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瘋狂管考壓榨的結案機器:談法務部與高檢署「200件」事件
日前法務部在1372號部務會報指示,對於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未結案件「逾200件」以上案件者,檢察長「應加強督導」,因此高檢署要求地檢署研考科發放報告表,要求今年3月底案件未結逾200件以上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以新北地檢署為例,許多檢察官收到研考單,要求填寫理由後「送主任檢察官核章」,並於108年4月29日前交返研考科。
此舉引發許多地檢署檢察官的不滿,且要求高檢署的檢察官們下來地檢署辦案。後經媒體報導後,新北地檢署研考科突然又決定「收回」研考單,並表示是「不小心誤發」。
收案量爆表,誰的錯?
關於地檢署基層檢察官的業務,筆者曾在前文〈我們與真實的距離:歡迎來到離島檢察官的現實世界〉以離島經驗說明之。
而什麼叫做「未結案量」,簡單來講公式如下:
舊收案件數(之前未結的偵查中案件)+新收案件數(當月新收案件)-當月結案案件數=未結案件數。
所以,如果要達到「收支平衡」,每月新收多少件案件,就必須結多少件案件。
但是,如今地檢署面對的困境是,不只必須處理許多「真的」刑事案件,還有大量濫訴人「假的」刑事案件(如〈地檢署的巨嬰客戶與他們的馬桶——談濫訴與假性財產犯罪〉一文中的「馬桶案」、「租車案」)、警政機關扭曲的績效評比制度下的濫行移送案件(例如司法圈內人盡皆知、惡名昭彰的「青春專案」;以新北地檢署為例,106年青春專案期間,移送1千多件案件,但高達9成以上案件不起訴處分)。
更痛苦的是,法務部、高檢署與地檢署高層在「政治」與輿論的影響下,頭昏腦熱地做出許多「突發奇想」的決定——如要檢察官上菜市場「抓菜蟲」——動輒對外放話「從嚴偵辦」,卻不加思考偵查主體的定位與精緻偵查的重要,反而與警政高層手牽手合力推出癱瘓檢警偵查實務的各類專案。
又或是,一再地混淆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濫用檢察一體,進行政治干預(參見〈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不只法務部官員搞不清楚界線,也有某些當官當到成癮的地檢署高層也跟著發暈,最近的桃檢檢察長關說案即為顯例。
檢察官除了忙著辦案,還要面對來自檢察體系高層的某些「考量」,不累嗎?
地檢署檢察官的負擔
偵查檢察官每月收案的案件數,隨著不同地檢署、警方專案與非專案期間,案件數量會有差異,少則40至80件不等,多則超過100件。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為例,筆者去年總計結案數為1千件,平均一個月結案83至84件。
以新北地檢署為例,各股檢察官平均結案速度大約是在40日到70日之間;換句話說,平均每件案件約以2個月左右的時間結案。
在如此龐大的案量之下、這樣的結案速度,人民還不滿意嗎?法務部還不滿意嗎?
諷刺的是,每個當事人都希望司法人員「好好辦我的案件」,又都希望「以最快的速度來處理」。天底下有不需要時間調查與分析證據就可以有結論的案件嗎?檢察官又不是媽祖!
如果法務部與高檢署喜歡評比的話,怎麼不比精緻偵查品質?不比將一個先天不足的案件「起死回生」的救援成功案件? 不看看這些未結案件量多的檢察官的辦案成績與起訴定罪率表現如何?
地檢署的案件與勤務量繁重,然而檢方卻充滿大量「官職」。以新北地檢署為例,在去年的出走潮、缺額未補滿的情況下,檢察長多次表示今年是新北地檢署「最艱困的一年」,幾乎每間辦公室都少了一位檢察官,然而「主任檢察官」並沒有因此減少,除了原本的1位襄閱主任檢察官、1位「副」襄閱主任檢察官以外,又多了1位副襄閱主任檢察官。
如果法務部真要釐清「負擔」,就應該好好思考檢察體系的結構與升官文化問題,探討為什麼青壯世代檢察官一個個選擇轉任法官,而不是用管考來催逼大家瘋狂結案。
如果真的要「交代理由」的話,就恭請檢察長、長年不辦案的檢方高層來地檢署值一天內勤,我們看看誰會辦案。
法務部、檢方高層離地檢署檢察官有多遠?
檢方的生態「越基層越辛苦」、高檢署與地檢署辦案經驗「勞逸不均」,在司法圈內根本就不是秘密。(進一步說明參見〈【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且「資深檢察官」過去辦案文化與風氣,與現今越來越嚴格的證據保全、證據法則等門檻已有落差,在近20年間,大法官解釋對於程序正當有諸多要求,《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規也有大範圍的修正,合乎程序而嚴謹的辦案是基本要求,很多案件自然無法用和過去「相同的方式」來結案。
荒謬的是,高檢署有檢察官向媒體「喊苦」,表示「行政業務操翻高檢署」、「什麼忙都得幫,『開會便當吃不完』,二審檢察官已經快被這些事壓死了。」但最讓他們感到苦的是:
雪上加霜的是,法務部為舒緩一審檢察官負荷,正在研究讓二審檢察官回任一審辦案。不過,回任一審就必須面臨沉重的辦案壓力,讓早已退居二線的高檢署檢察官超級憂心。去年法務部發函最高檢察署及高(分)檢署檢察官調查回任意願,居然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
如果要說高檢署與地檢署之間的鴻溝,除了工作負荷外,也包含在最新法律見解、實務運作的脫鉤。事實上,不少高檢署「資深檢察官」審核再議案件時,彷彿活在十幾、二十年前,不清楚如今審判實務的證據要求,甚至創設「告訴人與證人在偵查中對質詰問」的法學新發現。
此外,也不乏搞不清楚「GPS」與「行車紀錄器」不同,而誤以為被告有自白的「被自白」狀況——被告表示抓姦的影片來自於行車紀錄器,高檢署檢察官誤以為行車紀錄器就是GPS紀錄器,認定被告有自白所以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也有分不清楚刑事與民事案件的,發回要求查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是投資、合資、合夥、委任還是承攬。
更奇怪的是,高檢署有檢察官看不懂告訴人的聲請再議狀,「退回」地檢署要求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告訴人再議範圍」。
種種亂象,導致地檢署檢察官除了必須面對濫訴人、警政扭曲績效的浮濫移送,還要解決高檢署時不時「發作」的「法學上創見」、各類專案、「交辦事項」,導致地檢署始終無法在大量案件中紓困。
導致的後果是,基層檢察官面臨「精緻偵查導致案件結不完」、「成結案機器但很多案件很遺憾」的兩難,艱困程度到達每年都有大量檢察官出走轉往院方,甚至達「連高檢署檢察官都不願意下來地檢署辦案」的程度。
面對這些問題,身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務部,不好好解決整個檢察體系結構與勞逸不均問題;不有效處理地檢署人力、經費與資源拮据問題;不問為何「精緻偵查」這麼難;不釐清各個檢察官的辦案成績、起訴定罪率、在法院與律師圈的評價;不制定踏實的辦案品質評量機制。反而大玩數字遊戲,要求這些被案件量壓榨到不成人形的地檢署檢察官們壓低未結案件量。
這是要逼我們草率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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