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踹頭警爭議:盲挺暴力濫權,我們與港警的距離已不遠
4月7日晚間,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對少年「踹頭」和恐嚇附近住戶「吃慶記」事件,在新聞披露後,4月10日中和分局督察組先是曲解事實,包裝員警的踹頭行為是誤認少年要逃跑的壓制行為,而只給了踹頭員警2支申誡。至於其他嗆聲叫樓上住戶下來「吃慶記」的員警,其流氓似的行徑則完全沒有檢討。
接著,新北市警察局局長,更在4月12日前往國光派出所表揚踹頭員警,這樣的行徑,不知是單純的官官相護,還是為了單位的聲譽不保不行。
檢討員警濫權,並非支持拒檢少年
當初的事件裡,一名少年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搭載三名少年,在遇到員警的臨檢點時拒檢逃逸,期間有闖紅燈和逆向的危險駕駛行為,而員警追截迅速攔停自小客車後,將四名少年強制離車並壓制在地,接著才發生後面的踹頭、嗆聲、恐嚇行為。
看到這裡,想必很多人會覺得這些少年好可惡,拒檢逃逸好危險,被踹頭活該!但最後的結果,是只有駕駛的少年被開了一堆罰單,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少年法院,其餘三名少年則完全沒有處罰,為什麼?因為另三名少年根本不是行為人,車子也不是他們開的,他們只是單純的乘客。而被踹頭的少年,就是其中一位單純的乘客。
在評論這個事件前,我首先要提醒,我們不能只有立場,而沒有是非。我們必須把員警的行為與少年的行為分開來看,不能用二擇一的方式觀察,不是批評員警的行為就代表支持少年的行為是對的,更不能用數學的方式來加減雙方的行為,最後得出一個結果。
原因為何?因為員警的踹頭、恐嚇,是在少年已經不逃逸、不反抗、接受壓制後的行為,前半段的少年拒檢逃逸危險情境已不存在,這些踹頭和恐嚇行為已不是為了達成勤務目的。此時,員警這些行為只剩下純粹的怒氣發洩,當下已沒有任何執法的正當理由來合理化員警的踹頭和恐嚇行為。而法律檢討的是人的個別行為,所以少年的行為歸少年的責任,員警的行為歸員警的責任,已經兩不相干。
法律有無授權員警踹頭、嗆「吃慶記」?
要提醒的是,國家所為任何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都必須有法律授權,不是你我支持或公務員不爽就可以做。那麼,這個國家的法律又授權中和員警什麼樣的權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只有攔停、盤查身分、強制離車,對於認為有公共危險現行犯之駕駛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逮捕,但對於單純的三位少年乘客,至多只能強制離車,而強制離車後,除非三位少年有要再上車的行為,否則連壓制都不能做。然而從現場影片來看,只看到被踹頭少年乖乖聽命走過去趴下,其餘少年也根本沒有要回車的舉動,所以壓制三位少年乘客的行為已經找不到法律權源。
再者,這個國家的法律有沒有授權員警可以在少年乖乖走過來趴下後,出於情緒、不滿、或是懲罰而施以踹頭的傷害行為?有沒有法律授權員警,在樓上住戶出聲阻止員警踹頭後,恐嚇要請樓上住戶「吃慶記」?答案一樣是完全沒有。
即便少年拒檢有錯在先,但處罰少年的方式只有開罰單和移送少年法院,此時警察的任務,是蒐證、攔停、逮捕,然後開罰單並把少年解送到少年法院,法律授予警察的權力就是如此而已。而踹你一腳的傷害行為,別說員警了,這國家也從來沒有授權任何一個人,包括檢察官、法官,可以對有錯之人出腳處罰。
更何況,該名員警所踹的那位少年,他什麼事也沒做,在法律上,他完全沒有違法;而被恐嚇「吃慶記」的住戶,就更無辜了。因為沒有法律授權,所以這些員警的踹頭、恐嚇行為,就是完全的違法行徑,而且是違反刑法涉犯傷害罪、恐嚇罪的犯罪行為。
說了這麼多,我相信還是有很多人聽不進去,有的人會說,「這要是在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啊!」但實際上,用槍有他的用槍時機規定,不提前半段拒檢逃逸階段,即便在美國,當嫌疑人乖乖趴在地上毫無反抗時,也不能開槍,這個時候開槍跟行刑有何不同?未經起訴、審判,難道可以由警察自己執行死刑?
另外也有人說,少年逃逸撞傷或撞死人也很危險,所以支持員警的行為。但是如果大家這麼在意少年的危險行為,那你們應該支持的,也是警察在攔停和逮捕過程間為了攔停和逮捕的目的,所使用的武力,而不應該支持把少年抓下來、壓制後,在少年已不再製造危險後,故意施以的傷害行為。
本案發生後,新北市市長侯友宜的回應則是力挺強力執法,雖其稱不能做沒有必要的動作,但卻又支持中和分局包庇式的督察報告。
但什麼叫作「執法」?執法意指執行法律,強力執法,就是強力執行法律規定。因此,一定是「合法」的行為,才叫執行法律,如果你超出了法律規定之外,就不叫執法。所以支持員警強力執法的人,請想想,員警當時踹那一腳、恐嚇住戶「吃慶記」,是在執行那一條法律?如果不是執法,請問要如何力挺?
執法尊嚴不是靠盲目亂挺
我也力挺警察強力執法,但是是指揮員警透過合法手段積極蒐證,最後起訴、送這些犯罪行為人去見法官,接受他們應有的處罰,不讓他逃過他應負責任的強力執法。而員警在強力執法所希望得到的執法尊嚴,也必須藉由一次次的合法手段,一次次的合法公權力行使,讓所有做錯事的人明白,他逃不了他應負的法律責任來獲得。
執法尊嚴不是靠無理的力挺,更不是靠在執行現場,耍流氓、恐嚇吃慶記、踹頭來獲得。這些違法行為,只會令人恐懼,如同當年對警總的恐懼。
因此,請回頭想想,法律給予員警什麼執法權力?行為有無超出法律規範?讓我憂心的是,許多人對這個事件的判斷,似乎就永遠停在員警攔停了無照拒檢少年的那一刻,在這些人的想法裡,只要員警有做對一件事,其他怎麼違法都可以。
他們無視法律,支持以暴制暴,但他們從來沒想過,自以為正義卻無視法律,而使用違法手段的警察在過去製造了多少的冤案。他們也從沒想過,警政高層為了自己的升官路,如何鼓勵這些員警不擇手段以得到績效。最終,肯定有無辜的人民會受害。
現在已經是民國109年了,我們生活在一個與中共完全相反的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公務員的權力行使,我們同時重視程序合法和實體正義。我們與中共最大的不同,就是有法律規範著公務員要依法行事,不可以任性妄為。
但有時候想想,台灣人真的很健忘,不過幾十年前才把警察叫作賊頭,認為警察就是有牌流氓,然後動不動就喊警察打人。那個年代的警察,是經過一段怎麼樣的整肅,才有眼前這一大批優秀的現代執法警察,為什麼現在又反過來支持少數警察違法打人、支持警察走回過去那一套流氓招式?
小結
請記住,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制衡,權力過大無人約束時就會腐敗,若要完全放縱警察的作為、支持警察違法,請看看香港,想想台灣。曾經的香港皇家警察,也不過是在20年間,就敗壞成現在這副模樣。
我們的前輩們是經歷過多少的努力,才有現代的民主法治,讓我們自豪的對外宣揚自己是法治國,讓我們有這自由的國度可以肆意的嗆檢察官。如果繼續盲挺警察,而沒有持續監督警察的公權力作為,我們現在看到的少數員警違法行為,就會變成家常便飯,而現在大多數優秀守法的員警將會逐漸被劣化。
仔細想想,其實我們離港警的距離並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