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頭事件後,未停止的「報復性執法」——警界法治教育與心理健康危機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4月7日晚間,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對少年「踹頭」和恐嚇附近住戶「吃慶記」事件遭...

今年4月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因「踹頭」事件引發爭議,但事後進行私刑暴力之員警卻獲局長頒獎表揚,令輿論譁然。今年5月初,同隸屬新北市警局的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一名員警在逮捕並制伏被告後,報復性「連呼九巴掌」,被民眾錄下並經媒體報導揭發。對此,該分局副分局長向媒體表示為該事件道歉:「警方不護短,將依執行公務傷害罪嫌函請地檢署調查」。

就在法界與警界還在討論這一連串事件時,媒體再度報導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一名員警,在制伏攻擊計程車司機與警方的被告後,多次出拳毆打、出腳狠踹被告的頭部,引發議論。

日前,便有幾位從事警察訓練的教官與警官與我討論影片畫面中的問題,並探討「報復性執法」的成因。這些事件在短短一個月內,接二連三發生,難道都是巧合?

多餘的拳打腳踢

這三段影片被網友分別戲稱為「足球」、「拳擊」、「足球拳擊綜藝逮捕術」,它們的共同特色皆是警方在完全制伏民眾後,才出腳、出手毆打當事人,再經路過民眾或附近居民錄影,並放上網路或提供給媒體。其中,中和分局踹頭案的當事少年,經查證並非違規駕駛人,而是未犯罪也未違規的乘客;後二事件則為經警逮捕並已經制伏上銬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萬華分局毆打與腳踹犯罪嫌疑人的影片,當時在場員警至少有兩人,員警A完全制伏涉嫌攻擊計程車司機的女子,並持續將其壓制在地,員警B則在旁徘徊、走來走去,顯然沒有任何危急的突發狀況。但突然之間,B數度出腳狠踹女子頭部,並蹲下不斷以拳頭毆打。畫面中可以清楚看見A一方面負責壓制與戒護女子,另一方面還要忙著制止自己的同事B,然而無法有效阻止B對女子施暴。

「警察逮捕並制伏犯罪嫌疑人後,就不再有任何公法上的權力繼續對當事人施以強制力」,這堪稱教科書的基本入門常識。所以,B的行為在法律上毫無依據可言,純粹就是出於個人憤怒而對受逮捕拘禁人的暴力。即使員警對該名女子在被逮捕前的犯罪或襲警行為感到憤怒,但我國為法治國家,不容許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私刑報復行為,更不允許代表法治國執法的警察進行私刑。

萬華分局事件中,在法律上可以明顯看出B的行為與逮捕程序無關,此外,與B共同執行勤務的員警A也判斷B的行徑是錯誤的,並加以制止。然而,在影片下方卻有不少民眾留言表示:「打得好」、「發洩、娛樂一下有什麼」 、「很爽打人渣,天下人都愛看,大家來肉搜攝影者」,彷彿台灣在一夕之間回到無法治的遠古時代。這些留言,凸顯的是台灣人民法治教育的不足,而這樣的氛圍,也是讓某些員警在英雄化的飄飄然中迷失執法價值的因素。

萬華分局一名員警,在制伏攻擊計程車司機與警方的被告後,多次出拳毆打、出腳狠踹被告...

違法的「報復性手段」,並非「執法」

許多第一線公務人員、救護與醫療人員、社工與心理方面工作者,面對的往往是攸關生命或健康、犯罪問題、人身自由拘束的個案,所以職場上常常也會遇到帶有大量負面情緒的相對人。面對這些情緒產生的訾罵、攻擊,就算是專業人員也難免被影響,但受有專業教育的人員,都知道在施以必要的強制力後——例如經司法警察逮捕、以戒具等予以控制——便不能再採取私刑等報復性手段。

以偵查庭為例,經逮捕到案的被告,被解送到地檢署拘留室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縱然被告毀損公物或是當庭咒罵甚至侮辱檢察官、法警、書記官、司法警察等(這類情況在實務上也屢見不鮮),但是,他的人身自由已經被拘束,只要沒有進一步攻擊而需採取制止手段的必要性,偵查庭中所有人員再怎麼憤怒,頂多就是反唇相譏制止其胡言亂語,無論如何都必須忍下「一拳打下去」或「一腳踹下去」的衝動——因為國家不允許偵查人員採取任何私刑行為,法律要求偵查人員在程序正義中,透過合法的訴追手段,達成實體正義。

更顯著的例子為監獄,當被告判決有罪定讞而被執行自由刑時,監獄管理員只能依照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來執行自由刑。但刑罰的執行,不包含可以在監獄中對人犯拳打腳踢,「私刑」為監獄中絕對禁止的大忌,也是長期以來獄政管考的重要項目。

既然法律不允許有罪定讞的受刑人遭到私刑對待,也要求監獄必須合法執行刑罰,更何況是經警方逮捕、尚未經法定程序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呢?

國家不允許偵查人員採取任何私刑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取自NPA署長室

專業訓練與身心照顧,警政體系做了嗎?

在實務上,很少見到有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人員會採取報復性的「動手動腳」舉措,一來是法律不准、良知不允許,二來是與當事人並無嫌隙,沒有動機採取法律以外的暴力行徑,增添自己遭到懲處的風險。那麼,何以身為執法者的警職人員,會在制伏與上銬後,再補上不必要的拳打腳踢?

關鍵可能在於警方長期以來不重視法律專業教育與訓練,甚至鼓勵「愛與鐵血」,把實務當成拍電影後,深植於體系的法治觀念偏差。不過,絕大多數的司法警察至少知道不能採取報復手段,之所以會有把當事人當成沙包打的舉措,不排除可能是在工作壓力下,需要心理輔導的警訊。

也就是說,某些警職人員一方面法律教育教訓不足,導致行止不受法律約束;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心理狀態出現問題。問題癥結除了警政高層長期以來扭曲的績效要求、各種荒腔走板的英雄化路線,導致第一線員警在職場高壓下鋌而走險違法執法外,也造成心理負荷過載。

在巨大的心理壓力下,他們順應上級的(暗示違法)命令,可能會超越他們對於法律規範的良知。而沉重心理壓力造成的身心健康問題,在警方保守又封閉的體系內,是非常大的隱患——只要了解警察體系的人,或多或少都知道該體系傳統、守舊又鮮少接受新觀念、容易盲從與人云亦云。

此外,該體系內部不少人對於心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很大偏見,當發現同仁出現憂鬱、焦慮或相關症狀時,往往不是正面面對,而是以各種隱晦又帶有歧視的態度,例如「抗壓性這麼低,怎麼當警察!」卻忽視了合理壓力和不合理要求之間的區別。也因此,這幾年來,不但造成許多員警為了績效壓力而為犯罪行為外,也傳出一些員警因壓力過大而自戕的憾事。

有從事警察訓練的警職人員曾與我討論:「這個問題,在警察體系內真的無解,姑且不說大環境下心態健康的人多寡,警界出名的不尊重專業,面對法律或心理都一樣。」類似的看法,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早在2016年投書指出:

時至今日,台灣警察的速食正義生產鏈儼然完成。警察權的擴大,讓整個警察政策向尋求更高的產值的方向邁進,警察生產更多正義、生產更多安全感、更加快速的問題處理與秩序矯正,並且以此獲得「尊嚴紅利」,......這樣的條件下帶來的「速食正義、速食尊嚴」文化浪潮,正掩蓋了這樣的工作環境、背後的政策與管理概念所帶來的影響。......因為速食正義,除了象徵警察的血汗班表,是沒有其他內涵的。而這也正是包藏一切不正義的,最蒼白的正義。

由此可見問題早已存在多年,而且已然惡化成為「社會價值觀偏差連動警方內部法律觀念偏差」的結構性問題。警方高層對此不是選擇以各種荒唐的理由來護短,就是向媒體交代「調職」、「懲處」、「移送地檢署,尊重檢察官判斷」,問題在於,警方內部難道都沒有責任嗎?基層員警法律面強化、身心輔導的需求,到底何時要重視?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經歷多年來的教育政策調整、公民課程的變革,何以國人法治觀始終偏差?到底要到何時才能擺脫遠古或中古時代血性又野蠻的報復正義感?

絕大多數的司法警察知道不能採取報復手段,因此對當事人違法毆打的舉措,不排除是在壓...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法律評論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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