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理論上,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應該是法治國的榮耀。示意圖。 圖/取自NPA署長室

在《鳴人放送》的「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節目中,我提及當今警政體系最大的問題之一,在於偏差價值觀下的「獎懲不公」。

警察身為執法的公務人員,理論上,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應該是法治國的榮耀。然而長期以來,警政體系在結合媒體作秀、英雄主義的升官文化,以及歷史與制度下欠缺思考的僵化訓練之中,被打造成一個墨守沒有法律明文依據的「潛規則」、把績效和升官看得比法治國與警察生命還要有意義的醬缸。

這種病態的文化,在日前兩件新聞事件——中和分局「踹頭」案斗六公正派出所鬥毆案——的荒唐對照中,發揮得淋漓盡致。

違法私刑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

日前引發警方以及法律圈內討論的兩個事件:

  1. 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在街頭把沒有犯罪、沒有交通違規的乘客少年摔倒在地,並用腳踹踢對方頭部,附近居民看不下去出聲阻止,還被警方反嗆。但新北市警察局局長,竟然在事後親臨該分局公開頒獎。

  2. 雲林斗六一處派出所前發生民眾鬥毆,員警雖出面制止,但因警力不足第一時間無法壓制場面,造成兩名員警受傷。警方當下對空開四槍示警,卻被警方高層認定「影響警察形象」,分局長被記過兩次。

兩個案件對照,前者是警察對少年違法施暴,但得到獎勵;後者則是民眾鬥毆,警方制止,但因警力不足(也可能是支援調度上產生問題)而未能在第一時間壓制,但當日漏夜調查並移送12人,卻被懲處。因此,令許多基層員警大惑不解,不明白獎懲標準與邏輯到底何在。

而這樣的結果,還被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大作文章,嘲笑雲林警方不夠威猛,更暗示執法者不必守法,把自己派出所的「踹頭」合理化成「即時制伏」、把沒違規也沒犯罪的乘客誣蔑成「囂張屁孩」。

接下來的問題是,警察的工作與義務到底是什麼?是街頭暴力毆打人民、還是阻止街頭暴力與調查犯罪?執法者到底應該帶頭違法、還是依法執行職務?執法者如果不守法,又要如何說服人民守法?

4月7日晚間,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對少年「踹頭」和恐嚇附近住戶「吃慶記」事件遭...

何謂「警察形象」?

據報載,雲林縣警察局副局長指出,斗六分局長之所以被記過,是因為此案件處置過程「影響警察形象」。其實,只要對於警界「官位保衛戰」有一定理解的人或多或少都知道,對於分局長這等高位的職位而言,「記過」對官位與前程未必有什麼重大影響,有時也許只是做做樣子給人民交代而已。然而,我認為,人民應該關心且對於法治國有意義的議題,不單單是分局長與警員如何被獎勵或懲處,而是應該細究這個值得玩味的問題——什麼叫做「影響警察形象」?

「影響警察形象」這個懲處理由,許多警職人員都不陌生,犯下彌天大錯也好、沒有什麼重要性的小小疏失也好,只要上級有管考的考量,這個千篇一律的懲處理由就像緊箍咒一樣從天而降。就算只是勤務忙亂中服儀稍有不齊、女性員警頭髮沒有依照上級要求紮好甚至盤起來,也可能來個申誡。

如果真要談「警察形象」,或許我們應該先研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的警察官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這段誓詞,或許某程度上只有警察倫理的意義,但背後彰顯的,正是法治國家警察的形象——依法執法。

然而,高層集體茫茫然、昏昏然,可能是忘記當年擔任警官時的誓言,也可能是害怕想起來,總之,不把法治國的使命當成一回事,也沒把基層員警執法的法律風險與人身安危當成重要的考量,將警政體系用「愛與鐵血」英雄化的包裝來集體自我陶醉,以榨取基層的血汗、摧毀法治國的精神,鋪出一條個人升官的錦繡前程。

為了這種扭曲的警察形象,高層平時以各種不公平的獎懲來催逼基層績效,採取各種不當管理措施,沒有達到績效要求的員警,便會受到各種明裡暗裡的「實質懲處」,甚至被剝奪休假的權利。至於那些配合高層鋌而走險以違法方式衝績效的員警,高層則不惜透過檯面下的警媒關係「壓下負面新聞」,防止體系被檢討。

以中和「踹頭」案為例,警方不只指鹿為馬、帶風向愚弄大眾,甚至在被發現案發現場一名員警胸前的微型攝影機(通稱秘錄器)綠光持續且穩定閃爍,顯示為秘錄器開啟的特徵後,且立法委員行文要求警政署交出秘錄器影音紀錄清冊及複本,警政署竟回應:「由於現場事發突然,當天四位值勤員警都沒有開啟秘錄器。警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也恰好拍往另一個方向,所以,事發當時的影音紀錄資料,通通沒有!」

立委質疑影片中員警胸前的綠光,警方卻再次否認:「是警車警示器的反光(按:警車警示器燈光為紅、藍二色,而非綠色),不是秘錄器的指示燈號。」

問題是,如果大家仔細觀看該員違法執法影片的前30秒,畫面中央的員警不論如何移動位置,綠燈始終以固定頻率在其胸口秘錄器位置閃爍。因此,也引起立委在臉書上公開諷刺:「這個綠燈,究竟是場勘螢火蟲季動線的螢火蟲,超前部署發出的閃爍綠光?按照警政署的一貫邏輯,這種可能性也是不能排除的!」

在警政高層忘記法治國原則的集體失憶症發作下,他們似乎把警察當作一種演藝事業,手段不夠霹靂、沒有上演英雄大戲,就會被認定損及警察形象。

殊不知,在一個法治國家裡,把少年的頭當成足球踢、大肆違法進行私刑暴力、還把秘錄器檔案「消失」的警察,其結果不只是損及警察形象,而是踐踏警察尊嚴。

是誰踐踏法治國警察的尊嚴?

日前,一位學長推薦我觀看一部劇集《成化十四年》,在該劇的第十集中,主角隋州法辦了一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濫權執行刑罰、嚴苛酷刑的官員後,對那位自以為違法濫權叫做實現正義的官員說了這段話:

法既是工具,也是準則,你(執法人員)不守法,何以以法治(人民的)罪?

這部劇集為中國拍攝,而我們都知道,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人治大於法治,黨主席的話比憲法偉大,儘管處於這樣的背景,影劇工作者卻能透過主角的口講出這段話。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警察,難道不該反思嗎?

當執法人員帶頭違法作亂時,又該如何以法律來規範人民?

那些被包裝出來,自以為實現正義、「教訓壞人」的英雄,以違法、私刑、甚至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手段,已然踐踏了法治國的精神。再加上績效至上導致的獎懲不公,公開表揚違法者、處罰沒有違法者,透過這種匪夷所思的獎懲,彰顯的是警察可以目無法紀、不必依法規做事的形象。還有什麼事情,比此等荒唐局面更加「影響警察形象」呢?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的警察官誓詞,彰顯的正是法治國家警察依法執法的形象。示...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法律評論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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