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也要「做業績」?績效制度下被犧牲的司法與民眾
警政績效制度,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謂的公司「業績」。警政署針對不同時間,因應不同社會脈動提出各種績效,例如趁暑假期間,看準詐騙集團會吸收有打工需求的少年成為取款車手,因此發動「斬手行動」專案績效。
舉凡毒品、槍枝、掃黑以及近期最紅的查察賄選等,都成為績效目標。達成績效目標除了可能有獎金,記功嘉獎絕對少不了,這可攸關隔年統一調動時,選填調動志願的優先順序,更別說攸關長官們的「升官圖」。
不過,各位讀者是否發現一個奇怪的邏輯?一般私人企業為追求公司營業利潤及銷售金額成長而設下各種業績,達標者有業績獎金或內部行政獎勵,以及未來升遷機會,但警政機關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公司有所不同,卻使用同樣的業績模式制定績效,而「客戶」居然還是犯罪嫌疑人,如此真的妥當嗎?
另一弔詭之處在於,警政署一面宣揚近年犯罪率持續下降,卻一面提高查緝犯罪的績效目標。那麼,要如何達成目標呢?就只好犧牲司法與民眾了!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試做分析與討論。
被警政績效犧牲的民眾
為追求警政績效,有部分員警無所不用其極,比如2018年7月的新聞指出警政署祭出「斬手行動」,鎖定替詐騙集團領取贓款的車手嚴厲取締。然而,新北地檢署(下稱新北檢)調查發現,有六個分局為求拘提績效,未落實通知書送達程序即聲請拘提,涉嫌偽造文書。之後出動六名檢察官前往海山、新莊、永和、蘆洲、中和及三峽分局約談相關警員到案,其中證人最高層級到分局長。
關於此案,有員警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要先通知跑路?」更有於網路上抨擊檢察官找警察麻煩、扯後腿。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若有第76條之情狀1,得逕行拘提,員警既然認為事先傳喚會使車手跑掉,那為何不依照規定報檢察官核發拘票,而要偽造已合法送達但傳喚未到來騙取拘票?
此事攸關「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即沒有實體正義,與怪獸戰鬥不必讓自己也成為怪獸。部分員警為爭取辦案績效成績,養案、栽贓、不依法定程序辦案已非少見,新聞也時常報導,以下列舉近年的新聞:
1. 教唆線民栽贓毒品
2009年10月報導指出王小姐到五股一家速食店找朋友許先生,許先生要她幫忙保管兩包白色粉末,她離開速食店後馬上被員警逮捕,移送地檢署;但兩天後,許先生突然向警察局檢舉表示是一名警察林宏輝要他栽贓毒品給別人,他只是配合警方演出,蘆洲分局因此依瀆職罪嫌,將員警送辦。
2. 篡改筆錄
2015年12月報導指出台東一件挾持案件,嫌犯林姓男子聲稱自己遭到台東偵一陳姓小隊長栽贓,原本只是涉嫌討債案件,但陳姓員警卻將筆錄寫成擄人勒贖,要求他簽名,認為自己遭設局。
3. 製造假證據
屏東縣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歐姓員警,曾因經營賭場遭檢方起訴,又涉嫌為了增加辦案績效,夥同線民製造假筆錄,指控列管毒品人口吸毒,再將毒品放於被檢舉人住處,製造假證據,歐姓員警則依照檢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誣陷毒蟲持有毒品,最後這名員警被記過調職。
4. 篡改證據
台北市刑大警方在2011年調查18歲楊姓女子遭性侵案時,涉嫌竄改疑犯張姓男子筆電中兩人MSN通訊紀錄,「把舊的對話刪除,再以其他對話紀錄覆蓋」企圖栽贓陷害張男有性侵犯行,經過律師聲請調查局鑑定後,證實電磁紀錄的確遭到竄改。
5. 教唆少年吸毒
2017年8月報導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警分局朱姓偵查佐找上一位因毒品案假釋的男子,要求對方找出兩名少年,讓他們有查緝少年持毒與少年吸食毒品的兩項績效,更交代「吸大口點,才驗的出來」,並以撤銷假釋做要脅,該男子遂帶著少年到新北市一處公園後,將朱姓偵查佐給他的K他命取出給少年吸食,朱姓偵查佐從埋伏處跳出來,逮獲少年送辦、陷少年於罪。
除了新聞,筆者也搜尋了判決,其中一件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6號判決,判決指出:時任高雄縣警察局刑警隊第三組偵查員,為求肅槍績效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意圖使黃〇〇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黃〇〇持有槍彈及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意圖利用崔〇〇、黃〇〇之關係,聯絡林〇〇再交出槍枝,並將槍枝栽贓為黃〇〇所持有。
被警政績效犧牲的司法
從上述新聞及判決可見,有部分員警為達成績效而不擇手段的狀況履見不鮮,今年7月,臉書粉絲專頁「靠北警察」一篇來自台中一分局員警的投書,揭開警政績效制度底下的醜陋面孔,說明警政績效制度也一直為警界與司法界所詬病。
警界詬病的是,局長、分局長、各級主管會檢討:今年的件數怎麼比去年同期少?這個月的件數怎麼會比上個月少?這禮拜的件數怎麼會比上禮拜少?因為績效將決定上層長官們的升官圖如何發展。
司法詬病的是,當員警為追求績效而濫權移送案件,檢察官除了必需耗費時間、精神調查、傳喚犯罪嫌疑人來了解案情,最後如果因為顯無違法之虞做出不起訴處分,又可能遭到員警動用媒體資源批評司法、檢察官;又或者,員警為求績效分數,將一案多位被告拆成多案,分次移送。
尤其在專案期間,利用「案海」淹沒檢察署,我們的司法資源就是如此遭到惡意耗費,以致於無法分擔更多心力處理真正迫切的案件。司法資源無法有效地、正確地被使用,無謂浪費的情況不斷增加,也造成血汗司法的現象。
誠如新北地檢署吳忻穎檢察官文章中所述:
這些績效海,並不是只有毒品案件而已,還有之前筆者已經撰文批判過的「青春專案」、肅竊、掃黑、查緝槍枝、詐騙集團績效評比,總之,什麼都比,樣樣都比,連獎牌數量都要比。
在上述吳檢察官的投書,更發現:警政績效政策包羅萬象,為了達成績效,「養案」成為一種手段。另外在毒品績效期間,其中一種更有效率的衝績效方式,就是「養線民」。這些線民可能本身就是施用毒品者或小型毒販,以各種方式向警察「報線」,來得到員警某種程度上「庇護」。
如果只是單純報線,比如出賣其他施用者等手段,都尚且在能接受的範圍,但有時線民與警察會游走法律邊緣,例如去朋友家作客,就將摻有些微毒品粉末的殘渣袋順手丟在朋友家裡,再通報警察去進行「同意搜索」。這就是「殘渣袋」的傳說。
查獲殘渣袋可以取得績效,查到人頭也可以。只要想盡一切辦法讓人「同意搜索」住宅,接著在垃圾桶裡找到殘渣袋,就可以將在現場所有的人,一口氣解送一卡車的犯罪嫌疑人到地檢署,丟給檢察官善後。警察績效拿到了,拍拍屁股走人,檢察官一人連續訊問這些「犯罪嫌疑人」,發現情況顯然不對勁,只好把所有人全部送回家,最後檢察官還得認命埋頭熬夜寫不起訴處分書。
小結
媒體報導後,就常會有「不願透漏姓名員警」表示「我們拚命抓,你們拚命放!」利用媒體號召輿論大肆抨擊司法。檢察官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若警政常常偵查大公開,因此基本上不會主動出面回應新聞,或透過媒體公開反擊警方,社會大眾所獲取的訊息變得非常片面。當不知內情的社會大眾遭受片面資訊誤導而群情激憤時,已在不知不覺間成為警方試圖擺脫檢察官掌控的一顆棋子。
筆者曾於〈「斬手行動」無視程序正義,台灣想走回警察國家老路?〉一文傳達觀點,警察不想受檢察官控制,一直鼓吹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也不願意遵守法規踐行「程序正義」,這難道是警察國家復辟嗎?如果在現有《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下,警察都敢欺騙檢察官,若再修法降低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權,在逸脫權力制衡之後,後果將會如何?
一旦警察脫去這層控管後,是否會違法搜索、盤查、拘提、約束,或更加明目張膽地為了績效而栽贓,這誰也說不準。無論如何,最後的結果都是人民需自己承擔的後果。而你,想清楚了嗎?
警政績效制度,除了犧牲無辜的民眾,也犧牲了司法。若是仍然覺得警政績效沒有問題,那麼下次輪到自己被犧牲時,千萬別大聲向檢察官、法官喊冤,請堅定地告訴自己「我的犧牲成就了員警與社會,很值得。」把所有被冠上的罪名,堅定、勇敢的背負在自己肩上吧!
-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