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天花板藏了什麼?槍枝毒品老鼠屎,與空有其表的「管考」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日前警界傳出「警察局天花板搜出槍枝毒品」的事件。示意圖。 圖/路透社

日前警界傳出一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天花板搜出槍毒」的離奇事件,據報載,該事件乃警方內部調查,該大隊去年底承辦竹聯幫寶和會組織案,丟失名錶案而意外發現的「案外案」。

原本警方是要追查失蹤的名錶,卻在刑大備勤室天花板搜出一包放有改造槍枝、十餘發子彈及毒品的公文封,該公文封「未寫上承辦人」,從新聞報導的照片來看,該公文封上一片空白,也沒有案由、案件編號。

對此,媒體報導警方的說法是:「疑為十年前刑大搬遷駐地時,一名陳姓刑事小隊長因不知是誰留下,才『順手』帶過來藏放在天花板」、「想『等待失主來認領』,沒想到『一放十年』,自己都忘了」、「警方為釋眾疑,仍將陳員依涉犯槍砲、毒品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以上說詞當然不能取信於大眾,反而成為警界內部、媒體與社群網路上的笑柄。也有不少民眾留言表示意見,質疑警方內部「到底有沒有管考」。

流於表面包裝的危機處理

警方高層製造各種流於浮誇的廣告、與媒體相互為用的「公關能力」,向來為圈內人所熟知。近年來各警察機關「小編運作」為導向的宣傳文化下,警方的公關能力更上一層樓,連不是警察本業的救貓救狗都可以成為文宣。

如果發生員警殉職等不幸憾事,也竭盡所能地以各種誇大、煽動的狗血內容,來模糊或轉移警政改革之焦點,尤有甚者,甚至還以帶有嘲諷意涵的圖文來消費殉職員警;日前警政署還把「夜市射氣球」當成警校招生的廣告,把專業打靶訓練與射氣球相比擬,或許警方公關單位以為這是幽默,但看在不少員警眼中,是對於專業的輕賤。

再加上警方內部長期以來便有「把問題壓下來」、「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隱瞞文化,搭配追趕流行卻欠缺專業的公關文化,長此以往下來,使得警方在面對內部風紀事件時,不但顯得沒有實質檢討並解決問題的誠意,面對媒體的公關能力也流於「去專業化」——忘了法治國家警察人員行事與發言依照的是法律,而不是公關。

以本案為例,警局的天花板竟然「天外飛來」槍彈和毒品,而且警方還弄不清楚這些物品的承辦人與案件內容,面對此等荒謬之事,警方高層該做的事情不是對著媒體講各種官話或是以「為釋眾疑移送地檢署」四兩撥千金的將問題丟給檢方,而是痛定思痛,深思問題的原因,例如證據保管鍊的「人與制度」的問題。

本案既然已經由警方送交檢方調查,在不了解本案「改造手槍、子彈與毒品」來源以及十年前的無頭公案內情之下,本文不針對該等物品作過多揣測,僅就警方的扣押與贓證物保管流程進行討論。

依法令禁止私人持有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品。因此,不論該十年前舊案的背景與事實如何,該等物品均應依照違禁品或贓證物扣押與保管程序來處理。

槍枝、子彈與毒品,依我國法均屬於違禁物,且由於具有危險性或公務人員的道德風險,因此各相關執法機關對於該等物品的扣押與保管流程,「理論上」均應該要有完整的登錄、保管作業流程與管考。如果發現該等物品但沒有編號列管也沒有記載承辦人,第一時間應該做的是清查,而不是鴕鳥心態或漫不經心地藏起來。

此外,這些物品並非肉眼就可以辨識是否具有殺傷力、是否具有毒品成分,而需要經由專業鑑定單位來判斷,如若依照正規程序列管,那麼也應該送給鑑識單位鑑定並有編號,不太可能發生「不知道承辦人是誰」、「等待失主來認領」、「放在天花板」(依法必須扣押並沒收之物,也無從「認領」)等情事。

接下來的問題是,難道警方完全沒有管考與督察嗎?

不是沒有管考,而是太多搞錯重點的胡亂管考

依照筆者對於警方文化的了解,其實不是沒有管考,反而是對於基層的管考多如牛毛,甚至舉辦辦公室整潔比賽,吹毛求疵到桌面不能放置「雜物」,要求程度大概僅次於軍隊。

而這樣的文化,倒也不是警方所獨有,筆者過去曾在某地方政府擔任法制人員,見識了公務機關「清潔比賽」的管考,例如濕抹布不能放在OA隔板上或其他「見光之處」晾乾,反而必須想方設法藏在陰暗的角落滋生細菌,因為所謂的清潔,是檯面上的表象,而不是務實的根本——這樣的清潔管考,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公務機關的表面功夫文化。

在這樣的評比下,警局內的物品似乎應該分門別類、井井有條,該編號的編號、該建檔的建檔,但事實卻並非如此,因為長官與督察在乎的是觸目可及的項目,而不是「法規要求」的項目;而真正應該嚴謹列管的違禁物,反而疏於登錄並建立完整的證據保管鍊,甚至不少單位向來習慣任由承辦人「自行保管」——簡言之,就是搞錯警察本業的管考。

除此之外,警方每年「特定時期」對於槍彈、毒品都設置有專案績效1期間,彷彿犯罪有「行程表」似的,在特定的專案期間,基層員警要想方設法「生」出槍彈和毒品2。但平常期間則要求歌舞昇平的治安良好表象,轄內不能發生什麼引發媒體報導的事件,能藏則藏、能壓就壓,「媒體關係」也要良好,千萬不能「開罪記者」導致「被記者修理」,不然「打架就要換局長」了。

在這種過度追求表面功夫的比賽型管考,以及績效表現的文化之下,真正法律要求、標準作業程序要求的專業事項,反而被忽視了。一旦東窗事發,不是想盡辦法以媒體公關的方式文過飾非,就是推出一個人來獻祭;而真正應該處理的體制與體系文化改革,則是高層不願碰、也不敢碰的問題。

「制度」之外,「人」更是根本

除了制度與文化的問題以外,承辦員警與主管警官的責任心與專業態度,也是至為關鍵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同樣也不只是警察機關的問題,更是許多公務機關共同的問題。

以我過去在地檢署擔任檢察官時發生的事件作為例子。某日,我收到轄內某分局移送一件沒頭沒尾的兩至三年前的竊盜案,整份卷宗不超過十張紙,裡面附上職務報告「事隔太久證據滅失」,而卷宗內兩、三年前的被害人筆錄也問得不清不楚,地檢署甚至連絡不上告訴人,於是發函到新北督察室要求調查「證據滅失的原因」。

沒想到隔幾天後,我和同事又陸續收到類似的案件,也是陳年竊盜舊案,甚至還有全卷不到五張紙,連筆錄都沒有,只見一張職務報告「事隔太久卷宗滅失」,意思就是卷宗也不見了。

幾位檢察官討論這等離奇的事情,發現這等案例有好幾起,且竟然是同一位承辦人。該分局偵查隊長甚至向檢察官「訴苦」,表示該偵查隊裡一位員警「出了一點狀況」,隊長清理他承辦的案件,在他的公文抽屜裡赫然發現一整疊的陳年案件,全部都沒有處理完妥,「只好先全部移送地檢署再說」、「讓檢座擦屁股真的很不好意思,我們也是很頭痛」。

該分局接手收拾爛攤的承辦員警和偵查隊長感到頭痛,檢察官當然也頭痛。但問題並不止於善後的偵查人員頭痛而已。檢察官在善後的過程中,仍然必須儘量設法調查,例如詢問告訴人是否有留存其他證據、是否有其他證人。

後來開庭傳喚其中一件案件的告訴人,告訴人在偵查庭裡非常憤怒:「我家在兩三年前被人侵入行竊,警察都沒有什麼動作,現在地檢署才調查?我家都被入侵了怎麼會沒證據?我要申訴你們!」其實告訴人的怨氣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一般民眾不了解偵查程序,更沒有想到國家還會「把證據弄丟」,在不知道哪個環節出問題、也不了解法律救濟程序的情況之下,「客訴」便是人們在生活中憤怒至極的宣洩方式。於是,司法的信任度又降低了!

過去在討論司法品質改善問題時,人們常常將焦點聚焦在人力不足,但實際上真正的問題未必是「人數」夠不夠,而在於是否存有「冗員」、是否有善盡教育訓練、完整SOP。這涉及了公務人員淘汰、是否知人善任、是否有遵法意識以及責任心之問題。

公務體系肯定會有推事的「老鼠屎」。推事的結果便是,擔負起龐大的工作與壓力的,永遠都是一群認真的菜鳥。這些「老鼠屎」時不時還會出現在公眾視野製造災難,被民眾投訴、上新聞,加上特殊的媒體運作以及仇恨言論,長期累積下來使得民眾對公務機關誤會甚深,大家對各個公務機關的了解又普遍不深,此時加點油、添點醋,再放一支番仔火,仇視公務人員、仇視司法的大火,就這麼在這個社會上燒起來了。3

人人都會罵司法、罵公務機關,問題是,又有多少人願意去了解問題,並思考改革之策呢?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法律評論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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