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關於筆者今年2月的文章〈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下),以及今年4月於鳴人堂podcast《鳴人放送》,探討警界偵查實務上「騙票」的態樣與法律議題後,彰化也出現了警察騙票遭法院判刑的案件。

日前,媒體以「檢察官『塑膠』?」為標題,報導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以「複製貼上」的方式將舊卷宗資料製作成不實資料,向檢察官、法官騙取搜索票,遭彰化地院判決有罪的新聞。

這起事件的背景為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本文將以這兩則判決作為核心,探討這起騙票事件的前因後果,以及對於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衝擊。

「騙票」事件又一樁

關於警方以不實在或偽造的文書,向檢察官、法官「騙票」的違法類型、法律效果、偵查實務狀況等議題,在這一兩年來最主要的判決為前文所介紹的新北地院108年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認定檢方起訴的六名員警,透過犯罪的方式欺騙檢察官而獲得拘票,進而違法拘束他人人身自由,判決其等全部有罪。其中四名未獲緩刑之員警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於今年6月宣判,維持一審的有罪認定,因原先否認犯罪的四名員警於二審時全部改自白認罪,因此給予緩刑之機會。

這種以犯罪的方式欺騙檢察官的案件,無獨有偶,在彰化也發生一樁,不過這次騙的不是拘票,而是經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的搜索票,所以是先後欺騙了檢察官和法官。

員警疑似為追求「色情行業查緝績效」,在偵查報告書等文書中,將舊案的舊照片充作新證據,竄改照片的拍攝時間,並在偵查報告及探訪工作報告登載不實內容,向檢察官與法院騙取搜索票。

這種騙票類型在第一時間很難查證,因為審核搜索票的檢察官與法官幾乎很難發現照片是舊照片、時間與蒐證內容不實。事實上,一般公務員不至於甘冒犯罪的風險來查辦輕罪案件,所以當時或許也沒想到警察的文書內容不實在。其後,檢察官與法官均被矇騙過關並核發搜索票,警方搜索後,將按摩業者以圖利容留猥褻罪等罪名移送,案經偵查起訴(下稱「前案」,彰化地院107年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公訴檢察官主動追查

在案件起訴後的法院審理期間,負責本案蒞庭的公訴檢察官聽取被告抗辯、證人證言並詳閱卷證資料後,發現警方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可疑違法,故基於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主動追查對被告有利證據,也就是調查本案搜索程序是否合法。

公訴檢察官調取聲搜卷後,觀察到照片中日光充足,但比對氣象局的日出日沒時刻表,赫然發現警方所填的時間應該已是夜間,從而確認照片中的時間顯然被張冠李戴。

接著檢察官調閱過去的搜索票聲請紀錄,抽絲剝繭地調查與分析其他證據,發現這件警方聲請搜索票的卷宗內容真實性顯然可疑,因此主動將調查所得的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彰化地檢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

彰化地檢肅貪組偵查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後,確認警方將舊案照片拿來在本案中使用,再以不實公文書向檢察官與法官騙取搜索票,故依法將該名騙票員警以偽造文書罪章之罪名起訴(下稱「後案」,彰化地院10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由於搜索票是警方以不實文書騙來的,彰化地院認為,前案搜索票的核發並不合法,也就是空有搜索票的形式但實質並不合法,因此違法程序所得的證據悉數排除,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前案被告有罪,判決前案被告全部無罪。

至於偽造文書的員警被檢察官起訴後,在彰化地院後案的準備程序中自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緩刑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法律守門員」使命的實現

依照《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檢察學理論1,檢察官是捍衛刑事訴訟程序與實體正義的「法律守門員」,且負有客觀義務,對於被告的利益必須有利與不利一律注意。

在偵查中,偵查檢察官必須善盡合法性控制;在審判中,公訴檢察官必須協助法院進行客觀的調查,對於偵查中衍生的程序問題,也有協助發現真相的義務,如果有其他發現,也應主動調查並簽分偵辦。其獨立性的展現在於「筆受拘束,口為自由」,依照其法律良知進行公訴的論告與辯論,不受上級不當命令,或偵查檢察官因疏未調查的起訴書內容拘束。

在這件案件中,雖然前案偵查檢察官也被蒙在鼓裡,沒有發現偵查的搜索票是「騙票」騙來的,但在起訴後,公訴檢察官亡羊補牢,在檢察一體的概念下,也補救了前案偵查的疏漏。而前案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理由欄中特別寫了「附記事項」,詳細說明本案公訴檢察官主動追查警方偵查程序違法的證據。判決是這樣寫的:

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告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相同案件中之楊○○,及與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至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

相較於筆者於〈「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一文中所提及檢方的失格表現,本案彰化地檢署公訴與肅貪組偵查檢察官勇於檢討偵查程序問題,發現可疑之處,勇於認錯,並積極調查證據合法性問題,簽分與查辦違法司法警察的精神,讓我們看到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在實務上的實踐,完全實現了檢察學理的理論。儘管最後必須收下無罪判決,然而這並不「丟臉」,因為他們積極落實程序正義,這才是偵查尊嚴的展現。

此外,這件案件檢方的處理過程,已與兩年多前截然不同,當時「斬手騙票案」偵查過程中腹背受敵、警方高層不斷來電干擾、檢方內部矛盾又掙扎、警方以扭曲見解大發新聞稿打新聞戰,如今已經可以看到法治國家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與法律守門員,善盡合法性控制義務的曙光。

法院對警方的諄諄告誡

在前案案件中,按摩業者究竟是否以按摩之名,行色情行業之實?事實真相究竟為何?確實充滿疑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會經驗」,當然也可以進行五花八門的假設與想像。

然而,台灣是法治國家而非極權國家,也沒有「港版國安法」的適用,所以台灣警察不能像香港警察一樣,僅憑臆測懷疑人民犯罪,便不經法定程序,或用實質正當性容有疑問的程序隨便搜索、抓人,司法更不能貿然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判刑,否則不啻是為違法程序背書。這件「騙票」違法程序導致的惡果便是證據排除2,在程序不正義的狀況下,事實真相自然也跟著石沉大海了。

這個結果也讓人疑惑:為了追求色情查緝績效,不惜違法騙票的警方,追求的真的是正義嗎?耗費大量警政與司法資源,用犯重罪的方法來查辦刑度較輕的輕罪,最後換來的結果是前案被告無罪、後案員警被判刑,這是警政績效制度期待的「成就」嗎?

因此,前案法院判決理由欄中,提出沉痛的諄諄告誡,直指「騙票」的問題與目前警界扭曲績效制度關聯:

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任務,卻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彰化地檢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實現了檢察官的使命,彰化地院法官特別在判決中點出這件「騙票」案背後所牽扯的制度與結構問題,言者諄諄,不知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政署長以及其他警界高層看在眼裡,該不該省思?

還記得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什麼嗎?

是法治、是法治國執法的榮耀,不是績效、功獎與官位。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法律評論 檢察官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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