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聊齋(一):升官文化下,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
我在今年辭去檢察官職務前夕,應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邀請於5月31日前往該校,與未來的警官們談檢警關係與法定使命。
對於《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這個角色的定位、任務與使命,同學們的印象大概就是「指揮偵查、開庭、看卷」,但具體的角色功能,不要說很多民眾不清楚,連具有第一線實務經驗的警大二技學生,也只能從過去工作中與檢察官接觸的片面印象,模糊的回答。
我在投影片上展示了一張澎湖地檢署的舊剪報資料,那是我在2015年9月從司法官學院結業,初分發前往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時,《澎湖日報》刊載檢察長對我們的要求。
一轉眼,3年9個月過去了,我也在無能為力的挫敗感中辭去這份工作,箇中甘苦,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當年的宣誓,以及我所堅信的使命
新聞報導檢察長的期許:「檢察官係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社會正義,期勉兩位新加入之生力軍在實踐過程中,審慎行使強制處分權,並遵守程序正義。」「能展現團隊辦案的精神,統合轄內警、調、海巡等司法警察機關之力量,發揮積極主動的精神,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依據證據仔細偵辦案件。」
報紙中寫到的以上「檢察長期許」,其實是《刑事訴訟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的基本義務,是檢察學基本理論,也是法律人琅琅上口的——「只有遵守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才是正義」、「檢察官是刑事程序守門員」、「檢察官是審查強制處分的第一道防線」、「客觀義務」等。
檢察官的工作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從偵查、公訴到執行,都是檢察官的工作。檢察官所見的刑事訴訟過程、被告到受刑人過程的全貌,可能比法官更多;檢察官是整部《刑事訴訟法》以及特別法所規範,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最重要的角色。依照《刑事訴訟法》,身披紫袍的檢察官,是整部《刑事訴訟法》中最重要的靈魂人物,也直接影響每個刑事案件的發展。
我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時,由於對於刑事法的熱愛與執念,所以打從一開始就決定選檢方。初分發時,看到地檢署官長傳給我的這張剪報,點出了偵查檢察官的使命:「透過程序正義,依照證據仔細地發現實體正義。」
我滿腔熱血的以為只要自己不忮不求、堅持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事,就可以勇者無懼地在實務工作裡,實現在學校裡學到的閃亮亮理想。
我所看到的現實
然而檢察實務中面對的現實並不是如此,而且與理想有很大的距離。
這3年9個月來,我在一次又一次對於體制的失望中,發現扭曲的人事升官圖、或某些複雜因素下所導致的畸形「檢警關係」;在警政績效制度扭曲化之下,基層員警口耳相傳的騙票、騙指揮、浮濫移送、連線民和被告都可以是假的;指揮動能不彰;媒體與檢警高層歌功頌德的英雄文化;民眾集體的素樸正義感等種種「現實」。
「理想」中那些看似簡單的道理,竟然要窮盡洪荒之力,甚至不惜與輿論和政治力為敵,才有辦法在遍體鱗傷中實現。而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在於檢察體系有一套「升官圖」的潛規則。
擔任檢察官滿一段期間後,接下來面對的就是「升主任」的競爭。由於主任檢察官的名額有限,所以必須在前後幾期的學長姊、同學、學弟妹之間評比「戰功」,以及誰「適合」當主任。只要有點檢察實務經驗,不論是否抱持想要升主任想法的檢察官,都聽過前輩提點:「敵人就在同學與前後期同事之間」。在遴選主任前夕,總是會有一些人事運作,當然也不乏出現暗箭與流言。
為什麼要搞小動作?因為在人事升遷上有個「過站不停」的潛規則,如果沒在一定服務年限中升上主任,那就幾乎不可能升遷了。在這樣的文化下,競爭自然激烈。升上主任檢察官以後,接下來還有繼續升官的「前景」——選襄閱主任檢察官、升二審(高檢署)。當上高檢署檢察官後,還是會有當檢察長、從事政務官等升遷的升官圖。
要如何在這套升官圖中平步青雲、一帆風順?其實沒有人具體且清楚地知道要怎麼做,才是高層心目中「適格」的主任、襄閱主任、高檢署檢察官、檢察長人選。不少前輩表示,重點之一在於「戰功」,即辦過多少大案、新聞案件。
也不乏有學長提醒:「承辦過的新聞案件,記得新聞要影印或存檔」。存檔的目的不是紀錄辦案經驗,而是將來升官路上可能用得到。這也是在偵查專組中,黑金、緝毒等有較多新聞關照的組別永遠炙手可熱的原因。除了戰功外,更重要的是長官提拔、人際關係。一個檢察官是否聽話,在大地檢署中有沒有小圈圈、派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升官的路上,要顧慮的事情,比精緻偵查一個案件還要麻煩。那我們可不可以很豪氣地說「我這一輩子就不升主任、不升二審,當個陽春檢察官就好」?這段話我說過很多次,身邊很多志同道合、由衷令我敬佩的學長姊都講過這樣的話。但現實是什麼?
曾經有前輩奉勸我辦案要知所進退、發言要收斂、要我聽話,還「苦口婆心」地說:「到了一定的時間,看到同期同學都升主任、上二審,而妳還是陽春檢察官,妳就會後悔了。」
升官文化下,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
許多基層員警萬分不解的是,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為什麼要被扭曲的警政專案績效制度牽著鼻子走?甚至不乏檢察高層結合警政高層一起催生專案績效,要求檢察官「配合」警察績效辦案?
基層檢察官不解的是,為什麼當我們堅持法定門檻而不願意「配合」警方績效,下一步可能會面對的是「警方高層電話直通檢方高層辦公室」。檢方高層在被咬耳朵後,在根本沒有看過全卷資料、釐清案情下,草率對檢察官下達指令的荒謬事件?
法律圈內人不能理解的是,在某些地區,警方公關單位甚至可以在沒有與指揮檢察官的討論下,任意發布新聞、向媒體揭露案情,甚至公開警用密錄器、偵防車行車紀錄器、逮捕畫面等偵查不公開的核心資訊。到底是想要辦好案件還是想要充當英雄?但為何檢方軟趴趴的沒有動作?
這背後與檢警高層的互利共生文化有關。檢方的升官圖上需要的是「戰功」,加上國人集體素樸正義觀、媒體喜歡捕捉腥羶色、製造聳動標題,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檢警高層其實是需要攜手製造「正義」假象的。因此,司法警察高層當然可以肆無忌憚地向罹患「官癌」的檢方高層咬耳朵、予取予求,甚至以「選妃」之姿,挑選紅牌檢察官承辦註定會上新聞的「現成大案」。
在這樣的氛圍下,又有多少檢察官願意當壞人「破壞檢警關係」呢?
不少同事都有堅持依法辦案,而遭到警方高層背後咬耳朵的經驗。以我的經驗來說,我曾經承辦過一件被告親戚為地方首長的重大案件。承辦員警與被告的地方首長親戚有「不尋常通聯」,甚至有拖延報指揮,拒絕依照檢察官指揮及時前往現場找證據進行證據保全的情況。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有必要「大破大立」,翦除地方警察與地方政治不當的關係。於是我約談該分局警官,但分局長、偵查隊長電話中表示「沒空」,非要發傳票才「不得不以證人身分到地檢署」。但是,這麼做的「下場」是什麼?
這群警政高官跟檢方高層胡說八道,一度在我背後插滿箭,引來檢方長官們關切:「辦案重要,但是地方派系錯綜複雜,檢警關係更重要。」也有學長告訴我,如果不是案件最後成功找到證據,起訴並判決定讞,那麼最後反噬力量不是「初生之犢」的我能夠想像的。這是什麼樣的價值觀?
誰還記得法定使命?
《澎湖日報》舊報紙中的那段話,看似理所當然,卻也寫滿了我對近年檢察改革失望之後的不甘心。
那些在升官路上平步青雲飛黃騰達,跟著警政高層手牽手催逼基層檢警血汗「製造」專案績效;不好好看卷濫行把案件屢次發回,逼一審檢察官起訴的二審檢察官;對基層檢察官指手畫腳「要求聲押」的檢方高層;以一些曖昧的政治手段干擾或「責成」基層檢察官辦案的政客,都還記得這些基本理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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