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的媒體輿論:網路和報導如何「獵巫」與「造神」?
4月2日發生的太魯閣號事故,造成許多人員傷亡的悲劇,由於該起工安事故涉及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之追究,因此第一時間檢方依法指揮警方展開偵查。
在檢警調查期間,我國媒體與網紅、社群粉專也沒有閒著,扮演起「鍵盤柯南」的角色,各式獵巫、陰謀論、針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噬血報導、造神的英雄主義,在公眾視野中交織出一幕幕詭異的戲碼,不但傷害被害人與家屬,也帶給司法人員、有關部門公務人員不當壓力,更造成集體情緒創傷。
「鍵盤柯南」再現的中世紀獵巫場景
本案事故發生原因以及刑事責任正由花蓮地檢署調查中,因此本文不欲討論偵查中尚不明朗的事實。但是,媒體報導與社群媒體上卻流傳大量真假難辨的「事實」,值得我們細究這些不同版本的推論究竟從何而來、為何而生。
如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13號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新聞稿所說明:「本案工程施工期間有多數廠商參與施作,尚待調查釐清相關廠商及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對於本案重大死傷結果的影響度、作用力,及因果歸責關係。」可知本案的法律爭議以及事實非常複雜,需要蒐集大量證據並且經過法學與其他專業領域共同判斷。
如此複雜的案件,我國卻有不少媒體工作者與網路上的「鍵盤俠」們,彷彿不需要任何證據、專業,就可以在鍵盤前扮演起檢察官、警察與法官,鐵口直斷案情,推測「犯罪動機」,繪聲繪影地訴說各式「陰謀論」。
更離譜的是,日前網路與媒體報導中還發生「乘客被當成工人」而遭到集體獵巫的荒謬奇景。據報載,在事故發生後,陸續有網友貼出事發後拍下的照片,網路上便有某些粉專、網友「看圖說故事」,將從該列車上逃出的乘客當成「偷偷施工的工人」。
其中一名葉姓乘客在事故後爬上邊坡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卻意外被當成千夫所指的「工人」,家屬表示,照片曝光後,很多親人打電話質問,還有人不明就裡,罵他「幹嘛偷偷施工」,讓他百口莫辯。
與此同時,理應受有專業新聞倫理訓練的記者也跟著興風作浪,直接把社群網路上的各式謠言抄下來當成新聞報導素材,彷彿媒體的工作就是抄抄寫寫,毫無查證義務似的。更不乏有記者一邊高喊新聞倫理,但另一方面也「跟風」在臉書貼出照片,指出站在邊坡的乘客為「同夥工人」。
以上場景,讓我想起了前陣子參觀一間展出歐洲中世紀「女巫」(Hexe)與刑具文物的見聞——中世紀時期,只要女性被指控為女巫,就要上火刑台接受火刑試煉(Feuerprobe),由神來判斷(Gottesurteile)有罪或無辜,換言之,只要被指控是女巫,最後的下場就是死亡或重傷,毫無正當法律程序可言——而這樣的獵巫文化(Hexenverfolgung),在現代被認為是野蠻而不科學的屠殺史。
然而,這樣的場景,彷彿在21世紀台灣的網路世界與媒體報導中重現了。
為求點閱率不擇手段的噬血報導
除了各種獵巫與推理小說以外,也出現大量新聞報導為了搶「獨家」帶來的點閱率而不斷播放「最後畫面」、訪問死者家屬的哀戚畫面,甚至新聞動輒以諸如「『無頭小童』夾廁身亡血肉模糊」、「斷指腦漿破鐵堆」等血腥又聳動的形容詞入標。
然而,記者帶有大量血腥形容詞標題筆下的「無頭小童」、「血肉模糊」、「斷指腦漿」生前是有血有肉、有喜有悲的人;而他們的家屬正在承受生離死別的巨大傷痛,亟需走出悲傷繼續開展人生,看到這樣的標題,作何感想?
面對這種殘忍的標題文字,連一般人都不忍卒睹了,更遑論受害者家屬以及倖存者呢?
除此之外,一方面報導倖存者「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另一方面又去訪問這些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們,讓他們回想事故當時畫面,更以「一家3口跨屍逃離又哭又吐」下標題。媒體固然有新聞自由、人民固然有「知的權利」,然而這類報導對於我們的社會、工安、改革有什麼助益?民眾有需要以造成被害人與其家屬二度創傷的方式,來滿足獵奇又噬血的好奇心嗎?
媒體之所以常被人們稱為「第四權」,是因為他們以新聞自由的權利監督著負責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的政府。然而,在現在這個人手不只一個螢幕,資訊流量大得令人無法招架的時代,掌握「第四權」的媒體,不知不覺間,已經長成了一隻失控的巨獸。1在太魯閣號事故之後,這頭台灣獨有的巨獸愈形失控地在我們面前展演噬血的一面,而餵養這頭巨獸的,正是我們全體人民捐獻的飼料——點閱率。
人間司法豈有「神」和「英雄」?
媒體左右了我們看世界的角度,也左右了我們思辨的方式,因此新聞倫理與專業性便十分重要。遺憾的是,在我國劣幣驅逐良幣的媒體環境中,「點閱率」和「獨家」成為比專業和倫理更重要的事情。
為了迎合大眾的品味,媒體竭盡所能的「挖」本應偵查不公開的資訊,甚至與某些公家機關相互為用,透過「造神」來獎賞願意「配合」媒體的機關;除此之外,不少記者也假裝不懂法律,不遺餘力的傳遞錯誤知識、轉移工安問題重點、胡攪蠻纏的攻擊司法與被告,透過大量渲染與撩動情緒的展演方式,博取不明就裡群眾的點閱率。
以這件事故的被告羈押案為例,花蓮地院最初裁定交保,檢方抗告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原裁定有理由不備之處,而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院另為適法的裁定,花蓮地院重新審酌卷證資料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以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裁定羈押禁見。
這一整個過程,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司法審級糾正的程序。法律見解的不同,在法律學界與實務是很常見的,而對於事實的觀察角度與著墨點不同,法院上下審級間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此外,新的事實與證據,也會影響先後不同的判斷。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與否是由法官決定,檢察官負責的就是「聲請」以及「得」(注音:ㄉㄜˊ)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所以最後決定是否羈押被告的,是法官,而不是哪位「檢察英雄」。
然而,部分媒體卻假裝不懂法院的裁定、抗告與重新裁定程序,在網路上、節目中口沫橫飛地製造各種「陰謀論」污衊法官,甚至開始有意無意的展開造神運動,彷彿把特定檢察官(長)當成選舉候選人似的,還要「大家支持她」。問題是,檢察官的職責是依法偵查,身為「法律守門員」,檢察官的任務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需要什麼「民氣」支持?
當代的公務體系是團隊工作,沒有單打獨鬥的「英雄/英雌」,偵查體系更是如此,特別是在科學辦案、講求證據的時代,偵查工作有其細緻的分工,當代的刑事司法,需要的是專業分工,而不是一將功成萬古枯的神。
人間司法體系沒有神,如果有,也是「人」造出來的。在這個不幸的事故中,可以看到我們的媒體已經演變成「怪力亂神」製造廠——無所不用其極的獵巫、煽動人內心血性的惡魔,也竭盡所能的造神。你我本凡人,然而,我們卻在媒體製造的幻象中,或墮入地獄、或升格為神。
- 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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