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掃到誰?「治平專案」淪警方集點遊戲
警方高層玩弄數字、紊亂偵查的績效遊戲,除了我曾經為文探討的青春專案、斬手專案、各類緝毒績效評比、為了達成查緝目標而冒險躁進甚至開槍撞車抓錯人等問題之外,我在過去的檢察官生涯中,曾經在重大刑案專組近2年,承辦過一些警方報指揮、提報「治平專案」的組織案件。
此間,我觀察到目前偵查實務華而不實的「掃黑」專案帶來的問題——壓榨基層員警、拿小混混祭旗、使得精緻偵查空洞化,對於真正的黑道分子卻束手無策,甚至是黑白兩道間各類明裡暗裡的眉來眼去。
此外,所謂的「檢警關係」,以及檢方高層忘記偵查主體的理論而自甘墮落,也是很大的問題。警方需要靠著「治平」、「掃黑」等績效,做出漂亮的數字向民眾展現「打擊犯罪集團」的治安英雄形象,某些地檢署竟然「配合」起警方一年一度(甚至數度)的掃黑大戲,定期傳送報表要求重大專組個別檢察官,回報各股「配合」警方的治平案件數量以及羈押、起訴率,這也讓過去的我時常懷疑地檢署是否為警政署附屬機關。
期待被害人數「多多益善」的警察專案文化?
一群沒有幫派名稱、堂口的街頭混混圍毆被害人、結夥強盜、或結伴恐嚇被害人,如果我們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會希望警方查明這群行為人的身分,儘速保全證據,還是希望坐等證據滅失、等到案件增加(累積多名被害人)後,想辦法當成「組織案件」提報「治平專案」,轟轟烈烈的查緝?
一年多前,我曾經收到某個分局報指揮的「組織」案件,被當成組織分子的被告是一群輟學、無業的年輕人,其中一、兩位有性格暴力,喜歡與他人發生衝突或惹是生非,他們不屬於任何幫派、沒有堂口,從卷內證據來看,其實也沒有什麼持續性之犯罪結構,怎麼看都不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謂的犯罪組織。嚴格來講,似乎並非符合內政部警政署「治平專案實施規定」的案件。
但在治平專案的專案績效要求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某分局在被害人報案後,將案件壓了下來,拖了一年多都沒有移送,等待這群年輕人繼續惹是生非——就像「集點遊戲」一樣。直到他們惹出了好幾件大大小小的案件後,把這一系列案件包裝成比擬幫派組織的「組織犯罪」,再找地檢署檢察官「報指揮」,希望透過檢察官背書,可以提報治平專案,應付上級的「掃黑」要求。
最荒唐的是,當時身為承辦檢察官的我,完全不知道該分局將這件案件提報為「治平專案」,直到收到警政署的公文,還不知道到底是哪件案件變成治平專案了。
於是,倒楣的被害人就在被毆打完將近2年後,檢察官才知道他被打了,等到檢察官準備著手處理,卻發現監視器保全不充分,但為時已晚。
至於那些被分局包裝成「幫派組織」的年輕人,成了警方數字遊戲的一筆戰功。當然,最後不是證據不足不起訴,便是以刑法罪章的其他罪名,例如恐嚇、傷害、強盜等罪名起訴,組織犯罪部分,大多無法起訴。
拿少年與小混混祭旗的的掃黑行動
在上述這些少年與年輕人被包裝成組織,變成治平專案的「獻祭」對象後,真正的幫派在哪裡?警方反而在「治平專案實施規定」所白紙黑字列出的那些「幫派重要人物」過世出殯時,派出大量警力為他們而站崗,淪為幫派保鑣,還成為新聞報導焦點,甚是諷刺。
我過去曾經承辦過幾件槍砲案件,有跡象顯示槍手背後似乎有組織勢力,於是將承辦分局主管警官等人找來討論跨轄追查組織勢力的可能性。然而,我「挑錯時間」了,當時並非警方的掃黑專案期間,所以分局對於追查組織興趣缺缺;此外,我也「挑錯對象」了,因為,某位警官告訴我:「檢座,不要追了,那個對象吼,『妳和我都惹不起』。」
「惹不起」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樣的對象,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惹不起」的?警方是不是長期以來對於檢察體系有所誤解,所以才會認為檢方有跟他們一樣「惹不起」的對象?
沒多久後,在他轄發生了另一起案件,其他單位的司法警察懷疑兩案可能有關連,於是找上我討論,然而,有些證據在第一時間被忽略而沒有保全,因此,縱然有心,案件也無力繼續發展。
警政高層催逼績效,除了全國掃黑專案期間外,某些地方警局還會「自辦」掃黑績效要求。偏偏他們多對於真正的黑道組織無可奈何,於是基層只好想辦法包裝案件,拿一些根本稱不上幫派的一般犯罪被告祭旗,提報英雄史詩般的掃黑績效數字,滿足警政高官作秀與升官的大夢。但真正的刑案發生時,有心想要好好辦案與追查線索的偵查人員,面對的卻是在權力遊戲中難以抵抗的現實困境。
高官們害怕想起的初衷?
其實多數警職人員都知道,所謂的「治安」,應該是警方平時努力的工作,至於刑事偵查,則是案件發生、治安已經被破壞後的調查工作。所以努力的重點是平時的經常性工作,而不是在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後,再以類似「全國大掃黑」這種作秀性質的專案「刷存在感」。
然而,現實與理想總是有一段遙遠的距離,如上文所述的類似困境在實務上一再發生,連防疫期間都不顧基層員警的壓力,為了轉移焦點而動輒提出一些績效評比。這種亂象,不只許多檢察官感到無可奈何,有心辦案的員警也時常在腐化的體系中載浮載沉而感到無能為力。
過去,不只一位員警私下問過我:「檢座很辛苦的時候,是靠什麼堅持下來的?」我總是回答:「我覺得一個人活著,總該有他的價值。很多事情可以拋棄,但是風骨是不能拋棄的。」
那些滿腦子只有靠作秀來升官的慾望、想出扭曲的績效遊戲、壓迫基層草率或浮誇辦案、面對權力卻畏首畏尾的警官們,還記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初任警察官時的誓詞嗎?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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