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新聞自由?偵查不公開,媒體到底怕什麼?
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3月公布,並於6月起實施,本次修正幅度大,引發一些討論。然而在本月14日,有媒體接連刊載兩篇報導,先是批評偵查不公開是司法遮羞布,又直指偵查不公開是限制媒體採訪權,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言論自由,還敢說是民主國家?
然而,司法流言終結者細讀報導內容後發現,兩篇報導不但斷章取義曲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更是蓄意誤導風向進而讓閱聽眾誤判,不禁想問:「偵查不公開,究竟媒體怕什麼呢?」
以下讓本團隊為各位解說,所謂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什麼,並一併破解兩篇司法流言假新聞。
偵查不公開是司法遮羞布?
有媒體於報導中引述多位不具名(不能、不願或擔心貽笑大方?)的「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部分檢警」、「法界」、「律師」意見指出,偵查不公開的規範是基於人權保障,但尺度如何拿捏,如何與民眾知的權利上取得平衡,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又指現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民眾經常用手機拍下畫面上網分享,甚至「看圖說故事」誤導辦案方向,偵查不公開防不勝防。
此外,該報導更以一銀盜領案為例,指出案發時就是經社群媒體迅速傳播,讓警方快速掌握重要訊息破案,即時逮捕尚未出境的嫌犯,如今嚴格限制恐不利檢警辦案。甚至表示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看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對不對?但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有但書開放條款的。
無論是修正前或修正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第8條規定,案件雖在偵查中,但有以下7種情形「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報導中所指的一銀盜領案,為了及早緝獲犯罪嫌疑人,不正好符合第4、5款的但書公開事由嗎?會舉這種例子的「檢警」(是真有其人還是記者虛構?)顯然完全不清楚偵查不公開的但書條款,大概是只看到第7條「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就以為自己撿到槍,便亂掃射一番了嗎?
而其中,記者於報導中引述「曾為檢察官的律師」提到,「倘若偵查人員無法提供正確資訊,媒體捕風捉影下,更對當事人造成極大影響」。
請問,這是偵查不公開該檢討,還是捕風捉影、踐踏媒體所被賦予的第四權的記者應該檢討?媒體捕風捉影是因為偵查不公開害的?這是否本末倒置了?
限縮報導,還敢說是民主國家?
另一篇報導則指出,一名男子攜帶37公斤大麻花毒品入境,遭警方逮捕,創下旅客攜帶大麻數量的紀錄,但負責偵辦的警察機關,卻因即將實施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敢承認是承辦單位,指出該辦法嚇得警方噤若寒蟬。進而質疑,偵查不公開的矯枉過正,是不是已經違背了過去推翻「警總」時代祕密偵查的初衷?
更令人不解的是,該報導認為,犯罪新聞除了民眾「知」的權利,也攸關公共利益,更有「警世」作用。
如某地區發生色狼侵害夜歸婦女,經由媒體報導甚至曝光監視器畫面,可讓夜歸婦女提高提高警覺,也利於民眾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可以即時向警方報案逮捕色狼。但若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提供監視畫面的警方勢必違法,更質疑是否要等到更多婦女同胞因資訊限縮而受害,才符合「保護當事人隱私及無罪推定原則」?
綜而言之,該報導質疑,我們要因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無罪推定原則而因噎廢食嗎?這樣我國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但是,警方忌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而不敢承認是毒品緝獲案的承辦單位,恐怕也是沒有看到第1款但書公開事由;而記者所指「某地區發生色狼侵害夜歸婦女」,不正好符合第3款但書公開事由而得以揭露嗎?
這7款但書公開事由,所涵蓋範圍甚廣,著實看不出哪裡侵害媒體新聞自由,如果這樣的但書公開事由所涵納的範圍尚不足以稱為民主國家,那又該怎麼稱呼實施言論審查、關鍵字審查、甚至是一言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蠻荒之地還是?
小結
往往發生殺人案件,無論是華山分屍案、弒父冰屍案等,媒體總愛以鋪天蓋地的地毯式報導,從殺人動機到殺人手法、工具,以及後續的棄屍地點及方法,鉅細靡遺地加以報導。本團隊亦曾在〈冰屍案連三變:失控的偵查一路大公開〉文中批評,這些鉅細靡遺的案件細節,幾乎已達可開設「殺人分屍專班」的程度,更大力批判如此詳盡之報導內容,恐衍生模仿效應甚至是凌虐比較。
然而,一年即將過去,部分媒體不但毫無反省檢討,更有記者濫用新聞自由、報導自由,侵門踏戶地踐踏我國法治。簡言之,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有但書條款下,粗糙的肆意批評,真讓人不知,到底媒體對偵查不公開如此反彈的原因何在?
至於什麼原因本團隊不願揣測,然對於台灣部分媒體拜倒在點閱率前,司法流言終結者語重心長地希望媒體能夠深刻反省,難不成媽媽嘴、小模命案事件的教訓不夠,得再重蹈覆轍才甘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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