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就要挺警察?暴政下,如何避免平庸的邪惡?
近日香港民眾上百萬人上街反「逃犯條例」修法(即「反送中」),港府卻對民眾的不滿未予以適切回應與檢討,甚至在示威行動中引發激烈的警民衝突,廣為媒體批載並引起國際關注(相關報導:〈香港市民反送中 港府暴力執法引全球關注〉、〈香港反送中示威 警民流血衝突約百人被捕〉)。
在衝突爆發後,第一線記者將警方任意盤查、搜索,以及對民眾甚至記者無差別射擊的現場畫面加以揭露,據報載,香港警察總部食堂經理因 612鎮壓辭職,因為他不再覺得工作和立場可以區分,「我有一種幫兇嘅感覺,好似係佢地一份子,我唔想再為佢地效力。」辭呈理由記載:
I refuse to serve evils。
6月16日,在總人口數700多萬人的香港,高達100多萬人(發起遊行的民陣宣布200萬+1人)上街,訴求除了要求撤回反送中條例、特首下台外,更要求追究警察開槍鎮壓的責任,以這樣的遊行人口比例,如果發生在台灣,相當於有300萬以上的人民上街抗議!大家可以想像這代表什麼意義嗎?
令人意外的是,有不少習慣受憲法保障的民主自由的台灣人民,不忘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在網路上高喊:「香港警察加油」、「強悍執法」之類的言論;也有一些台灣員警主張「警察應該要挺警察」的立場。
這樣的聲浪,讓人感受到一種民主自由末日的感覺。
從柏林圍牆射殺案(die Mauerschützen)談起
1949年東西德分裂後,大量東德人民從東德邊境逃往西德,東德政府為了制止這種狀況,於是於1961年8月13日興建柏林圍牆,沿該圍牆設置「安全措施」,特別是裝設地雷與自動射擊系統,並埋伏邊境守衛。當時有眾多想要越過兩德邊界的東德人民,因為觸及地雷、自動射擊系統、或被邊境守衛射殺死亡。
直到1991年兩德統一後,東德時期國家的「不正義」行為成為轉型正義的重點,刑事司法追究當時下令對穿越邊境之人民進行射擊的國防部副部長、前國防部部長兼民軍總司令、前國家主席與邊界圍牆守衛其教唆殺人與殺人之刑事責任。
最廣為人知的案例是,邊境守衛K.-H.W.射殺一位想逃向西德的東德人民,被害人因頭部中彈死亡,邊境守衛後來遭到起訴並判決,其罪名為殺人罪。
邊境守衛抗辯:被害人當時非法越境而觸犯重罪,自己是依照當時的警察職權法第17條第2項及邊境法第27條之規定射殺被害人,開槍射擊的行為,是遵從當時的法律以及上級命令,因此不應該被處罰。
然而,邊境守衛的主張並沒有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接受。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當時的東德刑法有殺人罪的規定,代表東德的法律秩序「禁止殺人」,而且殺人是非常嚴重的不法行為,所以用刑法來處罰。國家不能一方面禁止殺人,但另一方面又將極端不正義的國家屠殺行為予以正當化。
此外,當時的警察職權法第17條第2項及邊境法第27條其實有比例原則的規定,白話來講,也就是執法的手段不能「太超過」。
雖然當時命令邊境守衛射殺被害人的國防部第89號值勤指令,授權邊境守衛射殺越過邊境的東德人民,但是該命令嚴重侵害人民生命權,而且手段太超過。所以這樣的執勤指令,也不符合當時東德法律,所以是違法的命令。
雖然國防部命令邊境守衛射殺被害人,但如果刑法所建立的信賴被當政者摧毀時,就不能認為是一個足以被信賴的法令。而以密集且致命手段射擊手無寸鐵的逃亡者,是一種恐怖的、沒有合理理由的行為,「任何一個受過教育的人都可以立即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禁止殺人的規定,而且也不合乎比例原則」。
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邊境守衛「不計一切代價消滅越境者與保護邊界」之命令,是罪大惡極的侵害東德憲法第19條(人格尊嚴)與第30條(人格與自由)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邊境守衛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命令已經嚴重違反憲法所要保障的人性尊嚴之價值。1
服膺的是法律,還是權力?
關於「送中條例」的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人權侵害,林鈺雄教授近日為文〈送中條例惹眾怒,「引渡」眉角在哪裡?〉詳盡說明。簡單來講:「當代法治國家言,准予引渡的前提應該是有充分理由『信任』第二個司法轄區(即請求國)的司法人權水平。而這正是金京燁案的爭議所在,也是港人反送中的內在原因。」因此,筆者不能理解為什麼早已習慣自由、民主與法治的某些台灣人民,對於香港百萬人上街的訴求不以為然也欠缺同理心。
更不能理解的是,為何會有某些台灣員警,在社群軟體中散布「警察應該要挺警察」的說法?警界的「團結合作」不是這樣用的,台灣警察更不是中國公安。
日前一位出版社編輯送我一本書《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暴政》連結1、2)。這本書第7章指出:「過去許多邪惡的暴行,都起於軍警人員發現他們開始執行不尋常的任務。如果某天你必須面對相同的情況,請隨時準備好說『不』。」該章節最後一段並提及:「雖然除了服從,顯然仍有其他影響因素,但若沒有這些聽命行事的人,執行大屠殺是不可能的任務。」
坦蕩蕩執法的前提在於法律,如果國家的行為已經欠缺正當性而處於極度不正義的狀態,執法人員仍昧於良知的服從上級命令對民眾無差別盤查、搜索甚至射擊,而身為應該服膺法律(而非獨裁者)的執法人員,竟還拍手叫好,這不叫「挺」,而是盲目的「濫情」、平庸的邪惡。
這是良知的問題:穿著制服服膺的到底是法律(特別是根本大法——憲法)?還是滿腦子只有權力慾望的上級?如果制服服膺的是法律,上級命令違法甚至要你違法剝奪他人人權時,這樣的命令是否值得服膺?
警察身為擁有國家賦予武力的執法人員,應該具有思辨能力,且「理論上」必須具備正確理解法律的專業能力,以合憲的法律作為圭臬。意識到自己接受的指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時,應該向違法侵害人權的指令說「不」。否則,邪惡的靈魂沒有資格穿上制服。
也許有人會說:「如果我不服從命令,那我可能就會丟了飯碗。」那難道別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一個國家的民主自由與法治,比個人的飯碗還不重要?
慶幸的是,台灣警界也有類似的省思聲浪。誠如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日前的貼文所言:
如果對於警察體制內不正常、不合理的命令與規定不發聲,那不合理的永遠是不合理的,警察就永遠只能作為被政府操弄的工具,近來香港警察對於反送中的過度武力令人震驚,但可以看到的是,整個過程的背後所隱含的,是中國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濫權思維……將警與民對立起來的,是濫權的政府,但警與民,一直都是唇齒相依。
只有勤於思考,才能避免淪為平庸的邪惡
日前,由青壯世代檢察官所組成的「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臉書專頁也貼文談到:
做選擇一直都是艱難的。而你必須要有理解,有思考,有自由意志,才能接著有選擇。
警察體制的氛圍不鼓勵進修,現實上又動輒10小時以上勤務,為了各種專案疲於奔命,回應陳情、交管、警察節表演(!)等與本業無關的事務,使得許多人下班只想倒頭睡,睡醒只想管星巴克買一送一這種小確幸好嗎?欠缺合理工作和生活品質的人,他只能盡力滿足自己的基本需求,沒有閒暇參與社會、沒有心思站在對立面、沒有餘力照顧人所賴以為生的那些重要信念。
這樣的惡性循環適用在所有工作,包括司法官的自己。
而我個人的觀察是,近年來似乎情況與氛圍有些改變,除了前面提到的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開始探討制度與指令的正當性外,也有越來越多的基層員警,看到警察執法違法而檢察官、廉調機關查辦時,不再一窩蜂的盲目「互挺」、把司法當成敵人,反而在警政高層放新聞攻擊司法時,選擇站在法律的這一邊。
去年我到東吳大學的「當代熱門議題講座」與同學們談公法與刑法交錯議題——警職法理論與實務——校方開放校外報名,儘管是在法律系略嫌「生硬」的內容,但教授告訴我,報名名單中有不少警職人員,令我感到意外。
演講當天一眼就能認出那些人是警職人員,除了從走路姿勢、儀態得以窺見外,最重要的是,約有一半的警職人員穿著制服長褲,或許是剛下班匆匆換了上衣便趕來。學校教授聽聞此事後,也感到佩服,鼓勵他們多到法律系旁聽,了解法律人的思維與論證模式。
今年5月底前往警大與未來的警官們討論「檢察學及刑事偵查之理論與實務——談檢警關係與法定使命」。本來很多法律圈內朋友笑說會遇到「博士生的挑戰」,也有主任檢察官擔心我會當場「不給人家面子」、「場面不好看」。
但結果正好相反。不管大家在理論出發點、立場上是否有不一樣的想法,當我舉出各類因為扭曲績效制度而導致的荒唐指令,因而在實務上產生的活生生可笑案例時,多數人並未因此不悅,反而因為那樣的荒謬忍不住發噱。顯然多數也是對現狀不以為然,甚至也有一些同學提出令人驚豔的反思。
我向聽講的未來執法人員說:
以後不要成為現在的你們所鄙視的大官,未來幾十年,時時刻刻檢視自己。你們以後對下屬下達指示,都要是可以用書面呈現、經得起法律考驗的。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的,不要只會用暗示的,要有本事下負責的指示,這樣就能朝改革更進一步了。
當基層開始開闊眼界、學習思考、閱讀並且逐步具有「媒體識讀」摒棄高層放出的愚民新聞的能力,以正確妥適的執法作為唯一的使命時,某些滿腦子只有權力慾望、想要充當媒體英雄的高層自然就越來越頭痛。
而讓他們頭痛的是,他們無力「解決」法治思潮興起的「問題」;究其實,依法執法始終是執法人員的誡命,不是問題。
- 關於此案例進一步參考文獻: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ECHR, Streletz, Kessler & Krenz v. Germany, 2001, Appl. no. 34044/96, 35532/97, & 44801/98。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95, 96 - Mauerschützen。
李建良(2007),〈轉型不正義?——初論德國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柏林圍牆射殺案」相關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
吳志光(2000),〈「邊界圍牆守衛案」裁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九)》,頁43-44,2000年,台北: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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