自己了」做為報導主體,網路上出現大量例如「有誰比我慘」等哏圖,諷刺一日多變的媒體刑偵劇劇情。

肉搜和灌爆兩位「陳姓嫌犯」臉書的「正義網友」們紛紛慌張的刪文、部分新聞也開始下架「查無這則新聞」。健忘的人們似乎忘了,這等「偵查大公開」到「全網獵巫」的問題,並非開天闢地第一宗,例如昔日八里雙屍命案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或南港小模殺人案的梁姓網紅4,殷鑑猶不遠。

在這一日的媒體風向之亂中,為不幸犧牲的員警追求真相、《刑事訴訟法》要求的程序與實體正義、透過真相找到問題並改革等重要的公益,彷彿已為「素樸正義感」情緒主宰的人們所遺忘。

網路上出現大量例如「有誰比我慘」等哏圖,諷刺一日多變的媒體刑偵劇劇情。 圖/網路哏圖
網路上出現大量例如「有誰比我慘」等哏圖,諷刺一日多變的媒體刑偵劇劇情。 圖/網路哏圖

偵查假設「大公開」

法治國原則下的偵查(輔助)機關與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客觀的蒐證與調查,從證據中拼湊並還原事實(真相)。在案發後當下的偵查初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與犯罪事實通常並不明確,需要靠初步證據進行各個合理方向的偵查假設,隨著證據調查的進展,偵查(輔助)機關必須對於偵查假設進行排除與確認5

「偵查假設」為偵查工作的一個初始步驟,但偵查初期的假設,距離偵查終結的「起訴」決定有很長的距離,檢方的「起訴」需要到達起訴門檻的嚴謹證據支撐。所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正是如此。

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說明,筆者業於〈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說明。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4、5款與第9條第3項則有例外得公開之規定6,規定對於社會重大治安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而得以例外公開必要的資訊,「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

應注意的是,該辦法的條文三令五申強調「依據查證」、「必要時」以及「必要資訊」之限制,且應遵守該辦法第10條所規定之新聞發布程序,並受第11條之檢討與監督,以防止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台南殺警凶嫌林信吾在新竹和欣客運站落網時,警方在現場清點查獲的警槍及子彈。 圖/台南市警察局提供
台南殺警凶嫌林信吾在新竹和欣客運站落網時,警方在現場清點查獲的警槍及子彈。 圖/台南市警察局提供

然而,媒體卻幾乎在第一時間掌握了警方的各種初期假設,不但接二連三公布兩位「陳姓嫌疑人」的口卡照片,甚至還取得本應扣案且不得公開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並以影片中的血腥畫面在各大媒體與社群網站博取群眾點閱率,恣意帶風向撩動民眾先入為主的情緒反應,且豪不顧及被害人家屬感受。

於是乎,人們不在乎證據、真相,紛紛肉搜所謂「嫌疑人」並湧入其臉書咒罵之。但諷刺的是,網路上媒體刊出理應只有警方才能取得的照片、影片,資訊來源卻為「民眾提供」。不知道哪位「民眾」能如此神通廣大取得此等偵查資料?足見警方隱身在「民眾」之後,而與媒體相互為用7,卻連依照法定程序公開必要資訊的「勇氣」都沒有。

立法院長和內政部長帶頭的不當發言

在消息傳出後沒多久,偵查機關尚不確定案情與行為人的偵查初期,政治人物彷彿擔心沒有自己作秀舞台似的,紛紛在第一時間跳出來發表各類充滿情緒但欠缺專業的個人意見,卻忘了自己在「首長」身分下是否發表逾越權力分立界線的發言。

報載:「立法院長游錫堃儘管是反對判死刑,卻痛批這一定要判死刑,不應該殺警察。」彷彿我國的法院隸屬於立法院之下,量刑的決定由立法院長主宰。更詭異的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階段尚未終結,證據尚未調查完畢,真相亦不明,包含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事實均不明朗,何以「立法院長」可以跳過偵查起訴,而直接對法院的量刑指手畫腳?

內政部長徐國勇亦不甘寂寞,接受媒體訪問時,竟「氣憤地說」:「真是人神共憤,逮捕兇嫌時,務必大膽用槍。」甚至「代表全國人民」發表意見:「全國民眾應該都與這想法一樣,嫌犯的惡行,以人神共憤都還不足以形容。」

內政部長徐國勇在台南市第三分局開記者會,宣示殺警案破案決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內政部長徐國勇在台南市第三分局開記者會,宣示殺警案破案決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然而,以上機關首長的發言,不但凸顯其等已然分不清楚立法權與行政權之職責,且可能因為其等視同建立自身「正義形象」討好群眾的「撂話」式發言,而導致可能持有警用槍彈、本來就是亡命之徒的被告看到新聞以後更加拚命地逃亡、遇到第一線員警時以更激烈的手段反抗,徒增偵查人員查緝困難、第一線員警的勤務危險性。

此外,此類「殺警」案件在偵查上存在有人性上的難題,亦即司法警察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義務,然而另一方面被害人卻是與自己有同袍情誼的同僚,在人性上很難完全割捨情緒,又在上級與輿論的破案壓力下,可能產生過度情緒壓力,當年冤案「鄭性澤案」(「十三姨KTV殺警案」)即為前車之鑑。

在本案真正行為人尚不確定、證據與事實皆不明的狀況下,身為警政署上司的內政部長卻以迎合大眾情緒的方式發表近似「格殺令」的開槍宣告,恐促使處於緊繃與悲傷情緒下的員警發生誤判。試想,如若警方真的對於第一、二位被誤認的「陳姓嫌疑人」開槍,後果不堪設想。

署長要C位!「偵查實境秀」再度上演

8月23日早上,警政署突然向媒體宣布「破案」,而被告從前一日的兩位陳姓男子變成林姓男子「林信吾」。然而,警政署仍然沒有在前一日的鬧劇後汲取教訓,拘捕「林信吾」的大量影片與照片外流,媒體彷彿直接連線偵查現場,一個月前「草屯槍擊案」如出一轍的「偵查實境秀」透過媒體向全球上映8。只要你在地球上有網路收訊的地方,都可以同步連線警方查緝過程的影片。

此間有一段來自「三立LIVE」的擷取影片在警察群組內傳開,影片中清楚的錄到在制伏被告後,有員警高喊「攝影!攝影!來!給署長過!拍到署長!」接著警政署長進入鏡頭畫面中央、被告身邊,讓攝影師拍攝。而這段影片,便說明了各家新聞報導例如「警政署長親率隊上銬逮人畫面曝」等「作秀」影片與相片的由來。

曾幾何時,理應依照法定程序發現事實真相的偵查程序,成為警方高層個人「卡C位」的作秀舞台?而這個舞台,還是建立在兩名員警犧牲的鮮血之上!

真相不重要的民粹與集體大獵巫

當人們滿足偷窺偵查祕密、觀看免費警匪片的心理後,真能認真思考每一宗犯罪背後真正的問題嗎?又有多少人意識到,自己在社群網路中每一次的轉傳、媒體接二連三的播放,對於本來應該祕密進行以防止遭到破壞的偵查流程、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情緒、被告的人權造成多大的傷害?散播偵查不公開資料的媒體,到底是在報導,還是想撩動人們的情緒、恐懼?9

除了上述把兩名員警不幸犧牲的悲劇當成鬧劇上演的「偵查實境秀」以外,網路上的「鍵盤國民檢察官/法官」們也完全不願動腦思考事情的合理性,在真相和真正行為人均不明的情況下,一邊出征兩名「陳姓嫌疑人」,一邊在網路上謾罵法官和司法,還不忘要求警方不由分說的「開槍」。

這些言論,是建立在把偵查當成「電影」、把法律當成發洩怒氣的工具的想像之上,恰恰凸顯了不思考的群眾與公民法治素養的距離。這些人民公審的「網路判決」忽略了:槍枝的使用有其法律上與技術實務上的專業,不是所有情況都適合用槍,如果是在近距離與持有刀械的對象搏鬥時,用槍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且本案於偵查初期的事實不明,如果要為逝去的被害人尋求公道,那麼,依照法定程序找到真正的真相(以及真正的行為人!)才是刑事訴訟法上「真實發現」的真諦。

如今已是21世紀的法治國時代,刑事偵查程序並非拍攝電影,人力有其極限,偵查(輔助)機關的任務便是透過程序正義來尋求實體正義,而不是回到中世紀把所有謠傳的可疑對象都抓來上火刑,試煉是否為「女巫」。

8月22日殺警奪槍案案發後的一日鬧劇,彷彿是對於台灣「法治國」的一堂隨堂考。透過媒體,我們看到了這個社會的亂象,也明白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被「民眾」向媒體透露只有警方才有的偵查資訊與個資,而成為千夫所指「殺人犯」的眾矢之的。我們也看到政府機關高官、首長們竭盡所能搶媒體鎂光燈的鏡頭。在鏡頭背後,被忽視的、被踐踏的,是犧牲的被害人的鮮血,以及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公平正義。

在鏡頭背後,被忽視的、被踐踏的,是犧牲的被害人的鮮血,以及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公平正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鏡頭背後,被忽視的、被踐踏的,是犧牲的被害人的鮮血,以及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公平正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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