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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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

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上篇: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

以經新北地院發現騙搜索票一案為例,據報載之起訴書認定事實,被告員警是先與毒品列管人口達成協議,製作內容不實的假檢舉筆錄、並製作假的偵查報告,甚至冒用搜索對象親友的名義製作檢舉案。當他發現自己聲請的案件多次被駁回時,還大膽盜用同事的印章,以同事名義造假騙搜索票。

被告員警以假資料向院檢聲請了10次搜索票,導致5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搜索,直到剛好遇到審過舊案的法官,法官發現前後2案都使用同一張照片當證據,但2案之間並無關聯,於是向地檢署職權告發。

從「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出發的騙票

姑且不論基於騙票而取得搜索票後的搜索,在刑法要如何評價,上開假照片、假檢舉筆錄、假偵查報告等,都可以看出,騙票的基本態樣,始於偽造或不實的文書。要防堵這樣的行為,除了負責核票的司法人員必須有高度敏感度,如果被搜索、被拘提者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時,辯護人也必須要意識到自己當事人面臨的強制處分有何不尋常之處。因此,調閱強制處分聲請卷宗以及正確判讀的能力,是基本功。

事實上,有不少警官也知道這些問題,有些中高階警官還私下分享經驗:「印章一定要保管好,單位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必須是值得信任的員警。」

再以前文所述新北警爭取斬手專案績效「騙拘票」案為例,由於2018年內政部警政署制定「斬手專案」專案績效,在2018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拘提」詐欺案件之提款車手可提升績效功獎。而該專案提升功獎、追求績效表現的方式,卻與現實的犯罪情況以及應該相應的合法有效偵查技巧脫鉤。

申言之,如果一名員警辛苦分析資料後,中規中矩地以合法方式將車手通知到案,竟然被排除在績效獎勵之外,而向地檢署請到拘票而將車手拘提到案的分數,甚至與辛辛苦苦的監聽、跟監、埋伏、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等作為的獎勵相同。在成本與利益考量下,便有不肖員警會以投機方式查緝犯罪,而「騙票」就是其中一種偷吃步的體現。

依照一審有罪判決所認定之6個不同騙票事實,行為態樣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3種:

  1. 倒填送達日期

    送達不合法,卻將送達日期倒填,使檢察官誤以為符合寄存送達10日而核發拘票。例如在嫌疑人家門口張貼通知書後旋即撕掉,接著倒填送達日期,立刻到地檢署聲請拘票。

    所以被拘提的車手,完全沒有被拘提事由。而這些員警騙到拘票後,沒有懸崖勒馬,反而自己拿著拘票、或交給不知情的同事去拘人。甚至還有「車手」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

  2. 幽靈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的拘提,前提必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章核發到案通知書,並合法送達該通知書後,嫌疑人仍拒絕到場,警方才能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

    然而,員警為了達到專案期間的績效表現,根本沒有簽請分局長核發到案通知書,卻跑去嫌疑人家門口張貼寄存送達通知書,並記載:「茲有到案通知書一件」不實內容,並登載假的文號。

    這樣的做法,基本上與詐騙集團明明沒有警察局的通知書、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卻拿著假的文件跑去被害人家裡宣稱「你有一件案件經警察/檢察官/法官調查中」沒什麼兩樣。

  3. 盜蓋大印與分局長印

    員警於3月8日前往嫌疑人住宅門口張貼「寄存送達通知書」並拍照存證,通知嫌疑人於「3月3日到案」此等不可能之事項。

    在請票被檢察官駁回而退回卷宗後,將被退回的聲請書撕掉,再擅自以電腦應用程式,開啟拘票聲請書電子檔,將發文日期往後更改,利用假日前往勤務中心,盜用該單位保管之分局長印章及分局公印,盜蓋印文於拘票聲請書上,而完成該偽造之公文書,接著向另一位檢察官第二度聲請拘票。

斬手專案期間拘票滿天飛的拘提之亂

上開問題,之所以在新北地檢轄內爆發,是因為該地檢署檢察官人數眾多,在該專案期間每日均由不同的檢察官輪值「內勤二」負責審核拘票,再加上該署「為了減輕行政人員的作業負擔」,因此行政作業流程有許多特立獨行之處。

例如,由警方請票的某些案件沒有至分案室掛號,卷宗「不翼而飛」,縱然是核票的案件,往往也拖上一至二週後才分案取號。因此檢察官無法在電腦辦案系統中查詢同一被告/嫌疑人歷次被聲請拘提准、駁的紀錄。

該地檢署本身的辦案風氣與文化,也是造成檢察官容易被騙的原因。該署由於長期以來被績效戰區的「移送海」癱瘓,每個檢察官每月少則70至80件案件,多則百餘件。我過去在該署服務時,甚至曾經一個月收到110至120件的大量案件,而這些案件,多數都證據不足而無從起訴。

因此,依我過去在不同地檢署學習與服務的經驗比較,新北地檢署辦案文化傾向以「結案」為取向,許多檢察官每個月最在乎的不是自己成功挖掘出多少件案件、與司法警察合作的成功經驗,而是戰戰兢兢地打開電腦,看著統計室的報表,煩惱自己的結案數字比不上其他學長姊。

結案取向的地檢署,與警察圈的交流與互動自然較為生疏,對於警方內部一些文化,也顯得陌生。加上長期以來強調虛與委蛇的「檢警關係」,對於警方送到的文書,某些檢察官傾向照單全收,相信警方登載的文書不至於「有鬼」。這就跟該署不少檢察官收到荒唐的移送案件、甚至移送錯人的案件時,選擇摸摸鼻子自己調查、火速寫不起訴處分書結案,而不願意透過《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的「發查核退」等機制,提醒並督導司法警察機關一樣。

畢竟,發查核退要批進行單,很累,而且案件還是掛在自己身上,還讓自己每月報表看起來未結案件很多,沒辦法在「報表戰爭」中取得虛榮的優越感。

內勤二檢察官核票時,駁票要寫理由,寫了理由可能還會被警方拍下理由內容「大作文章」,警方高層會向檢方高層咬耳朵,抱怨某些檢察官「不近人情」。由於請票案件眾多,許多檢察官也沒有時間針對卷宗中的一些疑點細細提問,如果偶爾出現外地調來、新分發的「不識時務檢察官」,針對卷宗中的疑問予以提問,就會被當成警方口中的「內勤二門神」,各分局間奔相走告,想辦法「避開門神」,挑「好過」、「好說話」的檢察官值班時瘋狂請票。

在這種扭曲的績效文化、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之下,每逢警方專案績效期間,便會形成「內勤二檢察官害慘內勤一檢察官」的局面。因為,內勤二檢察官發出拘票,人犯拘到後要送交內勤一檢察官訊問,法警和內勤一檢察官被癱瘓後才會發現,同一個被告,竟然反覆被拘提多次,甚至,拘票的核發可能有問題。

在2018年警政署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而是惡性競爭,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專案4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數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憲法第8條彷彿蕩然無存。

「檢察官」為何而生?

荒唐的是,警政署也查覺到司法官在警方專案績效期間,對於核票把關越來越謹慎,恐怕會對他們向來華而不實的績效數字造成影響,這些警政高層竟然不思檢討,還要全國各警局「向上陳報核票嚴格的法官與檢察官名單」,這個指令下達後,引起一片譁然。

而前文所提及的斬手專案期間騙票事件,是我於檢察官任內承辦的案件。還記得自己在2018年12月中旬送出起訴書,歷經波折,終於在2019年2月讓地檢署的上級通過送閱程序而送出起訴書。在本案件發展期間、乃至結案後,也有許多紛紛擾擾,例如警方高層的電話施壓、透過媒體放話。

1個月後,我也因個人生涯規劃的考量而送出辭呈。脫下那襲紫邊黑底的檢察官袍,轉身離開的那一刻,儘管對於體系內改革的功敗垂成感到無奈,但沒有任何後悔與怨懟。

在我過去擔任檢察官3年9月期間,我常常自問,「刑事訴訟法建構的檢察官圖像」應該是什麼樣子?

直到我跟協辦本案的學長在主任檢察官辦公室討論案件時,當時面臨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在熱情快要燃燒殆盡的那刻,主任檢察官的一句「檢察官可以不當,但程序不能不守」,變成最大、也是最後的信念與動力。

一個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體系最基本的精神,要如何守護、如何彰顯、如何實踐,是所有法律人、執法人員應該要挺直腰桿去努力的事情。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021號等起訴書(摘自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公開之起訴書內容)

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受有警察之專業教育與訓練,且身為執法人員,本應具備良好之遵法意識,其等竟因為達成斬手專案績效之要求與功獎(斬手專案績效分數計算等內容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3月6日檢文毅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本署各地方檢察署「配合」於行動期間予以協助並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單;功獎請領情況請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6日新北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與資料),將法律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司法警察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又被告6人身為司法警察,受有刑事訴訟法所賦予偵查輔助機關之使命,理應與身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共同以恪遵程序正義之方式追求實體正義,除積極輔佐偵查主體辦案外,更有於必要時協助檢察官進行完善之刑事司法程序、一同努力避免犯錯之義務,其等不但未善盡輔助之義務,反而以公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並利用司法警察公文書之公信力以及檢警長期以來之互相信任,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為積極欺罔行為,使本署多名不知情之檢察官在斬手專案期間,於不具備拘提事由之情況下,一再核發多件嚴重實質違法之拘票,其等之行為,無疑陷司法機關於不義,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實現公正客觀之使命,部分案件甚至因此必須排除違法拘提後之供述、重行訊問、蒐證、浪費司法資源之後果。而內政部警政署規劃斬手專案之目的係「為持續壓制詐騙集團氣焰,有效遏阻詐欺犯罪發生……」,而現今詐騙集團犯罪之常見態樣之一,即為以偽造或變造之警方通知書、法院或地方檢察署傳票詐騙民眾,本案被告6人竟為追求績效表現,不思以正當之方式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反而利用其等警察之職務,以製作不實之公文書、於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上登載根本不存在之到案通知書、盜蓋公印與印章等光怪陸離之行為,欺騙檢察官核發拘票,豈非諷刺至甚?是以,其等身為司法警察,猶知法犯法,破壞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使命,嚴重違反司法警察之義務,且目的與手段甚為惡劣。

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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