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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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

在案件調查期間,外流、轉發重要證據資料,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示意圖。 圖/路透社
在案件調查期間,外流、轉發重要證據資料,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示意圖。 圖/路透社

今年3月13日在新北市新店區發生一起持刀攻擊陌生路人的兇殺案件,引起國內輿論譁然。事件發生後沒多久,案件還在檢警調查期間,社群網站與媒體卻流出一個沒有去識別化、清晰錄下犯罪過程的影片,並引起民眾瘋傳。

只要具有刑事司法實務經驗者,應該都可以看出該段影片顯然是由行車紀錄器所錄下,且角度很有可能來自被告的車輛,不難看出應當為「被告自己的」車輛行車紀錄器所錄下的完整影片。理論上應第一時間由警方扣押,並作為警方重要證據而予以保密的偵查中證據資料,為何會外流成為媒體不斷播放、民眾爭相觀看的影片?

再者,這則影片對外流傳,除了引發恐慌、少數暴力傾向者效仿、傷害被害人家屬情感以外,到底對於案件發展、社會治安、法治教育等公共利益有何幫助?人們到底是抱持什麼樣的心態,在網路上不斷轉傳?

翌日,新店分局對外說明影片外流的原因,在於「疑有警務人員將犯嫌之行兇過程影像翻拍並散布至網路群組,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並呼籲「散布相關影片不僅造成社會動盪,更易傷害被害人家屬情感,警方懇請各網路社群及廣大民眾將手機內影片資料刪除及下架影片,也切勿再繼續轉傳,以免持續造成被害者家屬二次嚴重傷害」。

所有偵查人員都知道的「偵查不公開」法律理論

當我們在討論「偵查不公開」原則時,時常會談到如何與言論自由的衝突進行權衡,特別是涉及「人民知的權利」、「媒體言論自由」的問題。事實上,檢警機關都設有發言人制度,問題在於許多民眾追求的不是公益,而是偷窺慾與獵奇心態;記者要的是「獨家」,因此不甘於各家媒體都可取得的官方發言。於是,各種靠關係、走後門、利益交換應運而生。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分界線要如何劃分?應該緊鎖在以下偵查不公開的目的與公益之間做權衡:

  1. 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在未審前即被大眾媒體預斷
  2. 避免偵查程序之阻礙,以免被告、潛在被告或第三人事前得知偵查方向、湮滅證據
  3. 避免過度揣測,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的影響

基於以上目的,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令所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文規範「偵查不公開」的主體、範圍、時間、以及細節規範與例外得公開之情況。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包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這些人等從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於偵查程序及內容,原則上都不能公開或對外揭露。申言之,除有該辦法所明文規範的例外情況、得透過機關發言人公開說明者外,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卷證資料以及偵查進度。

該辦法第8條規定了在公益目的考量下,得予適度揭露的資訊,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情況,但第9條則規定了第8條例外情形的「再例外」,也就是不能公開的內容,其中包含「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而這些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如果有對外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原則上必須以去識別化方式處理後,才能夠適度公開。此外,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回到文首案例,依照警方事後的說明以及報導,那段影片是被告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且經檢察官命警方第一時間扣押的證據影片,依照常理判斷,不可能外流。新店分局雖解釋「疑有警務人員翻拍後散布至網路通訊群組」,然而,該段影片正是偵查中之卷宗與影音資料,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核心內容。

當媒體反覆播放、民眾不斷轉傳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影片何以外流?播放與轉傳「殺人影片」的行為,除了滿足個人獵奇心理外,對社會有什麼幫助?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包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示意圖。 圖/路透社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包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示意圖。 圖/路透社

「新聞比卷宗還快」的荒謬現場

這樣嚴重違法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事件,並非開天闢地第一宗。警方類似外流偵查影片的事件,或是製作「愛與鐵血」的史詩般英雄影片、與緝獲的被告「合照」交給媒體發稿,在偵查實務上層出不窮。甚至有時還是在檢方完全不知情、有共犯在逃的狀況下,將連檢察官都還沒看到的證據直接洩漏給媒體,產生承辦檢察官「看到新聞才知道有這個證據」的荒謬狀況。

我也有此類「看新聞比看卷宗還要快速詳盡」的實例,新北市樹林區去年3月也發生一起兇殺案,當承辦檢察官與同組協辦與代理檢察官知道人犯緝獲的幾乎同時間,媒體便搶先報出新聞。

當時身為同組檢察官的我,才剛接到警方電話告知人犯緝獲,被告與卷宗要在晚上才能送到地檢署,但記者似乎比檢察官更清楚卷宗內的影片與相片內容,在人犯到署之前,新聞已刊登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甚至兩名員警與被緝獲的被告「合照」的畫面也出現在報導中。而警方提供這些畫面給記者之前,完全沒有照會承辦檢察官。

新聞把案件描述得離奇,拍照的警察彷彿是英雄,殊不知,當時先懷疑這起案件不是車禍而朝向兇殺方向調查的,是檢方。當然,檢方不會跟警方「搶功勞」,因為光是收拾善後、調查證據、處理新聞所造成的風波,與承受一看到凶殺案就「罵司法」的「三盲輿論」壓力,就已經喘不過氣了。

至於幾年前一起一時轟動的ATM竊案,也出現「檢認串證警忙洩密」的荒唐狀況:在檢方以串證為由聲押其中一名被告,打算繼續追查另外幾名共犯時,市長與警方卻一起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鉅細靡遺向外界交代案發經過,等同向在逃的其他共犯「自掀底牌」。

為了塑造辦案英雄、滿足大眾情感而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影響的不只是被告權利、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二度傷害,更嚴重的是,很可能阻礙後續偵查發展可能性。

獨家新聞與辦案英雄反讓治安被低估

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什麼不能依法踏實並精緻的務實辦案,反而把辦案當成拍電影、把媒體當成塑造英雄的廣告商?

問題在於升官與媒體行銷「密不可分」的關係,「作秀才能升官」的警界歪風主導著官場生態。多數媒體需要點閱率,為了得到「獨家」頭條,必須在司法與警政體系內「有管道」,記者也必須向各體系高層「示好」,於是許多媒體捧紅的「辦案英雄」就誕生了。

然而,這些獨家新聞,通常並不關心偵查機關如何務實地精緻偵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社會事件背後的深度內容,反而是一方面以腥羶色來撩動大眾情緒,另一方面幫著警方「造神」。這些虛華的「績效」卻讓部分關係者一路平步青雲,例如靠著「愛與鐵血」而官運亨通的警政高層即為顯例,「公平正義」淪為被虛假糖衣所包覆的毒藥

當人們滿足偷窺偵查秘密、觀看免費警匪片的心理後,真能認真思考每一宗犯罪背後真正的問題嗎?又有多少人意識到,自己在社群網路中每一次的轉傳、媒體接二連三的播放,對於本來應該秘密進行以防止遭到破壞的偵查流程、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情緒、被告的人權造成多大的傷害?

此外,還有一些媒體與輿論認為「大眾有知道犯罪以提高警覺的權利」。是的,媒體可以報導真相,但可以把偵查卷宗中的圖片、影片大肆放送嗎?報導真相,難道一定要使用血腥、暴力甚至破壞偵查秘密的偵查影片?

人民固然有「知的權利」,但用「提高警覺」當成自己獵奇心態的合理化事由,凸顯的是人們展現人性卑劣面後的藉口;一方面喜歡觀看熱鬧,看完以後又高喊「好怕」,痛罵「治安不好」,接著,又朝司法與警察機關丟石頭。

事實上,以筆者在國外的生活經驗,見識過極端份子攻擊公署導致機關運作停擺造成的各種不便後,深深感受到台灣的治安,並沒有人民所假想的如此惡劣。

我國治安狀況之所以被人民低估,其實也是警政機關與媒體相互為用而不斷誇大社會事件導致的惡果,在這個「治安不好」的前提下,警政機關身為治安機關,遭大眾誤會、指責也是自食惡果;而司法機關,則是長期以來被媒體與某些研究誤導為「治安機關」後,慘遭池魚之殃罷了。

若警政機關與媒體為了英雄形象、點擊率,反而可能造成大眾「治安不好」的誤會。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若警政機關與媒體為了英雄形象、點擊率,反而可能造成大眾「治安不好」的誤會。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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