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隨機殺人案的幾個舊問題,何時才能看到改變的契機?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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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隨機殺人案的幾個舊問題,何時才能看到改變的契機?

示意圖。 圖/路透社
示意圖。 圖/路透社

本月13日晚間,在新北市新店區發生隨機殺人案,報導指出一名王姓男子與妻子因晚餐問題發生爭執,王男一時情緒不穩,隨即持刀下車,從背後刺殺一名於路邊等候家人的機車騎士,案發後從容上車逃逸。

據報載,王男被捕後宣稱患有思覺失調症,因為沒按時服用藥物導致情緒不穩才行兇,此番言論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意見認為,又是一個拿精神疾病當藉口的兇手,高呼殺人償命。

然而案發不久,網路上開始大量流傳一段行車紀錄器所錄下的影片,並清楚顯示整個行兇過程。讓人質疑的是,影片角度應出自被告車上的行車記錄器,也應早在第一時間查扣。新店分局隨即出面表示,疑似為員警翻拍洩漏,違反偵查不公開,希望大眾刪除。以下司法流言終結者將就本案所呈現出的幾個面向探討。

新店分局要嚴查員警外洩影片刑責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此項規定即所謂「偵查不公開」,其理由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業已說明,「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7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的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包含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的相關法律理論以及偵查大公開可能帶來的影響,可參考本團隊〈冰屍案連三變:失控的偵查一路大公開〉,及前檢察官所寫〈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一文,而這樣的偵查大公開事件,應非單純「行政懲處」可以解決,恐怕涉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問題。

舉例來說,倘若今天你是被凌虐並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被告並將過程全程錄影,就在你去報案,警方查扣相關影片後,卻洩漏到網路上。請你試著想像並感受一下,你與親友在網路上看到你遭凌虐並性侵的影片到處瘋傳,會是什麼樣的感覺?如近日南韓「N號房事件」的74位被害人影片曝光,而你正好是其中一位,你的感受如何?

司法精神醫院究竟在哪裡?

所謂的精神疾病,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是指: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而所謂的思覺失調症,並不等同於「人格分裂」或「解離性人格疾患」。這是一種以社會行為異常以及認知混亂為特徵的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的常見症狀包括妄想、思維障礙、幻聽、社交功能障礙、抑鬱以及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患者同時常伴有其他精神健康問題,包括焦慮症、重性抑鬱障礙或物質使用疾患。

依我國民情,仍有多數人對精神疾病有極度誤解,包含「憂鬱症就是不知足」、「會得精神病就是太閒,才會想太多想出病來」、「你有精神病?跟你相處的人才會得精神病吧?」此類言論,這樣的見解不僅無法正確識認精神疾病,更是以偏見與各人喜好將精神疾病患者隨意貼上污名標籤。

除此,司法精神醫院的議題已倡議多年,所謂的司法精神醫院,不同於一般精神醫院,要進入司法精神醫院,必需先經過層層的金屬探測,在醫院裡的行動也遭受限制,出入更以一層層的門禁隔絕管制,有如監獄一般。

此外,也依照病人的治療進度及危險性,給予其不同活動空間。司法精神醫院只收容那些已觸犯刑案,但被評估其除了有精神疾病,更有所謂的「反社會人格」的犯人。因此,就其性質而言,可以說是一種刑的替代;英國、德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家均有設立司法精神醫院。

在英國有「馬克諾頓法則」(M’Naghten Rule)1來判斷被告於犯案時是否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使其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甚至是不能自我控制。這樣的精神障礙抗辯,若是抗辯成功,的確會因此判決被告無罪,但也必需直接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長期甚至是終身的治療。因而在英國,精神障礙抗辯的例子算是少數。

針對司法精神醫院的議題,衛福部表示曾多次向法務部提議,但衛福部與法務部卻為了「戒護人力」的問題,雙方僵持不下。衛福部希望針對司法精神醫院的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提供,但法務部卻認為應該由護理師或保全擔任即可,只願意協助相關訓練。

但我們認為,司法精神醫院與一般精神醫院不同,會進到司法精神醫院者,往往是已經出現攻擊行為或對他人身體、財產或其它產生侵害行為的少數精神疾患者,與多數能按時服藥或自我管控的無攻擊行為患者明顯不同。司法精神醫院不僅是純粹的「監護」而已,更是一種「刑的替代」,那麼戒護人力應由法務部負責較為恰當。法務部的卸責說詞,恐怕與社會期待嚴重脫節。

小結

一件隨機殺人案,可以看見許多社會問題,但這些問題,也多已是舊問題了,為何遲至今日仍看不到改變的契機?而若問題持續存在,這又是死刑可以徹底解決的嗎?

是以,本次提及的諸多社會問題,都不是單一部會能夠解決的。本團隊呼籲,各部會應橫向合作,一同解決眼下難題,倘若真有部會之間無法協調的事宜,也應尋求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行政院長主持跨部會的協調,而非讓問題持續存在,讓大眾處於俄羅斯輪盤的恐懼底下,誰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將成下個無辜亡魂。

  • M’Naghten法則:(1)被告行為時是處在推理辨識力缺陷(Defect of Reason)狀態;(2)該推理辨識力的缺陷是由精神(心智)疾病所引起;(3)行為人不知道他所為行為的質量(Nature and Quality),或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錯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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