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
據報載,4月7日晚間,一名16歲少年駕車載三名友人出遊,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執行一般路檢,駕駛少年疑似因無照駕駛而心虛,未聽從員警指揮停車而閃過路檢點,並有越過雙黃線逆向行駛與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
該派出所員警進行攔截圍捕沿路尾隨,於兩分鐘後攔下少年,依照警方的說詞,少年四人拒絕下車,因此警方將四人強行拖下車。然而,警方後續動作與吵鬧聲引起該處居民議論,有居民看到警方抓起少年丟在地上用腳狠踹,出聲阻止,卻遭警方回罵;亦有居民認為執法過當,將過程全程錄影並向媒體投訴,進而引發立法委員向警政署了解事件的過程。
中和街頭驚見黑警?
事實上,據可信消息來源指出,部分媒體所報導的影片,已是中和分局動用「警媒關係」,拜託(媒體)不要播放嚴重的部分。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完整影片揭露了警方以下嚴重不當甚至違法的執法過程。
以上完整影片為警方壓制少年地點的附近住戶所拍攝,影片開始時,畫面中的警力有五人,少年都被警方完全壓制而趴在地上。數名警員先將跪趴在地上的少年A團團圍住,其中一名警員用力抓扯少年A的頭髮,逼他抬頭,大聲喝斥:「趕時間?還是趕投胎?」
接著,警員命令趴在另一頭的少年B:「趴在那邊那個,給我過來!」B聽從指示朝警員方向走去,走近其中一名員警時,該員警突然揪住B的衣領,將他抓起來重摔在地,一群員警情緒激動地怒斥:「過來啊!用走的咧!」他們似乎覺得B不應該「用走的」。一名員警此時走向被摔趴在地且被完全制服的B,伸出右腳朝向B的頭頸部位狠狠地踹下去:「用走的啊!」這一腳的力道大到B的頭部劇烈晃動,連出腳的員警似乎都有點重心不穩。
此時,讓大家懷疑的是,員警喝令B「過來」,B也乖乖走過去了,員警到底有什麼不滿?因此,附近樓上的居民看不下去,出聲阻止「幹什麼打小孩啊」,質疑執法過當。然而,這群員警在旁觀者阻止時,不但沒有意識到程序出問題,毫無反省能力,竟然朝著樓上的居民大吼:「看三洨啊(台語)?」「他拒檢欸!」接著,集體向無辜的住戶嘶吼:「下來啊!」「給我下來!」不斷反覆叫囂,其中一位員警的情緒似乎完全失控,竟然指著住戶,疑似大吼:「叫你吃慶記!」
和無辜的住戶叫囂完以後,他們才開始要求少年拿出身分證件,盤查身分。
姑且不討論這四位被粗暴對待的少年,應受到優於成人的少年程序保障的人權問題,也不討論未成年在實體法上的責任減輕問題;假設他們是一般成人,會受到這樣的對待嗎?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的執法,經得起法律以及警方內部規則的考驗嗎?
路檢的正當法律程序
由於我曾於2018年擔任新北警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講師,在上述事件發生沒多久,便有不少警界人士詢問我法律意見與索取課堂講義。我在課堂上講授包含第一線緊急判斷、行政罰與刑法程序區分、執法違法不當導致的不起訴範例、逮捕與緊急拘捕時機、少年程序注意事項,不但不曾出現任何壓制後採取報復性全武行的內容,甚至開宗明義強調程序正義之重要性。因此,我很疑惑,為何這些員警明知法律細節規定與技巧,卻仍然赤裸裸地當街違法?
據了解,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當事員警當天執行的勤務為一般路檢,因此,他們所執行的勤務母法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細節性規則(SOP)則為《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下簡稱「作業程序」)。
警方於案發路口設置的路檢點,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指定路段,警方固然得對於行經該路段之人查證其身分,然而,查證身分、攔停方式、對方拒檢時的處置方式,都必須遵守上開法規以及比例原則。身分查明後,如果沒有發現違法或違規情事,必須當場放行。
少年拒檢而閃過員警逃離,依作業程序的流程,員警得以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方式攔阻,仍未停車者,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伺機攔停,必要時通報勤指中心支援。等到成功攔下後,要執行的第一要務是身分查證。
但在身分查證之前,由於本案駕駛人駕車閃離路檢點,並逃離現場,且有交通違規事由,實務上警方通常會認定駕駛人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可能將有危害行為。依照作業程序第五點、注意事項(七),為維護執勤員警及公眾安全,警方得要求駕駛人熄火離車。如果駕駛人拒絕,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施以強制力,強制其離車。如果合理懷疑認定乘客情況異常而可能將有危害行為,也可強制乘客離車。
強制離車後,警方對於拒檢的駕駛人與乘客應該做的第一步是「身分查證」。由於駕駛人有交通違規,如果身上有酒氣,也可對其酒測。如果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可以檢查交通工具。如果發現違法或違規,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所謂的違法或違規,指的是違反刑法的犯罪,或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不法。舉例來講,無照駕駛、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法規,法律效果為行政罰,依照各該行政法規與行政罰法的裁處程序處理。如果發現有槍砲彈藥、有毒品、車上有屍體的殺人或棄屍案件,則為刑法、其他特別或附屬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處理,例如現行犯逮捕。
下圖為我於新北警《警察職權行使法》課程中的投影片講義,讓第一線的執行員警在第一時間能夠迅速判斷可以採取何種作為。由於公務員執法,代表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因此,當公務員要對人民執行強制力而干預基本權時,就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
本案中,駕駛人無照逆向駕駛,並有闖紅燈之行為,在交通稽查實務上,絕大多數的第一線員警大多會出於專業經驗,而判斷為屬於行政罰之交通違規。因此,後續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罰法所規定的裁罰程序處理,而非刑事訴訟之逮捕程序(少年則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事實上,如果在車內未發現犯罪物或違禁物,少年四人並非現行犯,也不能逮捕;如果警方真的認為有危險駕駛罪,那應該第一時間進行逮捕程序,包含告知罪名、權利告知、製作逮捕通知書等,而且只能針對駕駛人進行逮捕,不及於乘客。
但在本案的影片中,警方強制少年四人下車後,第一步做的不是身分查證,竟然是抓起趴伏在地的A頭髮,大聲喝問:「趕時間?還是趕投胎?」顯然,這並不是詢問姓名年籍等身分查證的問題。接著,又抓起B將之重摔在地、以腳踹頭,這當然也不是身分查證或檢查交通工具的必要行為。
以上這些暴力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作業程序所規範的SOP,而淪為報復性的情緒性執法。嚴格來講,「執法」必須「依法」,但他們並沒有依照法律規定來,所以也根本不是執法,而是對於人身自由的過度干預,甚至是濫用職權傷害他人身體。
最荒唐的是,警方上演全武行前,並沒有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身分證件的查驗,也沒有發現四名少年有何犯罪行為而進行逮捕程序。這些暴行,在法律上無從定性,也找不到法律授權依據,只能定性為「私刑暴力」。這幾名員警甚至在和出面阻止警方暴力的住戶互相對嗆後,才慢吞吞地開始要求少年拿出證件,進行身分查證。
居民對於警方的誇張行徑深感不以為然,不斷提醒警方執法過當,但遭員警反嗆:「錄甚麼錄!」於是,民眾將錄影檔案提供給媒體,媒體向警方查證,但第一時間竟然得到:「踢一下沒什麼」的答覆,這也引發立法委員注意,向警政署了解執法過程是否有違法不當。
為違法護航,包裝事實的警方高層
據悉,面對執法合法性的質疑與挑戰,中和分局高層第一時間不是向真正具有法律專業警官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自我檢討程序是否有問題,而是想盡辦法將事實掩飾、包裝,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在危機討論過程中,有認為駕駛少年其實是交通違規,不是犯罪,至於其他三名乘客少年更不可能構成犯罪。但中和分局副分局長堅持要將案件包裝成犯罪,將其中一名駕駛少年移送到少年法院,甚至當著眾多部屬的面說:「你不叫他們移送,你要怎麼解套員警踢人家頭的事情?你不說他們違法有多嚴重,要怎麼把球踢出去給法院?」
顯然,中和分局在長期以來與檢方之間扭曲的「檢警關係」下,把司法機關當成掩飾違法的橡皮圖章,一時頭暈腦熱,分不清楚院方與檢方文化的不同,更不了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少年法院(庭)的使命與任務,幻想法院也會跟檢方高層一樣,在觥籌交錯之間成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幫兇。
接下來,他們還討論了要如何解決「媒體關切」的問題,在討論過程中,高層竟然想起警方的慣用伎倆,提出要將少年個資透漏給媒體報導、抹黑少年形象,並將警方「愛與鐵血」、「強勢執法」英雄化的餿主意。幸虧當時有員警認為這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極力阻止,才避免了更大的禍事發生。
面對立法委員可能在國會提出質詢的情況,中和分局又想到了什麼解決方法呢?答案是,包裝事實、避重就輕。
他們在提交給警政署的報告裡的說詞是,強調少年四人遭攔下後不願立即下車,在車內不斷咆哮辱罵及吐口水,警方「為展現強勢執法決心」,隨即強制少年四人下車。對於他們於法無據的「踹頭」行為,警方竟然白紙黑字的說謊,虛構B難要逃逸,所以員警是「以腳制伏」。報告中企圖大事化小,虛晃一招表示「認為員警執法過程核有疏失」,對於踹少年頭的員警以不痛不癢的「申誡二次」輕輕放下。
我實在難以相信,中和分局何以能夠在交給警政署的報告中,這麼大言不慚地寫出這段與錄影證據相反的不實內容?「申誡二次」,難道是把《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視若無物嗎?
而員警的私刑暴力,如果造成傷害結果,依刑法第287條但書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傷害罪者,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難道警方不需要調查少年是否受有傷害,討論本案的警方執法過程是否涉及犯罪嗎?
是誰殺死了法治國?
警方長期以來拿納稅人繳納的公家錢,以「聯誼餐敘」的名目,跟記者建立起「飲宴文化」,吃飯、喝酒、唱歌,由警方埋單。有錢能使鬼推磨,當警方違法濫權時,記者拿錢好說話,寫文章美化包裝,這就是「第四權」的墮落。
當然,警方內部並非所有人都贊同上級藐視程序正義的作法,也有不少員警認為,這根本不是身為法治國家的台灣警察應有的執法行為,因此這個事件自警方流出不滿聲浪,這些聲浪,也傳到司法圈內。
這起事件透過臉書社群上由法律人經營的各法普粉專、個人臉書等「自媒體」揭露,而這些不具有商業性的法普粉專,大多是法律人出於法律普及的公益理想而無酬經營的,背後沒有商業或政治利益,當然也不會買警方的帳,且撰文的角度不是偏袒警方的訴諸民粹,而是討論法律依據。
在自媒體崛起的時代,星星之火,足以燎原,居民拍攝指控警方違法的影片,在社群網站上轉傳開了,並有數十萬點閱率,甚至比許多主流媒體的新聞點閱率更高。
然而,社會大眾長期以來被媒體、「愛與鐵血」作秀影片誤導,而逐漸形成看到報導便不假思索、被「素樸正義感」牽著走的文化,也容易受到一些煽動言論而撩撥情緒。在這件事件被揭發後,警方某些群組開始動員免洗帳號、警友與警眷上網帶風向,無視影片畫面中顯示少年並未有衝撞警察或襲警行為,遭到暴力對待時已是被警方完全壓制倒趴在地之狀態。
更嚴重的是,警界某些單位內部也彌漫著「自己人就要挺自己人」的理盲情緒。新北市警局局長竟然無視影片所呈現的嚴重違法情節,於4月12日前往中和分局「表揚」抓A頭髮、踹B頭的員警,而中和分局經營的臉書帳號「中和警好讚」更忝不知恥的張貼國光派出所副所長、兩位私刑暴力員警與局長的照片發表:「感謝局長陳檡文⋯⋯致贈慰問品慰勉同仁辛勞,對於本分局平日治安付出之表現,給予肯定及期勉,本分局同仁也將持續秉持摘奸伏惡、打擊犯罪之熱誠,為新北市治安工作全力以赴。#為新北治安全力以赴 #中和警好讚」。
這個「慰勉」無疑是公開鼓勵警察違法、不當暴力執法,赤裸裸的挑釁正當法律程序,引發法律圈一片譁然,紛紛質疑:輕輕的「申誡二次」意思意思交代後,卻由局長親自嘉獎違法員警?這算是懲罰還是獎賞?不只法律圈譁然,警方內部也爆發大量不滿聲浪,表示「崩潰」、「丟臉」,更有員警諷刺:「局長是在暗示胡亂踹人可以有獎勵嗎?」法普粉專「犀利檢座」亦發表圖文諷刺:「公然對人施暴又嗆要槍殺民眾的警察」「真。犯罪天堂 由中和警方帶頭實現!」譏諷警政高層鼓勵警察犯罪。
這段由警方上演的私刑暴力,在警方內部護航、獎勵違法員警,以及許多不明就裡的「三盲」民眾鼓勵暴力的叫好聲,敲響了法治國的喪鐘。
台灣的自由、民主與法治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先人以鮮血所爭取來的,我們擺脫了戒嚴、終止了動員戡亂、脫離警察國家而成為堂堂正正的法治國。但在新北市警局局長「慰勉」中和分局違法員警、公然鼓勵違法的那一刻,我看到了法治國的幻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