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第四權:媒體攻城掠地,司法機關如何對應?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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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第四權:媒體攻城掠地,司法機關如何對應?

知名藝人小S為胖達人香精詐欺案到台北地檢署出庭作證時,被數十家媒體包圍,攝於2013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知名藝人小S為胖達人香精詐欺案到台北地檢署出庭作證時,被數十家媒體包圍,攝於2013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工作的本質在於判斷是非。而刑事司法工作除了判斷是非,更包含艱難的量刑與處遇機制(在檢方,有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條件;在院方,有緩刑附條件、保安處分等的衡量),涉及探討每一件犯罪背景、成因、價值衝突等困難的問題。

判斷是非,往往造成「幾家歡樂幾家愁」。舉例而言:當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嫌疑的證據不足,未到達起訴門檻而不起訴,或起訴後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時,可能會引發告訴人的不滿,在媒體欠缺完整資訊的報導甚至聳動標題渲染下,更可能引起輿論的反彈。又或者,在檢察官認定到達起訴門檻而起訴,法官認為證據明確而判決有罪,但因為某些「政治勢力」的運作,或是監察院發新聞稿認定「應為無罪之諭知」,導致民眾表示不滿。

不論司法人員怎麼努力調查事實、適用法律,總是會導致民眾不滿——畢竟,只相信有利於自己的事情,是人的本性。

媒體誤導與素樸正義

媒體是決定國民是否能夠正確、理性理解司法文書的因素之一,更是建立全民法律素養的關鍵。主流媒體往往在案件剛發生,為了即時新聞,而在未盡到基本查證義務的狀況下,搶著報導「第一手消息」。但是案件剛發生時,往往仍在偵查不公開的階段,司法機關無法透露案件詳情,媒體只好去採訪案件相關人士的親友、鄰居,甚至路人,由於受訪者未必有專業法學知識,所呈現出來的報導內容可能會讓民眾接觸到錯誤的資訊。

一起案件本身的背景、事實、證據,並非新聞報導三言兩語所能道盡,偏偏大多數民眾看到的,都是記者再現過的資訊,因此,所謂的「輿論」,往往只是從新聞提供的資訊所產生的「素樸正義感」,未必代表人們消化了正確與充分的資訊,並經過理性思辨後的討論。

最嚴重的問題是,台灣媒體常常在新聞報導中加入許多充滿情緒評價的詞彙,例如「爽」「怒」「慟」「人神共憤」,並在本應陳述客觀事實的報導內容,加入許多宛若情色小說、恐怖小說甚至科幻小說的情節。讀者看的其實不是客觀事實,反而比較像在看小說、八點檔連續劇,當司法文書所陳述的過程與結論跟被想像出的劇情有所落差時,民眾寧可相信記者所撰寫的劇情,也不願意相信經過嚴謹調查並適用法律後的司法文書內容。(弔詭的是,偏偏新聞這行的不被信任度在過去的調查中始終榜上有名。)

於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就產生了。

新聞自由的濫用、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困境

正因為司法機關處於動輒得咎的困境,所以必須耗費很多心力來處理「媒體互動」的問題。台灣媒體掌握了民眾資訊源,再加上長期以來某些記者在追求點閱率、「獨家」的狀況下出現罔顧新聞倫理的行為,導致媒體已經不只是「第四權」,而是所有機關都畏懼的超大權力。

筆者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師長們也殷殷告誡案件應由司法機關發言人發言,而不宜擅自向記者說明案件,這不但是理論而已,其實法務部早有規範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如檢察機關就偵查案件之發言,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規範採訪時間。

然而,實務上的運作已經與規範、理論有所扞格。以北部某些地檢署的媒體互動狀況為例,司法記者竟然可以「自由出入」檢察官辦公室並詢問案情,除了針對公告偵結的案件逐一詢問,也會問尚未偵結的案件。

事實上,地檢署偵查終結公告的案件,並不等於已經確定(例如告訴人可能會針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適不適合由個別檢察官回答記者問題,也是有疑問的,更遑論還沒有偵結公告的案件!

尤有甚者,在某些「名人」涉案經警逮捕解送地檢署時,記者在拼湊各種不知哪裡來的腥羶色消息並大肆報導後還不滿足,竟群聚到當日內勤檢察官辦公室詢問案情。這種「奇觀」,就是因為檢察機關「畏懼」稍有不從遂遭媒體進行「報復性」的醜化報導,而不得不配合記者的「新聞自由」,進一步放棄偵查機關對辦公場所的管制權所導致的現象。

再者,檢察官辦公室卷宗堆積如山,卷宗封面上有被告姓名、案由,這些都是偵查不公開的範疇。如果記者可以自由進出檢察官辦公室,是不是意味著記者有機會可以看到卷宗封面,知道何人涉犯何罪正在被偵辦中?

筆者於2015年自司法官學院結訓,初分發至澎湖地檢署任檢察官,澎湖地檢署當時為六級地檢署,全署加上主任檢察官僅4名檢察官,除一樓大廳洽公與為民服務樓層,均有門禁卡管制,且嚴禁記者、閒雜人等前往檢察官、法醫辦公室、紀錄科辦公室等樓層,僅有司法警察、與檢察公務有關之人經檢察官允許後,得於法警室登記姓名並領取訪客門禁卡前往辦公區域。據悉,絕大多數地檢署均採取這樣的門禁規定,以符合法務部所規範之要點規定。

然而,2017年調新北地檢署後,卻發現記者「不知用何方式」可以在樓層有門禁卡管制的檢察官辦公室區域往來,自由出入檢察官辦公室。2017年有檢察官拒絕回答記者問題,並在臉書上以不公開貼文表示,不應讓記者接觸個別檢察官問案情,並且告知記者請找地檢署新聞發言人。孰料,有有心人不反省新北地檢署的「傳統」是否合乎規定、是否合宜,竟然還將筆者與其他同事留言的不公開貼文傳給記者,讓記者去跟襄閱主任檢察官「告狀」,甚至揚言要「修理」檢察官!

其實新聞媒體報導假新聞、失真新聞的亂象,司法人員不是不知道。我們也知道,在媒體未經充分查證而搶先報新聞,對於當事人而言造成的傷害有多大;縱然事後出現澄清新聞,但傷害已經造成,民眾先入為主的印象已經形成。

但司法人員在過去的歷史中更深刻了解,「新聞自由」有多重要。所有修過大學《憲法》課程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一旦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遭到不當的限制,將斲傷好不容易爭取到的自由民主價值。因此,司法謹守《憲法》、大法官解釋所揭櫫的新聞自由標準,這也是為何大多數提告媒體妨害名譽的案件中,當個人名譽權遇上新聞自由時只好退讓,因此記者大多都獲得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然而,《憲法》為了公益、為了民主自由而給予記者高度的新聞自由保障,時至今日,卻有不少不肖記者不知尊重自己的權利/權力,導致我國的新聞報導水準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之下,堪稱笑話。我們都知道,跑第一線會面臨很多壓力,但面對點閱率、獨家報導的壓力,就可以忘記良心、忘記在新聞倫理嗎?

在這樣的惡劣新聞環境下,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成為做為「修理」不配合的司法官署與司法人員的武器,甚至導致某些檢察機關只好「放棄」機關的門禁管制權,不少的檢察官也不得已配合。但是門戶開了,採訪素材也有了,為什麼報導還是不完整、還是斷章取義,還是會出現令人滿臉問號的標題呢?

司法文書到底要多「白話」?

各行各業,本來就會有專有名詞。法學理論與概念如果這麼好懂,法律系就不需安排那麼多課程、學分與時間,人人就只需要有一本辭典就可以解釋《刑法》的構成要件了。如果新聞倫理與理論這麼好懂的話,我們也不需要新聞學系了。可是大家知道,專業不是這樣的。

如何讓民眾正確了解一件司法事件的始末,並進行理性思辨及討論,這並非只是法律工作者的任務,更是報導司法新聞的記者任務。

當媒體要報導一起司法事件的時候,到底是媒體有義務正確而且忠實地報導司法文書內容,還是身為一個法官、檢察官的人,要寫讓媒體懂的判決、處分書、起訴書?這義務到底該如何分配?媒體應該要從司法文書中正確、公正並客觀得解讀資訊,如果不懂的話去請教發言人,得到一個正確的說法,而非自己恣意詮釋,再搭配小說情境,去撩動大眾情緒!

此外,每個司法機關原則上都有發言人,這些發言人到底有沒有稱職地擬新聞稿就社會關注的重大議題加以回應,這也是問題。申言之,司法機關如果不懂「知人善任」,讓具有新世代對話與溝通能力者來從事面對民眾、媒體的工作,如果沒有辦法組成團隊、善用團隊合作的討論來應付資訊爆炸時代的假新聞、腥羶色新聞,甚至還是活在過去陳腐的官場文化——官越大能力越好,由大官來擔任新聞發言人——的話,無法識人善任,讓具備擁有良好溝通能力、熟悉新世代溝通平台與應對能力的司法工作者擔任這樣的門面角色的話,長此以往,司法困境只會宛若在泥淖中,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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