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辦案也需「政治正確」?
自新任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特定監察委員屢屢磨刀霍霍進逼司法,多次提出調查報告指責法院判決有所違誤,舉凡「前國手陳敬鎧遭判詐盲案」、「李春生殺人案」、「胡椒粉並檢出含砷超標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民眾強制罪案」、「陳朝龍賄選案」等。
監察委員除申請自動調查外,更於調查後發布新聞稿及調查報告,指責司法見解「不符社會經驗」、「屬有罪推定」,更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提起再審,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甚至指稱法院「應為陳訴人無罪之諭知」。
然而此類事件,已多次遭本團隊及相關團體指責、批評監察委員無視憲政分立,且有危及司法獨立之虞,因此這一次,特定監察委員進化了,不再使用自稱僅是「學術研究」的調查報告,而是直接對檢察官提出彈劾。
特定監察委員為何彈劾檢察官?
監察院於14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時任彰化地方檢察署陳隆翔檢察官在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於緩起訴書內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也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
監察委員認為這已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屬嚴重疏漏,而論理過程又難以昭信服,並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是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因此,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陳隆翔檢察官。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更進一步表示,曲棍球協會秘書長,負責綜理曲棍球協會全部會務,其為爭取該協會補助經費,於101、102年度向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嗣因個人財務管理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有侵占、盜用公印文之情事且不實登載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以此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
因此,兩位監察委員認為,陳隆翔檢察官有悖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本於第一線司法審查之功能,善盡正確認事用法之職責。
檢察官群體怎麼說?
針對監察院彈劾監察官案,劍青檢改發出聲明指出監察委員明顯干涉司法核心,且該案件緩起訴後也經過台中高分檢駁回再議確定,豈容非司法機關之監察院任意以上級審之姿妄加指摘,試圖施壓扭轉檢察官之專業判斷?
而彈劾意見指檢察官「漏未論斷」的部分,劍青檢改表示,監察委員不敢說「漏未偵查」,本來就是心虛還找碴。事實上,不僅李姓被告偽造文書已全部偵結緩起訴處分確定,連林姓被告也已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甚至經告訴人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都認為無理由駁回,絲毫沒有「漏未偵查」。
對於彈劾意見只好指責緩起訴處分書的「作文格式」,妄指前階段偽造文書行為「漏未論斷」的部分,檢察官既不認為有何犯罪,依製作緩起訴書類之實務,只須就有罪部分進行撰寫,完全符合書類格式。劍青檢改認為,彈劾意見刻意誤導輿論,實際上故意找碴。
監察權分際
依據《監察法》第26條第1項,監察院欲發動調查權,必須建立在行使監察權之上。《監察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監察職權係為「彈劾、糾舉、審計」,並無「干涉司法」之權。
所謂彈劾,乃針對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直接送懲戒機關,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此,監察委員若認為該案審理的司法人員有違法、失職,且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令應給予懲戒之處,使得發動調查權,並於調查後提出彈劾。
上開內容也是本團隊在〈司改會監察院辦公室?吃相難看的「司改金控公司」!〉、〈干涉司法權,監察院將走向大自助餐時代?〉、〈回應「法轉司」:要讓司法獨立在監委濫權的亂箭中倒下嗎?〉等多篇文章中一再提及,然而特定監委既不知檢討、更食髓知味,一而再再而三的干涉司法獨立,對於法官、檢察官之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以上級審之姿干預司法獨立。
根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法》第30條第3項、第89條第5項均指出,法官及檢察官「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評鑑之事由。」然而特定監察委員無視憲法及《法官法》之規範,多次提出調查報告指責,更提出彈劾,此種行為就如同積習難改的性侵慣犯,一次次地強暴司法後,縱使司法已嚴正說不,但特定監察委員卻仍持續凌駕於憲法之上,甚至不惜公開展演。
特定監委意圖關說司法嗎?
本團隊質疑,特定監委從上任以來之舉動,是否意圖公然的利用職權,濫權關說司法?先透過幾個個案立下範例,告訴所有司法官,你的判決或起訴書如果「政治不正確」,就會遭到這種下場?
那麼進一步質疑,凡是案件無論起訴不起訴、有罪或無罪,只要政治不正確或不符特定監察委員之意,就會遭到調查甚或彈劾,那麼往後所有檢察官在作出任何決定之前,是否應先分字號送監察院裁示?
詢問監察院偵辦指示與法律意見,分「詢監字」;強制處分要問監察院,分「強監字」;機密案件要問監察院,分「機監字」;與監察院溝通法律意見,分「通監字」;探尋監察院的意向,分「探監字」。
這樣監察委員滿意嗎?我國憲政五權分立體制實行至今,監察院歷來在憲政界限上起碼保有一定的分際,惟近年來遭少數特定監委濫權玩弄逾越界限,如特定監委不知即時懸崖勒馬、回頭是岸,我國民主體制是更為深化、還是僅是少數特權者的恩典,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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